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技术会诊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3-02 18:57:3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赫安监字„2011‟72号

赫章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赫章县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技术会

诊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安监站、监管组,各煤矿企业:

《赫章县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技术会诊工作方案》已经局务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煤矿

瓦斯和水害

技术会诊

通知

抄报:地区安监局,县委办、县政府办。

抄送:县工能局。 赫章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6月16日 印发

存档2份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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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县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技术会诊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技术会诊工作方案的通知》(毕地安监„2011‟9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县煤矿瓦斯和水害治理,扎实抓好瓦斯和水害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煤矿瓦斯和水害事故的发生,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瓦斯和水害防治技术会诊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落实“以风定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方针,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综合治理、隐患排查”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坚持“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推动煤矿瓦斯治理和水害防治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瓦斯和水害专项整治,进一步完善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工作机构,充实瓦斯和水害防治人员,落实瓦斯和水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措施,提高装备水平,提升煤矿防治瓦斯和水害能力。认真开展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工作,坚决防止煤矿瓦斯、水害事故的发生,实现我县煤矿安全发展、科学发展。

三、组织领导及会诊组及成员

成立县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技术会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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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技术会诊工作的统一领导,对开展技术会诊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技术会诊过程中遇到的有关突出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

组 长:赵洪永(县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袁 俭(县煤安局局长)

成 员:蒋凯(县煤安局副局长)、主静(六曲监管组组长)、叶辉(城关监管组组长)、殷勇(朱明监管组组长)。

县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技术会诊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三个会诊小组,负责开展具体会诊工作。

第一组:组长:殷勇

成员:黄伟 文天国 熬泽元

负责会诊:朱明片区煤矿企业

第二组:组长:叶辉

成员:胡贵贤 刘念 邓戬谷

负责会诊:城关片区煤矿企业

第三组:组长:主静

成员:陈楠 吴学品 尹贤伯

负责会诊:六曲河片区煤矿企业

四、会诊范围

全县所有30万吨以下煤矿企业。

五、会诊重点内容

按照《毕节地区煤矿瓦斯防治技术会诊重点内容》和《毕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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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煤矿水害防治技术会诊重点内容》(见附件

1、2内容),对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水害防治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规定等,对矿井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防突措施、监测监控、防治水措施、现场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关键环节进行全面技术会诊。

六、工作进度安排

从6月1日到9月1日,分三个阶段完成全县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技术会诊任务。

第一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各监管组督促本辖区内所有煤矿制定本矿瓦斯和水害防治实施方案,并针对采掘部署、系统建设、管理体系等各关键环节开展全面自查自纠,提出自查自纠报告。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

第二阶段:(7月1日至8月1日),集中“会诊”和整改实施阶段。各会诊小组对辖区内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水害隐患严重矿井进行会诊,提出会诊报告,督促、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隐患整改措施。各煤矿企业要在自查自纠和专家会诊的基础上,对矿井各关键环节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立即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和资金,限期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向监管组申请验收。监管组要对重大隐患建立档案,实施挂牌督办,落实监控责任,跟踪整改进度和整改质量。

第三阶段:(8月3日至9月1日),复查验收阶段。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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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煤矿存在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对完成隐患整改的煤矿,复查验收通过;对整改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煤矿,整改期间发生较大以上瓦斯、水害事故的煤矿,要从严从重从快进行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对拒绝整改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水害事故,经论证不具备防突、防治水能力的煤矿,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七、会诊方式

(一)听取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及瓦斯和水害防治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煤矿企业瓦斯和水害防治有关图纸资料、规章制度、规程措施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三)地面检查与井下检查相结合。专家会诊组重点深入煤矿企业生产作业现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现场会诊,认真检查瓦斯和水害防治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并认真做好每个被会诊煤矿现场有关情况的记录,对会诊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

(四)反馈意见,加强指导。专家会诊组每到一个煤矿会诊结束后应召开煤矿投资人、法人代表、矿级领导、班组长等参加的座谈会,将会整情况及时向煤矿企业反馈意见,并提出建议。

(五)完成技术会诊报告。专家会诊组对每一个煤矿会诊结束后,应根据毕节地区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技术会诊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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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对照检查煤矿存在的隐患或问题并由针对性制定煤矿技术会诊报告,内容包括煤矿基本情况、瓦斯治理、水害防治存在的隐患或问题和整改意见及建议,报告一式三份(一份交煤矿企业、一份交监管组、一份交地区煤安局含电子文档)。

