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2020-03-01 21:03:4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履职报告

一、管理人团队情况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捷华所”或“管理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自2015年1月以来,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无变动,案件承办负责人由专职合伙人担任。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12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7名,律师4名,联络人 1名(具体名单见附件《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小组成员名单》)。根据案情,必要时依案件的复杂程度可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二、相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情况

捷华所自2015年1月以来,无合并、分立及解散情况;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未发现存在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执业纪律办理破产案件等情况,也未收到任何投诉、索赔等事项。

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

捷华所指定行政秘书作为破产案件联络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最迟在3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

在参加高院随机摇号工作过程中从未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

四、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情况

截止2017年6月14日,捷华所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4件,其中分配完毕终结案件0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案件2件,未结案件2件;承接强制清算案件3件,其中未结案件3件。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人民币10万元。(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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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五、捷华所破产案件执行职务及执业纪律情况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海高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规,严格遵守《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流程规范》之规定开展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列支破产清算费用;在业务操作中及时与主审法院保持联系,保证所有工作在法律规范下、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

捷华所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在本所相关工作制度下,勤勉尽责,保证债权人利益,尽力确保破产案件办理顺利、有效地进展。

六、捷华所执行破产案件相关工作介绍

(一)工作指导思想

在破产案件履职过程中,管理人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海高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履职原则,同时以维护社会安定为目标的工作指导思想。

捷华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律师在参与破产案件过程中做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职,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公平地清理债权债务,全面执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与人民法院的裁决,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制度介绍

捷华所作为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通过实践总结,不断完善相关工作规范,建立了一系列相应制度措施。主要制度简介罗列如下:

1.收案分配制度

捷华所指定专职人员定期参加高院破产管理人的随机摇号会议,并及时将中签案件依照《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流程规范》规定指派承办律师团队。

2.履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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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捷华所作为管理人,遇到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等回避情形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并说明相关情况。

3.印章管理制度

捷华所制定《管理人印章管理制度》及《印章使用登记表》,确报管理人履职期间印章合法规范使用。

4.账户管理制度

管理人开设管理人临时账户,用于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及必要支出的费用结算,并妥善留存相关凭证,指定专员进行统计和汇总。

5.报告制度

管理人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工作。 6.债务人资产接管及清理制度

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物前,应了解债务人财物状况及与接管情况,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向人民法院报告。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物时,应进行清点并制作交接书和交接清单,报人民法院备案。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物后,妥善保管,确定专门的场所用于存放相关物品。 7.债务人内部事务管理

管理人本着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和债权清偿比例的衡量标准,审慎决定是否实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和《破产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并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向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取得人民法院许可。 8.信息公布制度

管理人应及时将与破产案件相关的信息,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布。

(三)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特色介绍 1.特色规范制度

(1)依法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在程序上严格依法履职,保障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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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企业破产清算制度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企业破产对其职工及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可能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捷华所在履职企业破产管理人时,从思想上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宣传、解释我国企业破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我所管理人团队律师在履职过程中的实践经验来看,在处理破产案中群体矛盾时,要从大局出发,针对债权人、原企业职工、及相关利益人分别进行耐心、细致地说服宣传工作,才能为破产清算案件履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例如,在管理人对(2015)徐民二(商)破字第1号案件的履职过程中,债权人并非从一开始都能接受管理人的相关决议。此时管理人多次对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方法,先后召开了二次管理人会议,最终做通了涉案人员的思想工作,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为该案顺利结案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除了从思想上扎实法律意识外,实践中也应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履职。捷华所从承接破产案件开始,依高院相关规定,及时将中签案件的随机指定破产管理人结果通知书、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名单、团队负责人、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提交受理法院,在接受委托程序上就起了一个合法规范的开头。

在承接案件后,捷华所依执业规范进行利益冲突审核,严格遵守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回避制度。若承办律师具备法定回避情形的,则主动告知管理人,并由管理人另行调整;若事务所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等回避情形时,则及时以事务所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并说明相关情况。通过以上审核制度,捷华所在履职过程中因利益冲突,向高院申请回避案件1起。

捷华所破产管理人团队成员相对固定,团队负责人及主要成员应当由本所律师担任。需聘请本所以外人员担任管理人团队成员时,均经人民法院许可后由管理人聘用。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许可时,及时将管理人拟聘用的机构名称、人员数量、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费用等,一并告知受理法院。

