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100条

2020-03-03 23:57:3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1.执行职务有哪些基本要求?

公安机关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文明用语,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2.道路执勤执法禁止哪些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3)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开具简易程度处罚决定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的;

(4)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5)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的。

3、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禁止哪些行为? (1)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2)参与机动车修理厂或者收费停车场等经营活动的;

(3)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道路交通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4、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管理业务禁止哪些行为?

(1)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2)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的; (3)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机动车牌证的;

(4)擅自设定收费项目、变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5)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5、在执法管理上禁止哪些行为?

(1)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2)将罚款数额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拨付经费挂钩; (3)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绩效标准。

6、对执法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应如何处理?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的,对直接责任者停止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财物以及其它财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或者开除处分。 (3)违反规定卖牌、卖证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4)违反规定为走私车、盗抢车上牌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按《关于违规办理机动车的处理规定》(公通字{1999}46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5)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执法活动中发生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禁闭或停止执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6)对上述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纵容包庇的,对直接责任者首先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因上述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理的,按照警衔管理的有关规定,相应延期晋升警衔、降低警衔、不保留警衔和取消警衔。

上述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如何与媒体和记者打交道?

(1)尊重媒体和记者,规范自己的言行,展示良好的专业形象、敬业形象和亲和形象。 (2)微笑面对,用法言法语理性回应。 (3)及时向领导汇报,向记者讲明上级部门有统一的新闻发布途径,敬请理解。 (4)对正在进行中的案(事)件,单位应在第一时间以第三方形式公正客观地公布案(事)件进展情况,案(事)件结束后,依法公布结果。

(5)遇有境外媒体记者现场采访的,应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门派员到现场配合应对。 第二部分道路执勤执法

8、对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哪几种?

有五种:警告、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9、决定行政处罚的权限是怎么规定的?

(1)处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2)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3)处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10、如何处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

(1)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告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2)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3)指挥交通、巡逻管控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不具备违法车辆停车接受处理的条件或者交通堵塞时,可以通过手势、喊话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

11、适用简易程序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是什么?

(1)适用条件。对违法行为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适用简易程序; (2)告知。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3)听取陈述和申辩;

(4)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5)送达文书;

(6)放行。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并消除违法行为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

(7)应当在制作处罚斗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后24小时内将违法信息录入违法信息系统。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查询系统中进行比对,经核对无误后24小时内将违法信息录入违法信息系统,并注明是否转递机动车驾驶证。对使用手持输入设备采集的违法信息,应当在采集违法信息后24小时内录入违法信息系统。

12、对当场收缴罚款有怎样的规定?

(1)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2)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13、一般程序处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实施。

14、按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办案程序主要有哪些?

(1)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 (2)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3)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在笔录时注明;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文书;

(6)将一般程序处罚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

15、作出哪些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

16、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有何规定?

(1)处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

(2)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3)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17、行政强制措施有哪几种? (1)扣留车辆;

(2)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拖移机动车;

(4)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5)收缴物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8、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1)告知。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陈述和申辩;

(3)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违法行为人15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4)当场送达文书:

(5)备案并将行政强制措施情况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

19、哪些情形可以扣留车辆?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6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8)堵截、查辑的交通肇事逃逸或者嫌疑的车辆;

(9)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10)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20、扣留车辆时限有哪些规定? (1)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

(2)需要延长的,经县经以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3)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4)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车辆,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21、如何处置扣留的车辆?

(1)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2)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4)扣留的机动车经核实为被盗抢的,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22、哪些情形可以收缴物品? (1)非法安装警报器的;

(2)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

(3)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4)扣留的机动车属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

(5)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

(6)使用其它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机动车驾驶许可的。

23、如何处理收缴的物品?

(1)对收缴的非法装置,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2)扣留的机动车属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强制报废;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作为证据存档,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4)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拍照固定证据存档,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5)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的,依法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驾驶证,并由机动车登记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

24、哪些情形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4)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5)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25、对学校使用校车的哪些行为,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1000元罚款? (1)使用未取得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车辆运送学生的; (2)骗取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3)上路行驶的校车不按规定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4)不遵守既定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的。

26、上路检查时应如何做好安全防护? (1)穿着统一的反光背心;

(2)驾驶警车巡逻执勤时,应开启警灯,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保证安全。驾驶人、乘车人应当系安全带。驾驶摩托车巡逻时,应当戴制式头盔; (3)保持信息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27、查处违法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指挥机动车驾驶人在路肩、路边、港湾式停车带等不影响交通安全的路段停车,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处罚违法行为;

(2)巡逻车应当停在违法机动车后方,与违法机动车间隔距离至五米;

(3)应当保持安全距离,站在驾驶员一侧车门外,指令驾驶人打开车窗,关闭车辆发动机,检查驾驶员相关证件后依法查处;

(4)在查处过程中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处置措施。

28、执行公务时警车应怎样停放?

(1)执行公务时,警车需要临时停车或者停放的,应当开启警灯,并选择与处置地点同方向的安全地点,不得妨碍正常通行秩序。

(2)警车在公路上执行公务时临时停车和停放应当开启警灯,并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根据道路限速,将警车停在处置地点来车方向五十至二百米以外。在不影响周围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开启警报器。

29、如何佩戴执法记录仪?