(六)现场处理决定。对专家技术会诊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求限期整改、或停产(停建)整改的,由县煤矿安全监管组对煤矿企业下达现场执法文书。

八、工作要求

(一)县技术会诊小组对本辖区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技术会诊领导小组要把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工作作为当前安全工作的重点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各专家会诊小组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井下开展全面技术会诊,确保技术会诊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三)提高煤矿瓦斯管理登记,强化瓦斯治理。按照《毕节地区煤矿瓦斯防治规定》,必须提高煤矿瓦斯管理等级,取消低瓦斯和矿井概念,低瓦斯矿井按高瓦斯矿井管理,高瓦斯矿井和未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开采煤层)的矿井一律按突出矿井管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重点技术会诊内容,立即组织会诊。通过此次会诊后,还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未配备至少3台75以上钻机、未配备满足防突所需的突出参数测定仪的煤矿必须停产停建进行整改,限期建设和装备到位,并投入运行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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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技术会诊隐患的整改治理。技术会诊小组对会诊查出的隐患,要督促、指导和帮助煤矿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实施整改,并跟踪落实。对查出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立即责令停产停建整改,并对重大隐患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治理,消除隐患。

(五)做好技术会诊的分析总结工作。

各技术会诊工作小组要对技术会诊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与2011年8月20日前报送县煤安局综合股,以便汇总上报地区技术会整工作领导小组,联系人:顾宇 电子邮箱:3256653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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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毕节地区煤矿瓦斯防治技术会诊重点内容

1、按照《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禁令》必须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按规定配备数量足够的瓦检员;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可靠使用,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设监测监控探头;突出矿井按规定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严格执行远距离放炮,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2、落实突出矿井防突机构和责任制。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防突、抽采等专业机构,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技术人员,建立专业化防突队伍;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一把手”及突出煤矿矿长等各级防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以主要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矿井防突技术管理体系,不断加强防突工作的技术管理;完善矿井防突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岗位责任制。

3、采掘部置。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采煤方法,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数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突出矿井的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4、通风系统。根据采掘部署,优化通风系统、完善通风设施,保证矿井和各用风地点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实现通风可靠。突出矿井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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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实现专用回风。

5、通风设施设备完好。矿井要制订通风设施构筑的标准和验收程序,保证通风设施质量,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煤矿企业严格按标准设置通风设施并按程序验收;对已建的通风设施要建立日常检查和维护制度,保持通风设施完好可靠;防突风门的砌筑要进行专门设计,其设置的位置、质量、强度必须满足防突要求。废弃巷道、采空区、盲巷和暂时不用的巷道要及时进行封闭;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不得设置风流控制设施;要根据采掘进度及时施工永久通风设施,减少临时通风设施数量,确保风流稳定,控制可靠;井下密闭必须挂牌、上图,启封密闭必须编制专门措施。

6、矿井供风量必须满足所有采掘工作面及硐室的风量需求,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满足用风需要,必须双机同能力配备,实现双回路供电,并具备反风功能;保证井下巷道断面及高度符合要求,各用风点的风量充足、风速符合规定。

7、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或全风压通风,局部通风机及附属设施的安装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严禁循环通风;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推广“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主、备风机自动切换;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局部通风机要保持连续运转,不得随意停开,并有专人负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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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挂牌管理;局部通风机安装和拆除应由生产部门提出申请,通风、机电等部门审查并共同实施;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杜绝无风、微风和瓦斯超限作业。

8、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和完善瓦斯抽放系统,实施瓦斯抽采;瓦斯含量达到或超过8立方米/吨的煤层(区域)、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Ma的煤层(区域)必须预抽煤层瓦斯,消除瓦斯隐患后,再安排采掘作业,预抽范围和效果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规定;水平延伸、采区接替要保证瓦斯预抽时间和整个抽采作业过程的安全技术要求,实现先抽后采。煤层经预抽瓦斯后,抽采防突效果指标、抽采率指标和可解吸瓦斯含量指标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凡是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必须在井筒揭穿煤层前安装完毕并能正常使用。

