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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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附属医院

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手册

(2016版)

邵阳学院附属医院 二○一六年十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邵阳学院附属医院《出生医学证明》文件 ................................

一、邵阳学院附属医院 .................................................................................................................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规定 .............................................................................................

二、关于修订 ................................................................................................................................《邵阳学院附属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

附件:邵阳学院附属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

三、邵阳学院附属医院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科室职责 ...............................................................................................

四、邵阳学院附属医院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岗位职责 .......................................................................................

五、邵阳学院附属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

(一)空白证件领发保管制度 ...................................................................................................

(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 .............................................................................................

(三)《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使用制度 .................................................................................

(四)废证管理制度...................................................................................................................

(五)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

(六)信息管理制度...................................................................................................................

(七)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制度 .......................................................................................

(八)《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 .............................................................................................

(九)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 .......................................................................................

(十)邵阳学院附属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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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样表15 .................................................................................................................................参考样表16 .................................................................................................................................参考样表17 .................................................................................................................................参考样表18 .................................................................................................................................参考样表19 .................................................................................................................................参考样表20 .................................................................................................................................参考样表21 .................................................................................................................................参考样表22 .................................................................................................................................参考样表23 .................................................................................................................................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86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86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季度废证统计表 ..................................................................................89 附件2:《出生医学证明》季度配发表 ..........................................................................................90 附件3:《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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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坚决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规范。

邵阳学院附属医院 201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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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邵阳学院附属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邵阳学院附属医院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医务部为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科室,指定专人负责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二、管

(一)管理部门为医务部,明确管理人员及管理职责。

(二)配备保管《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档案储存的储存室及设施,即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防止证件及档案损毁、遗失。

(三)配备相关设施,实施信息化管理,做到及时录入、存储、上传《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入库、出库、库存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信息。

(四)刻制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将“《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模)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五)《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在30天内报告大祥区妇幼保健所备案。

(六)使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伪造、倒买、转让、出借、涂改《出生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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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行政部门备案处理。

(五)《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不得跨区域、跨单位调剂、借用。因特殊情况需要跨区域、跨单位调剂、借用的,须向大祥区妇幼保健所报告,并办理号段登记转移手续。

(六)不得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过程中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利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搭售各种卡、册、纪念品等商品进行营利活动。

四、首次签发

(一)凡在本院出生的活产婴儿,由我院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活产婴儿,即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博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应在婴儿出生1个月内办理完毕。

产科及产房医务人员在对孕妇进行产前保健和待产过程中,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告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必要性及办理流程、需要提交资料和注意事项。

(三)每一活产婴儿只能签发一份《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一旦签发,除婴儿姓名外其它信息不得变更。

(四)签发程序:

1、接生记录。助产士在接生时如实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记录新生儿出生时的自然状况,出生日期按公历记录,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

2、资料验证。

⑴查验身份证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新生儿父母应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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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随《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和《首次签发申请表》及打印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一起存档。

(五)特殊情形如单亲等的新生儿,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如缺乏其父母亲的一方或双方的身份证件,无法采录其父母亲的相关信息的,应由其父母亲的一方或由其监护人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和加盖手指纹印。其中属于特殊单亲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工作人员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可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六)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因特殊原因出生后六个月以上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而申请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经确认新生儿在我院出生,可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并提交的《首次签发申请表》;

2、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3、本院所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或相应的病历资料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资料不全的,应由新生儿父母提交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方可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七) 《出生医学证明》填写打印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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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换

(一)《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是指我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因某种原因导致无效或无法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或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的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二)《出生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

1、未用计算机打印的《出生医学证明》;

2、《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的;

3、项目填写不全或不规范的;

4、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5、《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6、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或未被确认签发机构资格的;

7、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的;

8、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的。

(三)因

1、

2、

3、

4、5款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换发。其换发程序:

1、申请。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换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⑴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⑵首次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完整原件。

2、审查。对申请人的身份和首次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的完整性及无效原因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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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所汇报。

六、废证处理

(一)下列情况的《出生医学证明》应作废证处理:

1、因打印或填写失误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的;

