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规范

2020-03-01 18:52:1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名称的运用

1.同一名称在篇中文稿中出现不只一次时,要注意前后统一。

2.要注意名称的变动。特别是人的职务、单位等经常有变动,写作时要注意分清场合,不要搞错。 3.提到几个人时,要根据场合,注意排列次序。

4.就意译名的统一。凡外国国名和重要的或常见的地名、人名、党派、政府机构、报刊等译名,均应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

5.运用专门术语时,要准确理解它的含义,对一些类似或相关联的术语,一定要区别清楚,避免用错。使人很难懂的术语能不用的最好不用。

6.有些明文规定不用的名词,应就意避免,而改新的提法。如: “苏联十月革命”应改为“十月革命”或“俄国十月革命”; “满清”应改为“前清”或“清朝”; “蒙族”应改为“蒙古族”(“蒙文”的叫法还是可以的); “洋灰”、“洋钉”、“洋锹”等带“洋”字的叫法除特殊情况(如作为历史提到时),均应改为“水泥”、“铁钉”、“铁锹”等;

“老革命根据地”应改为“革命老根据地”;

“各省、市、自治区”并称时,要改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犹太复国主义”要改用“以色列的侵略扩张政策”。

7.交代不清的名称应避免。一篇文章中第一次出现的县、市、地区、军分区、公社、乡、村等名称前面应冠以所属省份或地区名;“组织上”、“领导上”、“上级”、“群众”、“贫下中农”集合名词,只能在泛指的情况下运用。例如“贫下中农”,不能说某一个人“他是贫下中农家庭出身”,应该说清是贫农还是下中农出身。

8.各种名称在文稿中第一次出现时,应尽量用全称。如果名字太长需要用简称,则应在第一次出现全称时,后面用括号加以说明。简称要按照一般习惯用法简化,不要随便生造。有些简称仅在某个地区或单位很流行,但一般读者不熟悉的也不要用。 例如,写给非法学专业考生看的法律知识中提到各种司法解释时应该用全称,不用《刑诉解释》等简称。

关于涉台港澳宣传报道中几个提法的意见

一、在宣传报道中使用“中台合资”、“中港合资”、“中澳合资”等提法是不对的。台湾、香港、澳门均为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使用称谓时,台、港、澳不能与“中”(即中国)并列。今后在宣传报道中,如有涉及与台、港、澳合资的内容,应使用某地、某企业与台、港、澳合资的提法,例如“广东和香港合资”或“粤港合资”、“福建和台湾合资”或“闽台合资”、“北京和澳门合资”或“京澳合资”。对涉及与台、港、澳合资的企业名称、商店牌匾及商品的说明,也应按这一提法予以规范。

在涉及与台港澳交往、交流的宣传报道中,也要避免“中台交流”、“中港交流”、“中澳交流”的提法。

二、在涉及港澳的宣传报道中,不应称香港、澳门为殖民地,可称港英当局、澳葡当局对香港、澳门实行殖民统治。

我国政府多次阐明,香港、澳门是中国的领土,中国不承认帝国主义强加的不平等条约,香港、澳门主权始终属于中国。为此,在宣传报道中应该使用“我国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提法,或简称“收回香港、澳门地区”,不要使用“收回主权”的提法。

三、在不涉及台湾的宣传报道中,不得自称我国为“大陆”,不使用“大陆的改革开放”、“大陆十大金曲排行榜”等类提法,而应该使用“我国(或中国)的改革开放”、“我国(或中国)十大金曲排行榜”等提法。

在涉及台湾的宣传报道中,不得在我党或政府机构、职称前冠以“大陆”,如“大陆国家文物局”;

1

不要把全国统计数字称为大陆统计数字,如“大陆人口”、“大陆工农业总产值”,在必要时可在全国统计数字后加括弧说明不包括台湾;某地与台湾或某些地方与台湾举办活动的报道,可用“某地与台湾”或“某地等与台湾”的提法,例如,“上海与台湾”或“上海等三城市与台湾”、“福建等四省与台湾”、“上海、广东七家公司与台湾三家公司联合举办书展”。如宣传报道中确无法回避,可酌情使用“祖国大陆”的提法。

