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20:07:2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XXXXXX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责任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及时排查和治理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检查督查的主要目的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查,及时排查和治理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检查督查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所属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道路交通(含已通营运车辆的通村公路)、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督查。
各级经贸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各级交通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及水运工程、交通运输企业和公路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检查督查。
各级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含房屋拆除工程)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城市燃气等安全专项检查督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游乐设施和索道安全专项检查督查。
各级国土部门负责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专项检查督查。
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安全专项检查督查。
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工程(含中小水电工程)、水利设施安全专项检查督查。
各级林业部门负责森林防火、林区作业安全专项检查督查。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本系统安全专项检查督查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检查督查。
各级农机部门负责农业机械安全专项检查督查。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设施、设备和氢气球施放安全专项检查督查。
各级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旅行社安全措施专项检查督查。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明确的安全管理职能,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
三、检查督查原则及时间要求
(一)安全检查督查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乡(镇)部门、社区、村组及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每月不少于2次。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下矿井检查督查,每半月不少于1次。乡(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个行业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每月不少于4次。乡(镇)安监站(煤管站)对辖区内所有煤矿至少每月进行1次全面检查,具体管理人员下矿井检查督查,每半月不少于2次。
(三)县、区(市)人民政府对县、区(市)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每季度不少于2次。县、区(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区(市)长下矿井检查督查,每月不少于1次。县级领导对所“包保”的乡(镇)安全检查督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每月不少于1次。县安监局分管煤矿安全的领导下矿井检查督查,每半月不少于1次。
(四)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市有关部门和县、区(市)人民政府进行重点检查督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市级领导对所“包保”的县、区(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市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到矿井检查督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对全市各行业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每季度不少于2次。市安监局分管煤矿安全的领导下矿井检查督查,每月不少于1次。
(五)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每月下矿井监督检查不少于15次。
(六)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每次不低于3个以上工作日。
四、检查督查方式和重点
检查督查采取自查、互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检查督查重点放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安全生产月等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生产经营活动任务紧张繁忙时段,防洪、防冻等季节性变化时期,高危行业和事故多发领域。
五、责任追究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国有企业负责人,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不认真进行治理或整改不力,致使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和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没有督促整改,没有跟踪落实,致使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民营企业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不认真进行治理或整改不力,致使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原则上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带队,也可委托有关部门领导带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派员参加。同时,可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与。相关行业和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由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带队,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专业知识,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及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廉洁执法。
(三)检查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检查督查前要制订检查督查计划,做到工作目标明确,工作有序展开。每次检查督查要有情况记录。要严格执法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原则上不得影响受检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各级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和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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