此外,管理人执行职务出具的文书,也严格按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文书样式进行制作。

(2)遵照破产案件自有特点,加强与受理法院间的联系,及时报告、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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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沟通,接受法院的工作指导。

根据破产案件自身特色,管理人的所有工作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领导和指导,在履职过程中时刻加强与人民法院、债权人的沟通,这是捷华所在破产清算案件履职过程中总结出的较为有效的重要工作方式之一。

管理人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各阶段随时向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工作。若遇人民法院要求管理人报告工作的,管理人会在收到人民法院要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工作报告;对于重大、突发事件,管理人立即报告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在履职过程中,捷华所作为管理人也尽到了随时报告的义务。如:在接管债务人财物前,有必要制作财物接管方案的,在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后,管理人会将该方案向人民法院报告;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事项、决定停止或者继续债务人营业等事项时,管理人会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向人民法院履行报告义务。

权利人向管理人行使取回权时,捷华所将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审慎审查,及时向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做好沟通工作,同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3)严格规范管理人内部行政、财务制度 关于专用印章的管理。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承办律师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文件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管理人印章、管理人财务专用章及负责人印章,提交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正式启用。

捷华所建立了《管理人印章管理制度》,确定由专人保管各枚印章。同时,制作了《印章使用登记表》规定,规定如需使用管理人印章的,应根据使用事由完整填写用印日期、文件名称、印章类别、用印人信息,并经印章管理人审核签字;印章仅限于管理人执行职务时使用等条款。

同样,管理人在终止执行职务后,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办理印章销毁手续,携带刻制印章所留存的《印铸刻字准许证》复印件及拟销毁印章至公安机关,由公安机进行印章销毁手续。

关于指定账号的管理。

捷华所作为管理人规定,必须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和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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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民事决定,向银行申请开设管理人临时账户。所开设的账户名称应与所刻制的管理人印章名称一致。债务人的所有日常开支及必要支出均应通过管理人开设的管理人账户结算,每笔款项须提供一一对应的有效票据或支出依据,并妥善留存相关凭证,由管理人指定专员进行统计和汇总。同时要求管理人执行职务时,应当从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出发,依法审慎决定,节省相关费用支出。

在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管理人账户销户手续。

(4)管理人在履职规程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相关文件进行依法公示,接受监督。

在债权申报过程中,捷华所管理人团队的承办律师会将债权申报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公报,并安排人员负责办理债权申报材料的接收工作。债权申报材料、编制的债权表由专人保存,可供利害关系人查阅,从而保障其合法知情权。

在履职规程中,当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捷华所会及时通知债权人受领分配。若管理人实施多次分配的,在中间分配和最后分配时,均依法进行公告。公告刊登于《人民法院报》或省级以上有影响的媒体。

(5)履职过程中,尽职尽责接管债务人财产,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各方当事人权益。

捷华所作为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前,会先将拟接管的内容和范围告知债务人的相关人员,要求其做好交接准备,并告知其违反交接义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接管债务人财物时,具体承办律师前往现场进行清点,并制作交接书和交接清单,由管理人和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派的人员签章确认,并报人民法院备案。同时,承办律师还会及时按照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所有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等逐笔进行审查,对于债权人申报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严格依法审查。当债务人财物由他人占有、保管的,管理人会及时向实际占有、保管的单位或个人送达要求移交相关财物的接管通知。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管理的财物,管理人一并接管。若当遇到管理人无法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时,承办律师会及时向人民法院、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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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说明具体原因,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若确有必要,经法院许可,管理人可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并在财产专项审计和评估报告的基础上进行调查和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管理人根据债权申报和债权审查的结果,编制债权表;根据各类资产的不同性质,拟订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对各类资产采取合理的管理和处分措施。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物后进行妥善保管,确定专门的场所用于存放相关物品。在履职过程中,如需借阅相关债务人的材料或文件的,均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完整登记所借阅文件的名称、借阅时间、借阅人等信息,以免债务人财物流失。

(6)履职过程中坚持原则与灵活相结合,提高工作效率,节省破产费用 捷华所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例如,在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灵活实行分期、分批接管,有效推进了破产案件的有效开展。

破产清算案件办理中还要坚持节约原则。对清算费用的开支要有计划,经审核后实施,并严格将破产清算费用与破产管理人执行业务的成本费用进行区分。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支出,从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出发,严格依法审慎决定。