9、实现抽采掘达标。矿井要确保瓦斯抽采与采掘布局协调、平衡,使采掘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煤层瓦斯抽采工作要做到超前勘查、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煤层预抽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安排必须与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相匹配,保持生产准备及回采煤量和抽采达标煤量平衡。

10、确保抽放工程质量。矿井必须做好抽采半径、抽采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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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采负压等瓦斯参数优化工作,确保抽采区域不留空白带;矿井要制定可靠的监督保障机制,确保瓦斯抽放工程(钻孔)按设计施工,确保工程量与封孔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11、瓦斯抽采系统、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正常运行,要加强瓦斯抽采系统的维护、管理,要设专门的维护、放水和检测人员,每天定期对抽采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对放水装置进行放水,以增大抽放负压,对抽放参数进行检测,及时掌握抽放浓度、流量、负压等相关参数,对浓度低、流量小,抽采效果不好的抽放钻孔要及时撤除,停止抽放,提高瓦斯抽采率。

12、划定为突出危险区域内的矿井,必须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或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管理;突出区域以外与突出矿井或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相邻、开采同一构造单元、开采同一煤层的矿井,必须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未完成前,一律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

13、突出矿井必须认真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编制矿井、采掘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区域措施强制推行可保必保、应抽尽抽。确保采掘工作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

14、突出矿井要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要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评价,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过地质构造带或揭煤必须按有突出危险性制定防突措施、揭煤设计,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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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突出矿井必须做好区域消突评价和采掘工作面区域验证,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经预抽后,煤层残存瓦含量必须降到8立方米/吨以下或残余瓦斯压力必须降到0.74Ma以下,消除突出隐患后,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批准制度,确保采掘工作在消突控制区域内作业。

16、强化突出矿井地质基础工作。矿井要加强地面物探与井下钻探相结合的地质构造探测工作,开展以控制煤层层位、控制地质构造、防止误揭煤层为重点的防突地质基础工作,在强化井下钻探的同时,积极开展多样化物探、精细三维地震勘探、地质测量预警等技术攻关,提高地质预测预报准确率,避免因地质工作失误造成误穿或误揭突出煤层。

17、突出矿井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掘进工作面反向风门外必须设置避难硐室。避难硐室与避难所的长度、宽度、高度符合要求,设置向外开启的隔离门和与矿调度室直通的电话;安设供给空气的设施,如果用压缩空气供风时,设有减压装置和带阀门控制的呼吸嘴;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在避难所或避难硐室内进行。

18、加强防突培训工作。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打钻工和防突员必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进行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9、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稳定,传感器数量充足,安装位置正确,建立日常管理和维护、调校制度,实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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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系统数据准确,报警及时,断电可靠。传感器按规定时间进行调校。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矿井,必须停止作业。工作面只要有一个传感器不能正常工作,该工作面必须停止作业;监控主机能显示所有传感器的信息,信息能真实反映监测对象的数值和状态。

20、防突机构及人员配备。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抽采和防突队伍,按标准配足“一通三防”工程技术人员、专职瓦斯员、安监员、防突员;建立健全各岗位、工种防突安全责任制;明确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瓦斯治理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是瓦斯治理的技术负责人。

21、全面掌握防突基本参数。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及时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的参数,建立矿井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并在采掘非突出煤层过程中收集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等“四项指标”资料,发现有一项指标超标或突出预测敏感性指标出现超标的,该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并及时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有条件的煤矿企业要积极开展煤与瓦斯突出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考察工作,建立科学合理、适合矿区(井)实际的突出预测预报指标体系。

22、建立防突工作定期检查制度。突出矿井应每月进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解决防突措施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每季度全面排查防突管理制度、机构人员设置、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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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培训、瓦斯治理工程进度、安全投入、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等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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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毕节地区煤矿水害防治技术会诊重点内容

1、按照《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必须严格执行“逢掘必探”、“有疑必停”、“先探后采(掘)”的规定,按规定配备钻机和钻探队伍,探掘必须有设计、有记录、有分析,切实消除隐患。

2、建立健全煤矿水害防治工作主体责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煤矿实际控制人和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煤矿水害防治措施的组织实施,确保煤矿水害防治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收集相关水害防治资料,制定水害防治措施,组织编制中长期水害防治规划;生产矿长负责具体落实水害防治工作;安全副矿长及煤矿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煤矿水害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3、设置防治水机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探放水队伍,配备煤矿地质与水文地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员要满足探放水工作的需要。

