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公告征地范围(月10月31日)

2020-03-03 08:40:5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公告征地范围

发表时间:2008-10-31 13:11:00

阅读次数:354

台政复决重字[2008]12号

申请人:张仙芳等46位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王西村农民。

复议代表人:程立庆,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王西村。

复议代表人:程立明,男,1 945年2月19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王西村。

复议代表人:胡建国,男,1 967年1月1 5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王西村。

复议代表人:郑永庆,男,1 954年8月29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王西村。

复议代表人:胡保书,男,1 957年5月l 4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王西村。

委托代理人: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利平,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黄岩区政府大楼,法定代表人徐亦平,区长。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公告批准征收土地范围的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作出台政复决宇[2008]1 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08)台行初字第1 O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本机关重作。

申请人称:2007年7月4日,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黄土资交字[2007]1号),明确台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项目征收黄岩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王西村23.0000公顷土地,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浙土字[A2005]第10469号批文)。《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所在地村、组公告征收土地范围。但被告没有公告过征收土地的范围。有关部门实际用地600多亩,申请人至今不知道承包地是否或者多少在被征用的土地范围内。请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公告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2005]第1 0469号批文)批准征收土地的范围。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限。2006年2月,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方案》,被申请人于同年4月对有关事项进行公告。2007年7月4日,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黄土资交字[2007]1号),明确了所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王西村的土地。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申请人已超过法定期限,应不予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2006年2月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浙土字[A2005]10469号文件,批准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3 1.5303公顷。被申请人于4月7日对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公告[2006]第12号内容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地位置、被征地村及面积、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此后,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会同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西城街道,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同年9月4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之规定对该方案进行公告。以上事实有公告和公 1 告张贴的照片为证。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没有公告过,使其至今不知道承包地是否或者多少在被征用土地范围内是没有理由的,与事实不符。请复议机关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本机关查明:2006年2月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浙土字[A2005]l 0469号文件,批准被申请人征收集体土地3 1.5303公顷,被申请人于4月7日发布[2006]第12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内容: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台州科技职业学院建设工程(一期);

二、征收土地位置:东城街道王西村、小南门村……;

三、被征收村面积;

1、东城街道王西村23.0000公顷,其中水田4.741 2公顷,桔地1 8.0028公顷,其他农用地0.2361公顷,建设用地0.01 99公顷;

2、东城街道小南门社0.2649公顷……,此外还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及相关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等内容,该公告在王西村村务公开栏上张贴。此后,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于9月4日进行了公告。2007年7月4日,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责令黄岩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王西村村委会在7月8目前交出批准征收的23公顷土地。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省政府浙土字[A2005]第10469号批文后,于2006年4月7日发布了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但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所征收土地的具体范围。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成立,本机关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公告征收土地的具体范围。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台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月十七日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履职(12月22日)

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绩溪县人民政府履行公开信息法定职责(2月25日)

宁波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余姚市政府向68村民公开政府信息(10月8日)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征地补偿协议”属于受案范围(10月10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临时组建机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确认安吉县人民政府违法(2月2

大庆诉宁海县人民政府案: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不服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11月19日

刘万瑞等49农户诉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案:温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征地补偿补充协议书)(20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漳政综〔〕132号,7月31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公告征地范围(月10月31日).doc》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公告征地范围(月10月31日)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推荐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