企业破产案由于涉及较多复杂的经济关系,管理人在执行相应业务和处理这些复杂关系时需深入调查,理清头绪。结合捷华所以上介绍的几项特色工作制度,坚持以事实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摒弃单凭主观判断代替客观的事实,依法履职,从而协调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结合典型案件举例,简述捷华所履职情况

(1)(2015)徐民二(商)破字第1号案件(破产清算案件)

该案为捷华所加入上海高院破产管理人名单后承接的第一起被随机指定管理人的破产清算案件,该案件最终以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承办该案的团队负责人沈建山律师对该案件作了简要回顾及介绍。

在承办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件过程中,管理人首先按照相关规定组成了破产管理人团队,并制定了相关业务纪律及业务流程规范,同时将以上文件报送至受理法院。然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刻制了破产管理人印章,并在银行开设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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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专用账户。

清算期间,管理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方法,先后召开了二次管理人会议,定期召开工作组会议以及不定期召开多次专题会议,分析、解决遇到的疑难问题。管理人对企业资产、债权及债务进行清理与核查;对破产财产进行委托审计、评估;并拟定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等。

在整个破产清算工作中捷华所作为管理人,始终接受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保证依法、有序、规范地完成清算工作。管理人在清理诉讼案件中,逐一整理诉讼法律文书,核实2件涉诉案件情况。经管理人会议讨论决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公司对债务人截至破产受理日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评估,初步确定了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及所有者权益等金额。

经过清理核对后,管理人确定了债权人,对凡能查明地址的已知债权人均通过发函要求其申报债权;对未知债权人和虽是已知债权人,但无法查到地址的,则通过法院公告让其在规定的日期内进行债权登记。

管理人依照具体案件情况,将该案的债权申报审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根据受理法院公告和管理人对已知债权人发出的通知,管理人在公告期内接受债权登记,并在登记时对债权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对债权人的资格证明及债权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编制了债权申报表,对所有申报的债权列表造册。

第二阶段,管理人根据债权审查标准,依法对已申报的债权逐一进行审查,制作了详尽的债权审查表,对每笔债权提出审查意见并写明依据及计算过程,对于个别无法定性或因债权构成复杂,债权金额较难确认的,联系债权人进一步补充申报材料,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第三阶段,管理人按照债权人寄回的《债权审查结果回执》确定了最终的债权金额。有些债权人对审查结果提出异议,管理人依法进行了复审,确定最终的意见并及时通知债权人。

管理人经过清理核对债务人财务账册后,发现该案绝大多数应收款、其他应收款形成时间久,基本均在5年以上,超过了诉讼时效这一较为特殊地方。但是,管理人本着对债权人负责的原则,仍通过翻阅大量财务帐册、上网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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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调查催讨等一切手段,依法积极催讨应收帐款。首先,通过账面原始记载和上网搜索查询到地址的,管理人向债务人发出《偿还债务通知书》;其次,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债务组分四组人员上门催讨,本市两组于2015年2月至3月下旬到上海市内包括黄浦、卢湾、静安、徐汇、闸北、虹口、杨浦、长宁、普陀、嘉定、浦东、金山、以及奉贤在内的13个行政区域进行上门催讨。外省市两组于2015年2月至3月下旬,顶着风雨寒流,不辞辛苦赴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贵州省、江西省、湖南省、河南省、河北省、辽宁省、福建省、云南省、天津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共12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三十多个城市上门催讨。管理人承办团队在负责人带领下,克服了种种困难完成了催收单位的调查取证。由于催讨单位分散,交通不便,承办律师自行驾车,每天行驶里程均在800公里至1000公里,对外省市1万元以上的应收款做到全部上门催讨。在进行实地催讨时,管理人团队成员不放过一丝线索,至当地所属工商局调取其注册信息,确认债务人现状;至债务人的住所或联系地址进行上门催讨;对已人去楼空的单位拍照取证的同时,寻找到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居民等向他们了解情况,并对催讨过程进行记录,对催讨结果制表造册。

管理人对于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已经破产或者注销工商登记以及债务人单位已人去楼空等无法催讨应收款情况,拟予以核销处理。对于证据确凿的应收款以诉讼方式追索催讨。

管理人对于债务人账面未记载有车辆信息的,秉承严谨尽职之态度,依旧到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核实了车辆信息。

