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校外实习

2020-03-03 08:05:4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校外实习 教学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校外实习教学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校外实习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校外实习教学经费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的校外实习主要包括普通本科专业培养计划内的认识实习、生产实习(理工科类专业)和毕业实习(经管文科类专业)等实习环节。其中,认识实习是指根据某课程(群)或专业学习的需要而组织的认识和了解生产的一般过程、企业的一般情况,从而获得专业生产实际的初步认识的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是指到专业对口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的较为深入和综合的实习。

第三条 校外实习教学经费分配原则:

1.教务处根据学校本科生培养方案,制定校外实习教学经费分配方案。原则上以实习学生人数和实习计划周数为主要分配标准,适当考虑专业性质和专业的特殊需要。

2.校外实习教学经费是学院二级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学院根据教务处核定的校外实习教学经费的额度,合理编制年度学院二级财务预算,优先保障校外实习教学经费,不得少于教务处核定的校外实习教学经费的额度,专款专用。 第四条 校外实习教学经费使用原则:

1.各学院在保证完成实习任务和质量的前提下,本着厉行节约、合理使用和讲求效益的原则,安排实习活动。

2.校外实习教学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实习经费借款、报销均由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签。

第五条 校外实习教学经费使用范围: 1.实习带队教师和学生的交通费、住宿费。 2.校外指导教师讲课酬金、实习单位管理费。 3.学生实习期间的伙食补助、实习带队教师的差旅补助。

4.实习耗材费用等。

第六条 校外实习教学经费使用要求:

1.学生差旅费:(1)南京本地实习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也可以集体包车。(2)异地实习原则上乘坐火车硬座或集体包车。(3)市内交通费实报实销,可以购买月票,月票报销金额不大于实际乘车付现金额。(4)生均住宿费原则上不超过60元/天。(5)学生伙食补助标准按照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由指导教师提交《校外实习学生伙食补助发放表》,财务处统一划入学生的银行卡。 2.实习带队教师差旅费:实习带队教师可以报销实习期间往返实习地点的差旅费,差旅补助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校外指导教师讲课、指导酬金:校外实习指导教师的讲课、指导酬金必须由校外指导教师本人、带队指导教师和学生代表共同签字,并经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4.实习单位管理费:实习单位收取的各种形式管理费,凭实习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或财政票据)报销。

第七条 校外实习教学经费使用流程:

1.借款:实习开始前15个工作日内,指导教师需提交《旅差费(实习费)借款申请表》、《南京理工大学校外实习经费预算表》,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对借款金额、借款人员等进行审核,指导教师凭审核签字后的《旅差费(实习费)借款申请表》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实习费借款经办人员必须是我校正式职工。

2.报销:实习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指导教师需提交《旅差费(实习费)报销表》、《南京理工大学校外实习工作总结》、《校外实习学生伙食补助发放表》,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按照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对实习经费预算总额、实际实习天数、实习指导教师及实习学生信息等进行审核,指导教师凭审核签字后的《旅差费(实习费)报销表》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实习经费如不及时报销,财务处将停止办理该项目的借款、报销业务。 第八条 学院负责实习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教务处负责实习经费的预算与管理;财务处负责实习经费的报销与核算;纪检监察与审计办公室负责实习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与监督。

第九条 教学实习中的特殊经费支出,须上报教务处研究审批后方能执行,不得支出与实习教学活动无关的其它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它本科生校外实践活动经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教务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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