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制度

2020-03-04 06:39:0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所律师助理聘用事项,加强事务所人事管理,维护事务所整体形象,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以下称聘用律师)可以按本法规定聘用律师助理,承担辅助性工作。

第二条

聘用律师助理应当经本所管理委员会或其主管成员审查批准,并由事务所行政部人事主管统一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条

聘用律师助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毕业,或非法学专业本科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者;

(二)年龄不超过____岁;

(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容貌端正,无不良嗜好;

(四)因业务特点(如银行按揭、档案录入)等需聘用律师助理,经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批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四条

聘用律师助理应办理如下程序:

(一)拟聘人员应详细填写本所《律师助理登记表》;

(二)拟聘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

(三)拟聘人员非本市户口的,事务所可以要求或由聘用律师提供深户担保;

(四)拟聘人员应提供本所指定医院体检单;

(五)上述文件齐备后,由本所主管合伙人审查批准并办理入职登记。

第五条

律师助理办理入职登记时,应当与本所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聘用合同应当____年签订一次。

第六条

律师助理的月工资待遇不低于人民币____元,全日制法学专业研究生或以上应不低于人民币____元。在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后,聘用律师应当向本所财务室签署财务授权书,由本所统一支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本所应按上述原则制定统一的律师助理薪资制度,授权管委会制订颁布后执行。 第七条

本所律师不得私自聘用人员为其助理,不得擅自为未经事务所审批的人员印制律师助理名片,不得擅自允许、默认、纵容他人以本所律师助理名义对外活动。否则,事务所管委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规者警告、罚款等处罚,聘用律师违反本条规定给本所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本所律师助理可以以助理的名义协助律师工作,但不得独立办案,不得单独对外办理律师业务,律师助理不能在名片上印制律师字样。律师助理违反本条规定,事务所管委会有权直接解聘。

第九条

事务所应当为律师助理提供必要的办公位置,以及电脑等办公用品,费用由聘用律师承担。

第十条

聘用律师应当鼓励律师助理参加律协或本所主办的业务学习并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一条

事务所鼓励和支持律师助理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对考试成绩优异者,事务所授权管委会制订统一的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律师助理须在本所卡座办公,聘用律师与律师助理共同使用聘用律师的办公场地,需由事务所统一安排,须有独立办公桌,且不影响办公室正常使用功能。律师助理的卡位使用费按本所统一标准执行。因工作需要,律师助理在外驻点办公的,需经本所批准。

第十三条

聘用律师可以聘用领取本所执业证的律师作为律师助理。该执业律师被聘为律师助理后,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或与聘用律师以外的其他律师共同办案。 第十四条

除本法规定外,律师助理应当遵守本所所有的规章制度;聘用律师亦有在业务、职业道德方面承担指导、教育、培训的责任。

第十五条

律师助理聘用期满离所的,应提前____周到办公室办理离职手续,并移交相应物品。聘用律师解聘律师助理的,聘用律师应先协商并结清的工资及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本所有权直接处理,相关费用由聘用律师承担。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通过,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职责

律师助理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投诉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研究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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