上岗执勤执法时,必须佩带执法记录仪,使摄像头对准身体正前方。佩戴使用记录仪时一般应悬挂于左肩,着雨衣或者多功能服时,执法记录仪应悬挂在雨衣或者多功能服左侧胸前靠近中缝的第一个通气孔上,不得阻挡摄像头、声音接收系统。有条件的可与手持电台连接,作为电台的送话器。

30、执法过程中的哪些情形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上岗执勤执法时,应正确及时地使用记录仪对执勤执法的情况进行记录,具体的应用由路面民警根据现场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拍摄记录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容。以下情形必须记录: (1)各级组织开展的各项集中统一行动;

(2)查处客车超员、酒后驾驶、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及有被盗抢嫌疑的机动车等重点违法行为;

(3)违法当事人不配合或阻挠民警执法;

(4)重特大交通事故及涉及客运、危化物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置和救援; (5)刑事治安案件及突发事件的处置。

31、执法过程中哪些情形应告知当事人正在摄录? (1)发现当事人对民警的执法工作可能有异议的; (2)执勤民警在执法过程中遇到执法纠纷的; (3)执勤民警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 (4)妨碍执勤民警正常执行公务的;

(5)其他可作为录像资料或证据保存的。

32、应怎样拦截车辆?

(1)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告和安全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 (2)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

(3)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

(4)堵截车辆应采取设置交通设施、利用交通信号灯控制所拦截车辆前方车辆停车等非直接拦截方式,不得站在被拦截车辆行进方向的行车道上拦截车辆;

(5)接受堵截任务后,应当迅速赶往指定地点,并按照预案实施堵截。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拦车破胎器堵截车辆;

(6)发现有被通缉的犯罪嫌疑车辆,应当视情采取跟踪、堵截等措施,确保有效控制车辆和嫌疑人员,并向上级报告。

33、如何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

(1)发现有酒后驾驶嫌疑的,应当及时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路边停车,熄灭发动机,接受检查,并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2)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要求其下车接受酒精检验;

(3)用酒精检测仪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检验,检验结束后,应当告知检验结果;当事人违反检验要求的,应当当场重新检验;

(4)检验结果确认为酒后驾驶的,应当依照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理;检验结果确认为非酒后驾驶的,应当立即放行;

(5)约束措施。对醉酒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不少于两名协管员带至指定地点,强制约束至酒醒后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6)车辆处置。如现场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替代驾驶的,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并将停车地点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7)录入信息。按规定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信息及时录入违法信息系统。对异地驾驶人酒后驾驶的,及时转递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

34、哪些情况下应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

(1)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有异议的; (2)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3)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35、如何现场查处超速交通违法行为?

(1)在测速点通过测速仪发现超速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查处点做好拦车准备; (2)查处点接到超速车辆信息后,应当提前做好拦车准备,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拦车; (3)对超速低于百分之五十的,依照简易程序处罚;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采取扣留驾驶证强制措施,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36、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应如何消除违法状态?

(1)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2)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志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3)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7、机动车驾驶人违法停车且不在现场应如何处理?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38、如何指挥疏导路口交通?

(1)在信号灯正常工作的路口,可以根据交通流量变化,合理使用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指挥机动车快速通过路口,提高通行效率,减少通行延误; (2)在无信号灯或者信号灯不能正常工作的路口,应当使用手势信号指挥疏导,提高车辆、行人通过速度,减少交通冲突,避免发生交通拥堵。

39、如何疏导交通堵塞?

(1)遇到交通堵塞应当立即指挥疏导;遇严重交通堵塞的,应当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查明原因,向上级报告;

(2)接到疏导交通堵塞指令后,应当按照工作预案,选取分流点,并视情设置临时交通标志、提示牌等交通安全设施,指挥疏导车辆;

(3)疏导交通堵塞时,对违法行为人以提醒、教育为主,不处罚轻微违法行为; (4)发现高速公路交通堵塞,应当立即进行疏导,并查明原因,向上级报告或者通报相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造成交通堵塞,必须借用对向车道分流的,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在分流点安排交通警察指挥疏导;

(5)发现因群体性事件而堵塞交通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维护老现场交通秩序。 40、如何应急处置突发事件?

遇到正在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据指令赶赴治安、刑事案件现场时,应当通知治安、刑侦部门,并根据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先期处置措施: (1)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 (2)组织抢救伤者,排除险情;

(3)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围观群众,保护现场,维护好中心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确保现场处置通道畅通;

(4)进行现场询问,及时组织追缉、堵截;

(5)及时向上级报告案件(事件)性质、事态发展情况。

41、如何强制排除妨碍?

(1)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2)制作《责令限期排除妨碍通知书》,向违法行为人送达,并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

(3)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4)强制排除妨碍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当场实施;

(5)无法当场实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6)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45、哪些情况下应责令专业运输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46、受理剧毒化学物品运输申请后,如何查验证明文件和驾驶人、押运人资格?

(1)确认提交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真实有效; (2)查验托运人提交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和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确认符合法定样式和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规定;运输进出口剧毒化学品的,还应查验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证明; (3)确认驾驶人、押运人的相关证明文件与本人一致;

(4)核对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信息;在确认驾驶人在上一个记分周期内违法记分未满12分或无两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记录;

(5)确认申领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质量不超过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质量。

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业务流程记录单》上签注。

47、受理剧毒化学物品运输申请后,如何查验运输车辆?

(1)确认承运车辆无私自加装罐体、小车大罐等非法改装行为; (2)确认承运车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符合法定期限;

(3)查看承运车辆是否安装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 (4)查看承运车辆是否配备了防护装备和应急处置器材;

(5)检查轮胎花纹深度。

符合规定的,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业务流程记录单》上签注。

48、如何查处运载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

(1)应当指挥机动车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除查验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外,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并依法处理。 (2)对于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扣留运输车辆,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调查取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3)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并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实施处罚。

(4)对于未按照《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注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和运输路线、时间等事项运输的,应当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调查取证,责令其消除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

交通执法材料

交通执法年终总结

交通执法工作总结

交通行政执法

交通执法廉政总结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交通执法部门工作总结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交通执法100条.doc》
交通执法100条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