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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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09-03-31 21:39:35

一、为完善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秩序,切实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制定本制度。

二、审判委员会的职责。

1、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下列案件:

(1) 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法律政策依据不明确的案件;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涉众、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案件;

(2)院长发现本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审的案件;

(3) 对不合格案件、违法审判案件的确认。由审判委员会委员采取无计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票决。案件的范围包括上级法院发改、再审的案件,本院院长提起再审改判的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及本院评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案件;

(4)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它案件。

2、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有关审判工作问题:

(1)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分析问题,研究对策,指导全局工作;

(2)研究本院审判工作的计划、安排和工作思路;

(3)审议批准审判工作制度和规范;

(4)对当事人申请本院院长回避作出决定;

(5)对各庭局的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进行研究;

(6)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它审判问题。

三、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委托副院长主持。

四、经院长决定,有关审判人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介绍情况,回答询问。

五、审判委员会就案件审理报告中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研究,因主审人应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案件事实、证据,或主审人不如实汇报案情,而导致案件裁判不公的,由主审人承担错案责任。

六、审判委员会成员对研究的案件,如有诉讼法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准许由院长决定。

七、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审判委员会机密。

八、承办人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至迟在2/3法定审限内将案件审理报告及卷宗交所在庭(局)长, 庭(局)长在三日内阅卷审查后交分管院长审查,分管院长在五日内审查决定是否交案件审查组审查。

九、案件审查组审查成员审查案件,应当阅卷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审查组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报院长批准。审查组每位成员阅卷时间为三日。

十、审判业务庭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须在审判委员会例会前三日按委员人数向研究室呈送案件审理报告。

十一、会议结束后除研究室留一份存档外,一律收回销毁。

十二、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由研究室保管,年终交档案室归档。

十三、本制度由研究室具体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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