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案例

2020-03-03 21:48:0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用人单位如何合法地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以避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如何合法地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以避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情回放]

李某于2008年2月5日与厦门某物流公司(下称物流公司)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李某的岗位为船务出口操作,每月工资3120元。

由于物流公司主营业务为台湾某航业在厦门的独家订舱代理,因受金融海啸影响,双方于2009年3月8日终止代理权。由于李某的岗位设置为船务出口操作,在物流公司的经营模式发生了重大改变的情况下,原有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基于此,物流公司单方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且按照法定标准向李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物流公司并未与李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事宜。李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多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认定物流公司违法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支持了李某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上述案例中,从表面看来,物流公司单方解除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因为,第一,物流公司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解除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的;第二,物流公司在解除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后,“按照法定标准向李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可见,物流公司在单方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的整个过程之中,在尽力做到“合法解除”,尽量避免因违法而承担更为不利的后果,真可谓“下了一番苦功”,然而,结果却不尽如人意。那么,物流公司在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过程中,疏忽了哪些环节而导致被仲裁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呢?详见下文分析。

一、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概说

所谓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是指依法律或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它具有以下特征:

1、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不须以诉讼方式行使,在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就可发生效力;

2、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被赋予更强的法定性及国家干预性。尤其是对用人单位而言,因其单方解除权的行使,对劳动者影响更大,因此法律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体现更强的干涉性,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单方解除权”,否则,即为违法解除。

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解除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属于上述“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范畴。我国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有重大过失,用人单位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注意的是,对于上述第一项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下的单方解除权,应在劳动者具有上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或者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详见下文)的情形下才能行使,否则,亦为违法。

对于上述“过失性辞退”情形,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但从法律实践的角度上看,对用人单位的基本要求是“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上述六种情形”。具体而言:

1、用人单位需在试用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有证据证明(1)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2)失职,营私舞弊并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而拒不改正,或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2、用人单位需在试用期以外的劳动合同期限内,行使“过失性辞退”性质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需有证据证明: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里的证据可以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检讨书、无故旷工、擅自收取客户回扣等证据,但前提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是合法、有效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这里应注意,用人单位不仅要证明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情形,而且还应当证明因劳动者的该行为给本单位造成重大的损害;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这里的证据,可以是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证据,例如:工资条、工作牌、考勤记录等;除此这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提出劳动者因此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证据或者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要求改正的证据,例如:给劳动者发的要求改正的书面函件、劳动者出具的解除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的保证书等。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这里的证据,可以是劳动者入职时填写的身份、学历、工作经验、资格证书等信息,如果用人单位发现该信息与劳动者实际情况不符,违背了与该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那么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做好入职前员

工个人信息收集、登记制度对于用人单位来讲,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证据,可以是法院的判决书等。

(二)无过失性辞退,即虽然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但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以上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的前提下,方可行使单方解除权,否则即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还应当注意在各个情形下的特殊程序规定:

第一,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情形中,用人单位应当有“发现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后,又给该劳动者另行安排了其他工作”这个程序,否则,即为违法;

第二,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情形中,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以下程序:(1)对劳动者进行了培训;或(2)对劳动者进行调整岗位,而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否则,即为违法;

第三,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中,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先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在“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方可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否则,即为违法。

(三)经济性裁员,即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可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在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下,法律规定了严格的程序,用人单位应当“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如用人单位未按上述程序来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即为违法。

三、案例点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回过头来看文章开头的案例。在该案例中,物流公司由于台湾某航业终止与其的代理权,导致其主营业务被迫停止。而李某的岗位是在该主营业务存在的前提下设置的,现该主营业务停止,正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的情形。但是,纵观该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履行二个义务:一是应当先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在未能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方可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二是,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否则,即为违法解除,依法应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很显然,案例中的物流公司仅履行了上面二个义务中的第二个义务,而乎视了第一个义务,从而导致其解除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被裁定为违法行为,应向李某支付2万多元的赔偿金。如果该物流公司稍加注意,或在解除与李某之间劳动合同前先向律师咨询相关情况,那么完全可以避免支付该2万多元的赔偿金。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做到细致,符合法律的每个规定,要做到“步步为营”。

以上案例分析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该案例分析也不是针对任何具体法律问题的律师意见或建议,若需针对具体的法律纠纷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请咨询律师。

用人单位如何合法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支招]

用人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免不了遇上一些“刁横”的员工,这些员工的通常表现是:上班不积极,经常迟到、早退甚或旷工;喜欢偷懒,总是不能按时完成公司安排工作任务;躁动不安,经常骚扰其他员工,严重影响公司的工作秩序„„等等。显然,对于这些“害群之马”,每个用人单位都会“除之而后快”,都会尽快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然而,我国法律、法规严格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很多情况下,即使劳动者存在重大的过失,用人单位也会因证据不足而不敢行使单方解除权或者因倡促行使单方解除权导致被仲裁委或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使自身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因此,如何合法的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是每个用人单位都必须掌握的。那么,用人单位如何才能合法地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呢?

[律师支招一]完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作出详尽的规定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每个员工都应遵守行为准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完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作出详尽的规定。这样,用人单位才能顺利地行使该规定中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当然,前提是该规章制度的规定是合法的以及该规章制度本身是合法的,即应满足经民主程序制定、在公司范围内公布等程序性条件。 [律师支招二]完善员工入职制度,做好员工入职前信息收集、登记工作

在员工入职前了解员工的身份、学历、工作经验、资格证书等个人信息,是每个用人单位都应做好的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入职前登记的身份、学历、工

作经验、资格证书等信息,是用人单位进行聘用的参考资料。如果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现劳动者在入职前登记的上述信息与其实际情况不符,违背了聘用该劳动者的真实意思,那么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由此可见,完善员工入职制度,做好员工入职前信息收集、登记工作,是用人单位降低用工风险的方式之一。

[律师支招三]做好证据收集、保存工作,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再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从我国的法律、法规内容来看,我国是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也无形中提高了用人单位方面的证明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在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不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很可能会被仲裁委、法院认定为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担向劳动者支付高额赔偿金的后果。因此,无论是在平时,还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的情形出现后,用人单位都应注意收集、保存好相关的证据,做到“步步为营”。

劳动纠纷案例

劳动纠纷案例

劳动纠纷案例

劳动纠纷案例

劳动纠纷典型案例

医疗期劳动纠纷案例

40个劳动纠纷案例分析

经典劳动纠纷案例15例

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案例.doc》
劳动纠纷案例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