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14:34:1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证明
兹证明我居委会居民刘法臣,男,现年67岁,身份证号:410123194612140018;高香兰,女,现年68岁,身份证号:41012319451002004X,该两位居民于1968年6月12号在新郑县辛店乡政府登记结婚,由于时间较长查不到当事人的结婚档案,现需补领结婚证,至今两人仍维系夫妻关系。
特此证明
2013年3月4日
补结婚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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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离、补结婚证
补办结婚证证明
结婚证遗失证明
结婚证丢失证明
补领结婚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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