2、因运输、储存中造成《出生医学证明》潮湿、损毁的;

3、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被盗、遗失的;

4、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收回的原《出生医学证明》。

(二) 符合

1、2款情形作废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场写明“作废”字样,并将作废的《出生医学证明》集中保管,于每年年底上交大祥区妇幼保健所统一销毁。

(三) 符合第3款情形的,应向大祥区妇幼保健所写出书面报告,说明被盗、遗失的空白证件的数量、号码,减抵库存,予以销号。

(四) 符合4款情形作废的《出生医学证明》在书写“作废”字样后,与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其他资料一起归档保存。

(五)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应将所有作废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录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六)《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由签发单位粘贴到《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或换发申请表相关栏目永久保存。

本规定自2015年6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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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新生儿父母和监护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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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邵阳学院附属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空白证件领发保管制度

1、明确医务部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科室,配备专人负责空白证件管理,并明确为证件管理第一责任人,空白证件存放于储存室和储存柜,实行专人、专柜、专室管理,确保空白证件不遗失、不损毁、不失盗。

2、医务部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本单位本年度接生的活产婴儿数加5%的损耗,将下年度的空白证件需要数量报告大祥区妇幼保健所,临时需要增加计划时,应专题书面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3、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台帐,详细记录空白证件入库、库存数量、号段和首发、换发、废证数量,每个月月底对库存空白证件进行一次盘底,并核对空白证件编号。

4、严格空白证件领发手续,空白证件入库要有登记、签收、审核手续,详细记录入库数量、起止编号和库存数量,经手人和审核人分别签字。

5、科室所有签发人员均应经过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熟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法规、规章、规范,签发人员调整岗位必须做好交接,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大祥区妇幼保健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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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使用制度

1、医务部安排专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盖印,实现证件签发与印章使用分开。

2、《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专人管理,专柜储存,杜绝私自用印、乱盖印章。

3、《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只能用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和换发,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4、《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上分别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用其他印章代替或盖骑缝章,严禁在空白证件或其他纸张上盖章。

5、设立印章使用登记薄,每次使用印章均应详细记录用印时间、新生儿及其母亲姓名、《出生医学证明》编号、领证人姓名。

6、使用印章时应认真审查打印的《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与《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的信息一致。

7、《出生医学证明》印章使用人员岗位调整应进行岗前培训,并做好印章交接工作,报告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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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1、医务部是《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档案资料管理归档的责任主体,应根据档案管理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本科室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2、科室应确定《出生医学证明》档案资料管理归档的负责人,设立《出生医学证明》档案室、档案柜,配备档案夹、卷宗盒及档案归档工用具,做到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

3、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存档资料包括:(1)产房接生人员填写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2)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签字《〈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3)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含外籍人员护照翻译件)。其他应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应归档的。

4、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存档资料包括:(1)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3)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等完整原件。其他按规定应提交的归档资料。

5、医务部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新生儿父母和监护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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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制度

1、医务部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每月做好统计并及时上报。

2、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两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3、如发现有证件丢失、损毁情况,应及时将丢失、损毁证件数量、号段报告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大祥区妇幼保健所)。

4、签发人员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签字、发证人签字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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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告知书

尊敬的准爸爸、准妈妈们:

你们好!真诚地欢迎你们来到我院待产,祝愿你们共同的新生命平安降生!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自然状况、血亲关系和获得国籍、进行户籍登记的法定医学证明。其法律效力:(1)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性别等自然状况;(2)证明新生儿与其父母之间的血亲关系;(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5)也是当前办理出国留学、移民手续时的必要证明。每一个新生的婴儿都有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权利。

《出生医学证明》由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其办理流程: (1)接生人员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2)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资料→(3)签发人员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4)用计算机录入、上传签发信息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5)盖章人员对打印好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审核后盖章→(6)领证人核对《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并签名领取。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交的资料:(1)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非新生儿父母申领的,应由新生儿父母出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并提交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2)《首次签发申请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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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邵阳学院附属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印章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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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湖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规定

湖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委托管理机构”)和在本省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签发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自然状况、血亲关系和获得国籍、进行户籍登记,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 在本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 管 理

