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2020-03-03 21:56:1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有序进行,结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部及承担工程建设的各参建单位,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地采取以项目部为单位的封闭式管理。

第四条

为加强项目的文明施工管理,特制定本办法,请监理公司、施工单位遵照执行。 第二章

第五条

项目部负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项目部作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土建分包单位、安装分包单位进行本管理办法的交底,对于因对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处罚,由总包单位同分包单位协调解决。 第七条

项目分包单位作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负责现场的具体组织和实施,管理。

第三章

现场管理

第八条

项目承包单位进入现场前,必须提交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和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基础、主体、装修三个阶段,经监理方审核后由项目部分别进行审批。

第九条

临时设施的搭建及施工现场的管理必需符合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应加强环境保护、粉尘污染、声光污染等方面的管理和控制。

第十条

变压器、水井、供水池等不属于某一项目的公共临时设施的位置,必须由工程管理部统一布置,以防与总体规划冲突。

第十一条

工地内办公区旁设五版一图,工地内张挂统一的安全标语、横幅、各种禁令标志,设置宣传栏、读报栏等。各种警示标志齐全、整洁、醒目。《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牌》必须按市建委规定设置,并积极提倡进行企业CI形象宣传。

1、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场清,否则,经项目部或监理发现并提出,给予¥500.00元/次处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

2、在施工现场穿拖鞋或凉鞋的工人,施工单位将接受项目部每人次¥10元处罚,管理人员每人次处罚金¥50元,处罚金总额累加。

3、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施工单位将接受项目部每人次¥10元处罚,管理人员每人次处罚金¥50元,处罚金总额累加。

4、施工现场禁止吸烟,如发现每人次¥50元处罚,管理人员每人次处罚金¥100元,处罚金总额累加。

5、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做到高挂抵用。如不按安全规范违章施工,以每人每次为单位,施工单位将接受项目部¥200元处罚,必须立刻整改,如不整改项目部将勒令其停工整顿,并处罚金2000元。

6、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电工、电气焊工、起重工等)证件必须真实有效。如经发现伪造、过期的将其停止作业,并处罚金100元。 第十二条

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周转材料等,要严格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堆放、码垛,挂标识牌、注明名称、品种、规格,并根据工程进度对已不再使用的建筑、周转、废旧材料,机械设备及时清运出场。现场材料、机具设备必须在规定的位置堆码整齐,并挂醒目的标识标牌,否则给予¥500.00元/次违约处罚,并限期整改完成;越期未整改完成的,给予¥1000.00元/次处罚。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场并定期处理。每栋单体建筑应设置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工完场清,及时处理。

1、未按要求将垃圾堆放于指定位置,自己堆放于其它位置的,每发现一处,按100元/每次每处处罚;

2、如果发现建筑物内(包括露台、阳台、车库等)有零星建筑垃圾、破损玻璃、材料及设备的包装材料、随意放置的建筑材料或施工用具等,每违反规定一次按每间房每天10元处罚;

3、如果发现建筑外墙边3米内有0.5平方米大小的建筑垃圾,按30元/每次每处处罚;

4、如果发现建筑外墙边3~5米有未按要求将垃圾堆放于指定位置,自己堆放于其它位置的,每发现一处,按100元/每次每处处罚;

5、房间内发现大小便,按100元/每次每处处罚;

6、如在现场发现工人直接向窗外抛洒建筑垃圾,按每次500元进行处罚。

7、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场内及辖区范围内公共区域派专人进行清扫,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环境。否则给予¥500.00元/次违约处罚。 第十四条

进入规划区施工的各专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特别是在交叉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已完成工程进行保护。

第十五条

工地用电必须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四口”防护齐全,各种护栏安全可靠;消防器材配置符合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不符合要求,如:无工作零线端子、无保护接地端子、非三相五线制、非一机一闸一漏电、开关无盖、配电箱无箱门,无防雨措施等 ,以每一项或每一条为单位,施工单位将接受项目部¥100~¥500元处罚,按项目部通知限定的期限每拖延一天整改,每一项或每一条,施工单位将接受项目部¥100元处罚,处罚金总额累加。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一周内,临时设施或施工中废弃的临时设施必须拆除,将场地按要求平整完毕。

第五章 消防、保卫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应根据“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好施工现场工地的防火工作。 第十八条 工地的项目经理是工地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地的消防工作负总责。 第十九条 施工工地要成立消防安全小组,并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活动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施工现场要有醒目的消防安全标语、标志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狠抓落实。 第二十条 编制消防工作计划,每项施工环节必须有消防要求,并定期检查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要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仓库区、生活区、材料存放等区域,各区域之间要留有防火间距。 第二十二条 施工用火时,要清理现场可燃物,备有消防器材。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生活区、仓库区、材料存放等区域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布局合理,消防设备三米以内不得堆放物品,消防通道要畅通。 第二十四条 工棚、建筑物内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随意增加电热设备,严禁使用“三炉”,电灯泡小于100W距可燃物小于0.5米,符合防盗防火要求。 第二十五条 对易燃易爆等物品,要设有专用库房和地点存放。存放领用专人管理,严格手续。氧气、乙炔瓶的间距不得小于5米,动火地点距瓶子不得小于10米。氧气、乙炔不得暴晒于太阳下,必须存放于阴凉通风处。 第二十六条 定期进行防盗防火教育,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二十七条 对事故现场做好保护,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火警119;匪警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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