台湾新闻媒体将台湾公布的《台海两岸关系说明书》简称“白皮书”。白皮书有国家政府文件的性质,我们不能将《台海两岸关系说明书》简称为“白皮书”,而应称“说明书”。

在涉台宣传报道中,还存在其他一些不正确的提法,如把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两岸三地”,对台湾的官方机构和职务漏打引号等。各宣传、新闻单位要严格按照以往规定执行,杜绝这种现象。

今后在涉台宣传报道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采用新的提法时,应报中央外宣办和国务院台办,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

一、

1.对1949年10月1日之后的台湾地区政权,应称之为“台湾当局”或“台湾有关方面”、“台湾方面”,不使用“中华民国”,也一律不使用“中华民国”纪年。

2.不使用“台湾政府”一词。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名称,即台所谓“一府”(“总统府”)、“ 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其下属机构,如“内政部”、“行政院新闻局”等,可用台湾“有关当局”、台湾当 局“主管部门”、“主管机关”代替。如对“台湾行政院”可称其为“台湾行政主管部门”或“台湾行政当局”,对“台湾各部”可称其为“台湾某某主管部门”, 如“行政院新闻局”可称其为“台湾新闻主管部门”。特殊情况报道中不得不直接称呼上述机构时,必须加引号,我广播电视媒体口播时则需加“所谓”一词。

3.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中官员的职务名称,可称其为“台湾知名人士”、“台湾政界人士”或 “XX先生(女士)”。台湾市级及市级以下(包括台北市、高雄市)的机构名称及人员职务,如市长、县长、议长、议员、乡长、镇长,县民政局、市教育局等, 在相关新闻报道中,原则上可以直接称呼。

4.对台湾当局及其所属机构的法规性文件与各式官方文书等,应加引号或变通处理。对台湾当局或其所属机构的所谓“白皮书”,可用“小册子”、“文件”一类的用语称之。

5.具有“台独”性质的组织和政治术语应加引号,如“台独”、“台湾独立”、“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住民自决”、“台湾主权独立”等。宣传报道中涉及“台独”政党“台湾团结联盟”时,不得简称为“台联”,可简称“台联党”。

二、

1.对国民党、民进党、亲民党等党派机构、人员的职务,一般不加引号,但对民进党内相关机构、派系和次级团体组织(“中国事务部”、“正义连线”、“福利国连线”)等,均应加引号。 2.对台湾民间团体,一般不加引号,但对以民间名义出现而实有官方背景的团体,如“中华旅行社”、境外设置的所谓“经济文化代表处(办事处)”等应 加引号;对具有反共性质的机构、组织(如“反共爱国同盟”、“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以及冠有“中华民国”字样的名称须回避,或采取变通的方式。对岛 内带有“中国”、“中华”字样的民间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在报道中可视情加引号直接称呼,如台湾“中国钢铁公司”、“中华电信”等。

3.对以民间身份来访的台官方人士,一律称其民间身份。对来访的台“立法委员”,可称“台湾知名人士”或“XX先生(女士)”,不得称“XX委员”。

4.对台湾的某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名称相同的大学和文化事业机构,如“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应加引号并在前面加上台湾、台北,如台湾“清华大学”、台北“故宫博物院”。

2

5.对台湾冠有“国立”字样的学校和机构,报道时均须去掉“国立”二字。如“国立台湾大学”,报道时应称“台湾大学”;“XX国小”、“XX国中”,应称“XX小学”、“XX中学”。对台北“国父纪念馆”不直接称谓,可称台北中山纪念馆。

6.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称为“大陆法律”。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法律”称之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如果在新闻报道中必须引用台湾当局颁布的 “法律”时,应加“所谓”两字和引号。报道法律问题时如涉及两岸,不得使用“两岸法律”等具有对等含义的词语,可就涉及的有关内容和问题进行具体表述,如 “海峡两岸律师事务”、“两岸婚姻、继承问题”、“两岸投资保护问题”等。