4、矿井必须完善水害防治规划和相关管理制度。煤矿企业要编制矿区水害防治规划(中长期)、年度水害防治计划和水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的各级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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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保证水害防治工程所需要的资金、设备、仪器仪表落实到位,并定期组织水害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5、煤矿要建立探放水钻孔施工验收制度和探放水报表制度,探放水钻孔施工完毕后,必须经工程质量验收人员进行验收并制作报表。报表内容包括钻孔数量、深度、方位角、倾角、控制范围等钻孔参数,钻进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建议,允许掘进(回采)距离,并附钻孔布置图。探放水报表由报表制作人、分管负责人签字,总工程师审批允许掘进(回采)的距离。采掘队必须根据审查批准的掘进(回采)距离进行掘进(回采),严禁超掘(采)。

6、煤矿必须配备足够的探放水设备,保证矿井探放水需要,每矿至少配备三台以上专用的探放水钻机。煤电钻不能作为探放水的基本装备。

7、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学习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8、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新建、技改矿井),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9、必须加强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煤矿企业必须查清矿区及周边水文地质和周边小窑的分布情况,绘制真实可靠的井上井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并标明矿区范围内老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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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空区分布和积水情况。为煤矿水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技术资料。

10、煤矿企业要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附近地面水和渗漏情况、煤系地层含水层及岩溶发育情况、矿区范围内老窑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在水害未查明前,严禁采掘活动。矿井有透水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

11、对新开凿的井筒、主要穿层石门及开拓巷道,应当及时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编录,并绘制井筒、石门、巷道的实测水文地质剖面图或展开图。

12、新建井井筒掘进到达井底车场后,井底附近必须设置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并有足够的排水能力,保证临时变电所、临时水仓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永久排水系统未形成前不得进行采掘巷道的布置。

13、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已破坏的防隔水煤(岩)柱必须重新留设,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开采水淹区下的废弃防隔水煤(岩)柱时,应彻底疏放上部积水,严禁顶水作业。各类防隔水煤柱的留设,其尺寸大小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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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矿井水文地质复杂或不清的煤矿企业、多个煤矿整合的煤矿企业应该引进先进的探测技术,配备钻探、物探、化探仪器仪表,开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查清整合前或技改扩界扩能前采空区及老窑的积水范围、积水量以及水压等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

15、矿井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完善可靠的矿井排水系统。煤矿要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仓、水泵、排水管路、输电线路等设施,确保矿井正常排水,并满足正常和灾害水量下排水需要。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必须有工作和备用水管。主水泵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相匹配,并能够确保全部水泵同时运转。主要水仓必须有主水仓和副水仓,确保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及时清理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每年雨季前至少清理1次。

16、煤矿要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工作。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每月应定期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其它矿井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水害隐患的排查。查出的水害隐患,要落实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尽快排除隐患。

17、煤矿必须建立探放水工作考核奖惩办法,严格对探放水工作实施考核。探放水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不得以煤矿产量和进尺挂钩,要与探放水钻孔的质量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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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矿井必须严格探放水钻孔的设计、施工、管理。探放水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煤矿水害防治规定》进行设计,不得擅自降低标准;现场必须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改变设计参数;若因条件发生变化,需改变的,设计参数必须请示矿总工程师同意。

19、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一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0、抓好“雨季三防”工作。各煤矿企业必须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雨季三防”工作(防洪、防排水、防雷电)领导小组,认真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措施和实施方案,明确“雨季三防”工作任务和责任,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洪抢险物资,并检查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21、煤矿必须制定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水害防治的应知应会标准,熟悉矿井突水预兆(如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要对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防治水知识培训,增强管理人员和员工防范水害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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陡箐乡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工作方案

关于开展全省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技术会诊的通知 黔安监办〔〕54号(优秀)

仁怀市五马镇铜龙煤矿关于煤矿“瓦斯、水害”防治会诊汇报

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纳雍县煤矿瓦斯治理和防突技术会诊工作报告

大河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全国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研讨会专家介绍

煤矿水害防治行方案

煤矿瓦斯防治管理权限

《赫章县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技术会诊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赫章县煤矿瓦斯和水害防治技术会诊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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