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出口运输合作协议

2020-03-03 18:17:2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国际物流出口运输合作协议

编号:

_____公司与____公司就有关海运、空运、海空联运之出口订舱、报关、国际国内运输、财务结算等方面,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同协议内容如下:

一、委托

_____(以下简称甲方)受委托_____(以下简称乙方),办理国际货物出口运输业

二、责任范围

2.1 乙方应提前五天向甲方订舱(空运提前两天,旺季另行通知),传真给甲方正确的托运单,托运单应明确

标明乙方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和联系人并加盖公章,如乙方要求代开发票请注明代开发票客户名称。托运单内容应注明所托运货物之件数、重量、体积、启运港、目的港、送货日期、装船日期,货物品名,运价及特别要求。请乙方在托运单上注明本协议编号,以免丧失协议内容之权利。

2.2 乙方应及时提供有关出口报关文件,以不同贸易性质备齐所需之单证包括:合同、商检证明、核销单,

主、被动许可证、出口报关单、手册、发票、装箱单,进口报关单副本、协议书及国家规定之有关批文等合法、合格的文件。

2.3 甲方按乙方要求安排出运,具体操作事宜包括:报价、出口、出口订舱、报关、报验、集卡运输、装箱、

进港、查询提单及单证(文件) 交接工作,甲方对已签收的乙方单证(文件)负责,不得遗失,如有疏忽,甲方应承但相应的责任。正常情况下,起航后30天内甲方返还乙方有关报关文件,因乙方未能按协议付清应付费用而导致甲方暂扣单证的除外。

2.4 海运整箱,要求乙方在船开前两天将货物和全套单证送达制定地点,如乙方自做箱自报关,乙方需在装

船前4小时内将海关放行单送到甲方制定人员手中,同时保证不接受自做箱自报关,请至少提前三天将货物和全套单证送达到指定地点,空运运输需在航班起飞前两个工作日,完成货、单的交接工作。

2.5 乙方所运之货物,不得夹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国家规定禁止出口之物品,甲方不接受任何危险品、半危

险品、贵重物品、尸体、骨灰和活动物之运输。

2.6 乙方要求更改订舱内容或取消时,需书面通知甲方,并与甲方操作人员确认,若货物已进港或已离港,

甲方应尽力协助办理,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则有乙方承担。

2.7 船期或航班更改、体积、重量、件数与预定数据不符时,甲方有义务在货物进港前主动通知乙方,乙方

应及时与甲方书面确认上述更改内容或要求停止操作,否则,甲方有权将货物按预定计划安排出运。

2.8 如遇货物体积、重量双方有争议之情形,乙方付款暂以甲方仓库丈量标准付款,待货物抵达目的港,在

收货人监督下由目的港代理主持复测,以复测数据为准,采取多退少补或双方共同确认之方式结算费用。

2.9 甲方目的港代理,保证合理收费,除合理收费,除正常目的港费用及手续费外不得超收,如有任何超收

情形,甲方有义务代乙方索回超收差额。

2.10 甲方每月10日前将应收费用列清单和乙方核对,乙方需在三个工作日那确认恢复。

三、运费及人民币费用

3.1 海洋、航空运费和其它人民币费用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如发生查验、冲关、空放、待时等非正常情况时,甲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向乙方收取。

3.2 运价生效日期均以开航日期为依据。

3.3 遇甲方现场已完成报关,而乙方要求退关之情形,需收退关费人民币50/单,注销费人民币50/单,报关费人民币80/单。

3.4 海关检查费:实报实销,另加收劳务费人民币100/次。

四、付款方式

4.1 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同意以美金方式支付海洋运费,于开航后30日内支付应付运费,汇入甲方美金帐户。

乙方同意以人民币方式支付空运运费和其它人民币费用,于开航户后30日内支付应付运费,汇入甲方人民币帐户。

4.2 如乙方需另行约定海洋运费支付方式,可以和甲方协商拟订附件,约定付款币制和换算汇率。

五、帐号

甲方美金帐户帐号乙方美金帐户帐号

帐户:帐户:

开户行: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户行:

美金帐号:美金帐号:

六、特别声明

6.1 恕甲方不接受任何危险品,半危险品货运运输,乙方实际出运的货运必须与托运单描述一致,若乙方违约,则有乙方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

6.2 乙方参展或应急货物要求出运时,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确认航期后再安排订舱装运,否则甲方不承担延误运输之责任。

6.3 货物出运后,乙方要求退运、更改目的港、中转港或运输方式等,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有关费用,在未接到乙方书面确认前,甲方有权暂缓执行上述更改要求,期间所产生之额外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4 乙方目的港收货人,经甲方目的港代理通知后。逾时未提货者,目的港所产生之外费用由乙方目的的港收货人全部承担,若乙方目的港收货人放弃货物,则有乙方承担目的港额外费用及退运费用。

七、法律与仲裁

7.1协议加盖公章和法人签字有效。

7.2 本协议所有规定事宜,受中华任命共和国国家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和管理的管辖。

7.3 协议双方执行的协议发生争议,协商无效后双方约定提请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规定程序办理。

八、协议修改

8.1 本协议可协商修改,经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生效,任何修改或补充内容双方未签字确认前仍按原协议内容执行。

九、协议终止

9.1 如遇乙方未按协议准时付费,甲方有权暂时单方面终止协议,并通知海外暂扣货物及国内暂扣乙方所有单证,直至乙方结清费用为止,扣货、单期间,所造成目的港及装卸货港之额外经济损失,甲方不予承担。乙方结清费用后,且在原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将自动生效。

9.2 乙方预终止本协议,应正式书面通知甲方财务部,7日后协议自动终止。

9.3 协议终止后,协议双方仍应承但原协议那所规定之双方应履行之业务与责任。

十、协议生效

10.1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10.2 本协议之有效期自签订日期起以一年为限,协议期满日之前,甲乙双方如未接收到对方正式书面通知,本协议则自动延长执行一年。

10.3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留存。

本协议于年月日于上海签订。

甲方:甲方:

法人:法人: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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