7.有关两岸关系的事务是中国内部的事务,在处理涉台法律事务及有关报道中,一律不使用国际法上的专门用语。如“护照”、“文书认证”、“司法协助 ”、“引渡”、“偷渡”等,可采用“旅行证件”、“两岸公证书使用”、“两岸司法(行政)方面的联系与协作”、“遣返”、“私渡”等用语。涉及台湾海峡海 域的报道不得出现“海峡中线”一词。

三、

1.在国际活动中介绍我国情况时应称中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称“大陆”。报道国际活动时,不能把台湾和其他国家并列,而应称为“中国台湾”;与港澳并列时称为“港澳台地区”或“台港澳地区”。

2.对不属于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性的国际经贸、文化、体育组织中的台湾团组机构,不能以“台湾”或“台北”称之,而应称其为“中 国台北”、“中国台湾”。在我们举办的国际体育比赛场合中,台湾团队可以使用中文名称“中华台北”,但在我新闻报道中仍应称其为“中国台北”。台湾地区在 WTO中的名称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宣传报道中可简称“中国台北”。

3.对海峡两岸共同举办的各项交流活动,应称“海峡两岸XX活动”。对海峡两岸和港澳共同举办的交流活动,不得出现“中、港、台”之类的称谓,应称“海峡两岸暨香港”,“海峡两岸暨澳门”或“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等;对港、澳、台人士称“两岸三

(四)地”等,我宣传报道中可不持异议。

4.报道台商在祖国大陆的投资企业和刊登这些企业的广告、启事时,不得称“中外合资”、“中台合资”,可称“沪台合资”、“桂台合资”等。对来投资的台商相对于我有关地方时可称“台方”,不能称“外方”;对我有关省、市,不能称“中方”,可称“闽方”、“沪方”等。 5.对某地与台湾举办活动的报道,可用“某地与台湾”(如福建与台湾)或“某地等三省市与台湾”(如上海等三省市与台湾)的提法。

6.不涉及台湾的宣传报道,不得自称中国为“大陆”,如不得使用“大陆的改革开放”、“大陆十大金曲排行榜”之类的提法,而应该使用“我国(或中国)的改革开放”、“我国(或中国)十大金曲排行榜”等提法。

7.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称为“大陆政府”,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属机构前冠以“大陆”,如“大陆国家文物局”;不要把全国统计数字称为“大陆统计数字”。在报道全国重要统计数字时,如未包括台湾统计数字,应在全国统计数字后加括弧注明未包括台湾省。

8.在宣传报道中要尽量避免用“大陆”,如确无法回避,可酌情使用“祖国大陆”的提法。

四、

1.对台宣传报道,一般不用“解放前”或“解放后”,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新中国成立前(后)”、或“一九四九年前(后)”。 2.台胞经日本、美国等国家往返大陆和台湾,不能称“经第三国回祖国大陆”或“经第三国回台湾”,应称“经其他国家”或“经XX国家回祖国大陆(或台湾)”。

3.我宣传报道中不得将台湾民众日常使用的汉语方言闽南话称为“台语”,各类出版物、各类场所不利使用或出现“台语”(如“台语歌星”、“台语金曲”)字样,应称“闽南语歌星”、“闽南语金曲”。 4.对台湾少数民族不称“原住民”,在报道两岸少数民族交流时,可统称为台湾少数民族或称具体的名称(如“阿美人”)。在国家正式文件中仍称为“高山族”。

5、对台湾方面所谓“小三通”一词,我报道中可称“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地区直接往来”,不用 3

编辑规范

网络新闻编辑规范

杂志编辑制作规范

Word文档编辑行文规范要求

集团公司杂志编辑、校对规范细则

微信内容编辑要求规范

西北工业大学年鉴编辑规范(初稿)

编辑兼职稿件要求及规范

《仪器仪表学报》编辑要求及排版规范

站内文章编辑标准以及规范格式

《编辑规范.doc》
编辑规范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