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期末试卷D

2020-03-01 21:55:5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福建警察学院法律系2008级

《法社会学》期末考试卷(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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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吉安县桐坪派出所依法对赵彦鑫故意伤害案进行刑事和解,并作出撤案处理,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此案的终结,让该县刑事和解制度再次吸引了人们的视线。实际上,早在今年4月份,刑事和解制度便在吉安县悄然实施。因政策较为敏感,易惹争议,吉安县警方只顾埋头实践,未向外界声张。事实证明,这一新的司法实践社会效果良好,至今已使40多起轻微犯罪案件达成了和解。

由于轻伤害案件是一种多发性的犯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较高的比例。吉安县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陈文根坦言:“在吉安县,每年有四五百起刑事案件,其中1/3属于因各种纠纷导致的轻伤案件。这类案件严重浪费了诉讼资源,降低了办案效率,不利于缓解双方矛盾,社会效果不好。更有些人甚至想:你要我坐牢,我就不赔偿。于是双方僵持不下,甚至埋下后患。”

吉安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刘国新告诉记者,实际上刑事和解的雏形早在几年前就已形成。2006年4月,吉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办理伤害案件的若干暂行规定》,《规定》对故意伤害致他人轻伤乙级以下的案件根据情形可以调解或作行政处罚处理。今年3月份,吉安县公安局领导对此规定高度重视,并积极与检察院沟通。刘国新说:“我们对相关制度反复进行了研究,最终决定试行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制度不再局限于轻伤害犯罪,还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在校学生犯罪、老年人犯罪、交通肇事等案件。”此举开创了全省先河。

今年7月25日上午11时21分,吉安县桐坪镇什香村村民刘小兰与同村人赵彦鑫发生纠纷,赵彦鑫将刘小兰打伤,经法医鉴定,刘小兰的伤势为轻伤乙级。对于此类轻微刑事案件,该如何处理呢?当地群众十分关注。在犯罪嫌疑人深刻认罪真诚悔过、获得受害方充分谅解的基础上,经当事双方充分协商并自愿提出,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主持和解并达成协议:赵彦鑫一次性赔偿刘小兰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00元。吉安县桐坪派出所依法对赵彦鑫故意伤害案件做出撤案处理。自此,当事双方握手言和,冰释前嫌。这是吉安县公安局试行刑事和解制度以来和解成功的一个案例。据了解,从《规定》实施起至今,该局已促成几十起符合条件的轻伤害刑事案件达成调解,受到当地群众赞赏。 而在2011年8月底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由正式确立了刑事案件的和解程序,从而为将刑事和解由一种自发进行的“悄悄实施”的司法实践变成有正式法律根据的司法制度做好了准备。

根据以上材料,利用所学的《法社会学》专业知识分析以下问题:

1、谈谈你对刑事和解实践在中国从“悄悄实施”到“立法确认”这一转变的社会背景的认识。

2、谈谈你对刑事和解可能带来的利弊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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