关于债务人不动产的核实,管理人经过查询得知其办公场所及注册系租赁使用,故不纳入资产评估范围。

管理人还就债务人之无形资产进行核查,经中国商标网查得知,债务人名下有一商标,已到期且未续费;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得知,债务人厂名下无专利。

此后,管理人在查清以上债务人情况后,在受理法院的指导监督下完成了以下几项工作:继续审查债权人资格和金额,并编制债权表;将评估结果履行国资备案手续;保管好破产财产,确保财产安全;根据债权人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进行财产变现;根据债务人清理的资产状况,预计破产财产不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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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法院提前终结破产程序;如有可供分配的财产管理人将提请债权人表决通过。

以上为破产清算案件中捷华所作为管理人承办的一个较为完整的典型案例。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受理法院的指导、监督下,在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依法、勤勉尽责地完成了破产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该案件管理人收取报酬人民币20000元,由债权人垫付。 (2)(2015)闵民二(商)破字第2号案件(破产清算案件)

该案件为捷华所作为随机指定管理人参与的另一起破产清算案件。该案件最终也以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该案中管理人先按照相关规定组成了破产管理人团队,并制定了相关业务纪律及业务流程规范,同时将以上文件报送至受理法院,向承办法官了解了本案详细情况,并与申请人沟通了其与被申请人诉讼及申请执行标的的具体内容。

其后,管理人前往上海市工商新政管理局闵行分局调阅了了债务人的工商档案。2015年7月,管理人按公司注册地址、通过EMS快递向债务人送达(2015)闵民二(商)破字第2号民事决定书及告知函,告知其本管理人的身份,并要求其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营业执照、账本、印章及其他法律规定应予移交的材料。但该信函被退回。

随后,管理人按照工商档案中公司章程披露的地址,通过EMS快递向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送达民事决定书及告知函。但该信函也被退回。

此后,管理人前往上海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债务人的公司注册地址房产信息。经查询,无该注册地址的房产登记记录。

管理人又通过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网查询与债务人有关的执行案件情况。经查询,债务人于2008年在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被申请执行,该执行案后因债务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做出中止执行的裁定。该案执行申请人即本案破产清算申请人。

破产管理人经多番调查获悉,债务人两名股东联系地址已变更。管理人随即通过EMS快件向新地址再次送达前次被退件的民事决定书、告知函。但该信件仍被退件。

管理人通过中国商标局网站及中国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债务人知识产权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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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确认债务人名下无所属知识产权财产。

管理人还前往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查询债务人名下所属车辆情况,也确认债务人名下无所属车辆财产。

基于该案件既找不到股东从而管理人无法获取公司账册、重要文件,又无法查获可供分配的财产这一特殊情况,故管理人向受理法院提出了以“无法破产清算”为由,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报告。受理法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终结被申请人的破产程序,该案件由此终结。

该案件管理人收取报酬人民币30000元,由债权人垫付。

(3)(2015)徐民二(商)清(算)字第2号案件(强制清算案件) 该案为捷华所作为随机管理人参与的一起强制清算案件,案件现已终结。该案债务人系1994年4月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自1994年4月至2005年4月,注册资本达20万美元。股东分别为上海XXX有限公司(出资9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意大利XXX有限公司(出资9万美元,占45%)和XXX香港有限公司(出资2万美元,占10%)。

经管理人查阅得知,债务人公司章程明确约定: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应依法清算。2005年经营期限届满后,三名股东未能就延长经营期限达成一致意见。2008年1月,工商行政机关吊销了其中一股东的营业执照。由于另一股东长期无法与另外两股东取得联系,遂向受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

2012年10月,受理法院作出判决,依法解散了上海XXX有限公司。因另一股东上海XXX有限公司无法与其他股东自行清算,遂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清算。受理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3月作出裁定,受理该强制清算案。2015年4月,受理法院作出决定,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并明确了清算组组长。2015年10月,受理法院作出裁定,依法终结了赛意公司清算程序。

待清算程序终结后,该案件随即进入注销公司阶段。 该案件管理人收取报酬人民币50000元,由股东支付。

七、捷华所在破产案件履职过程中的遇到的相关问题总结及采取的对策 鉴于破产管理人业务的复杂性,目前管理人单位由于职业的局限性,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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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具体案件实践办理过程中也遇到不少问题,大致总结如下:

1.有些破产清算企业属于实质意义上的“空壳”企业,多年未进行实际经营。公司的财物及帐册管理、保管制度也极其混乱,甚至出现账册及财物遗失等现象,这就给管理人着手接管破产企业造成了很大麻烦,往往需花费管理人大量的时间、精力去查询相关资料凭证、账册及财物,从而也严重影响了案件的进程。

捷华所在处理类似案件过程中也同样遭遇到此类困难,管理人此时就需要积极和法院保持沟通交流,向法院如实反映此种实际出现的各类困境,要求法院协调或进行适当协助。在经历了与法院积极沟通后,经法院多方协调和大力协助后,还是克服了这类困难,使得管理人对破产案件的履职过程继续顺利开展。

2.有些破产企业的股东往往出资不实,有自身或协助其他股东虚假出资的情形,此种相互勾结、层层抽逃资金的“连环套”关系,给管理人审核破产企业的资产带来一定困难,导致可供分配财产总额无法确定。

此时就需要管理人尽职尽责,耐心细致,抽丝剥茧地进行调查,理清这错综复杂的资金往来关系和去向,确定实际抽逃出资的情况和抽逃出资的金额,从而确定破产企业资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具有一定的实效性。如果有些破产清算案件中出现了涉诉情形,就极有可能使得原先对企业所做的资产评估报告超过时效而失去效力。

捷华所在作为管理人履职过程中也遇到了此种情况。此时,管理人团队的承办律师及时和法院及评估公司进行多次协商、沟通,最终得到评估公司理解,承诺待诉讼终结后,由评估公司再重新出具一份有效评估报告从而解决面临的窘境。

4.在破产清算案件中,常常会出现第三方有意接盘,愿意接受破产企业进行重整或和解。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于各方当事人不同的利益出发,又会产生有意接盘的第三方与申请破产企业均顾虑重重,不敢决断的尴尬局面。有意接盘的第三方往往害怕在接盘后新增债务;申请破产的企业若结合股东出资不实这一情况,该股东也会产生宁愿做清算彻底了解也不愿将来继续承担出资不实责任的情形。

捷华所在承接的案件当中,就此种情况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从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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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同时经过多方、多次商谈,设计出一套较为合理的方案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债务限度,打消双方顾虑,合法合理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同时也给面临破产的企业寻求一条最为适合的出路。

5.在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中,常常会出现破产企业各股东间矛盾激化的情形,甚至有些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企业最终走向破产。当各股东的权利不相上下,而意见又针锋相对时,往往难以达成一个有效决议。此时,作为管理人为了有效解决案件的顺利进展,将清算组人员内管理人成员安排达到绝对多数,也不失为一种解决破产案件进展中出现的各股东僵持局面的有效办法。

6.此外,对于债务人无可供分配财产的一些破产案件,破产费用由谁支付也面临着最为现实的困难。在捷华所作为管理人承接的破产清算案件中,两个已结案件破产管理人收取的报酬均由债权人垫付。但现实案例中,更多的是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往往并不愿意对相关破产费用进行垫付,这也直接导致破产案件进展的现实阻碍。

八、对破产案件履职过程中的几点建议

1.希望法院能协助管理人充分发挥作用,加强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 在实际案例中,对于那些虽然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的企业,希望各方积极配合重视当事人的释明和协调工作,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合理适用破产重整及和解程序。受理法院也能加强破产程序中的调解工作,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积极支持债务人、管理人和出资人等为挽救企业所做的各项工作,为挽救困难企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2.希望法院能协助管理人切实解决破产债权清收、破产资产变现等问题。 针对以上在履职过程中所遭遇的破产企业资产缺失等问题,希望受理法院加强指导管理人及时清收债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灵活措施予以清收等培训。同时,能和管理人共同商讨研究资产处置方案,从而以多种渠道解决破产资产变现难题。

3.希望高院都更好地协调法院生效裁定书与工商登记机关的工作衔接。 在管理人办理的(2015)徐民二(商)清(算)字第2号案件中,法院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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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作出了生效的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裁定书。但当管理人拿着此份生效裁定书前往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时,却被告知不能凭此份裁定书而办理相关注销登记,从而造成了此案件虽已完成了实质审理的所有步骤,但却因为无法办理注销登记而迟迟不能结案归档。

3.希望上海高院等相关机构能继续不断强化对管理人单位的相关业务知识更新及操作能力的实务培训,并建立起长效机制,逐步提高管理人在履职破产案件时的综合业务能力,提高管理人的执业水平。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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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报告(定稿)

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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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人履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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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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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doc》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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