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监督工作。县级及以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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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保管《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档案储存的房屋及设施,有效防止证件及档案损毁、遗失;

(三)具备信息化管理手段,能够及时录入、存储、上传《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入库、出库、库存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信息。

第十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确认的签发机构应刻制、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将签发机构名单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同时,应将辖区内的签发机构及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模)报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省妇幼保健与优生优育协会备案。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刻制“《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将印模报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并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省妇幼保健与优生优育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签发机构内设《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变动应在30天内报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报委托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签发机构撤销、合并,或注销、停止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应于6个月后12个月内收回“《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清理盘底未签发完的《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并上报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省妇幼保健与优生优育协会备案。

因签发机构停止助产技术服务造成新生儿无法申领或未能及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其《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由所在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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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汇总、审核、上报。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知晓的新生儿父母和监护人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露。

第三章 空白证件计划与分配

第十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实行逐级申领、分配制度。 省妇幼保健与优生优育协会负责制订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需求计划,上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的《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机构,并根据到货数量和各地申报计划按季度审核、分配、发放给各市州;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根据省妇幼保健与优生优育协会下达的分配计划,按季度分配、发放给所辖的县(市、区);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根据各签发机构需求计划分时段定期分配给辖区内的签发机构。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根据年度需求,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申领计划。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汇总本辖区年度需要计划于每年12月底之前报省妇幼保健与优生优育协会。

第二十条 各市州及县(市、区)《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需求计划,原则上按本辖区上年度出生人口数加5%的机动数核定;签发机构需求数量原则上按本机构上年度的活产数加5%的损耗核定。超过核定计划的应专题书面报告,并详细说明超过计划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签发机构到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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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首次签发

第二十六条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凡在本省境内出生的活产婴儿,由接生该婴儿的医疗保健机构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本规定所指的活产婴儿,即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博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第二十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应在婴儿出生1个月内办理完毕。

医疗保健机构在对孕妇进行产前保健和待产过程中,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告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必要性及办理流程、需要提交资料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八条 签发机构对每一活产婴儿只能签发一份《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一旦签发,除婴儿姓名外其它信息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 在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由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其签发程序为:

(一)接生记录。接生人员在接生时应如实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记录新生儿出生时的自然状况,出生日期按公历记录,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依据。

(二)资料验证。

1.查验身份证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新生儿父母应分别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交签发人员查验;由新生儿监护人申领的,应提交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非新生儿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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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证明》存根一起存档。

第三十条 因急产等特殊原因在新生儿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家庭出生,且由巡诊或驻地的医务人员出诊接生的,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其签发程序:

(一)申请。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到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领取并填写《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申请表》,并提交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由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办理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证明材料。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接生医务人员填写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接生情况表》,并由新生儿脐带处理的医疗保健机构或接生人员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签署意见;

3.接生人员的《乡村医生证书》、《执业医师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复印件;

4.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地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旁证材料。

(三)签发。新生儿父母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对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签字确认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登记表》和上述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材料齐全、内容真实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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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当场协助产妇分娩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具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接生情况表》及其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车站、码头、机场及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运营机构或其他场所所在地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旁证材料。

(三)签发。新生儿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签字确认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登记表》和上述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后,确认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十五条 特殊情形如单亲等的新生儿,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如缺乏其父母亲的一方或双方的身份证件,无法采录其父母亲的相关信息的,应由其父母亲的一方或由其监护人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和加盖手指纹印。其中属于特殊单亲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可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十六条 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因特殊原因出生后六个月以上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而申请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由新生儿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并提交的《首次签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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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填写。

(五)新生儿父母持外国护照的,须提供外国护照复印件和由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的同等格式的外国护照翻译件,并加盖翻译机构的印章,外国护照复印件及翻译件存档。

(六)父母为台、港、澳居民,已获得外国国籍的填相应的国籍,未获外国国籍的填“中国”籍,其后标(台)或(港)、(澳)。

(七)新生儿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为外国国籍的,新生儿姓名应选择中文或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要求填写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该栏填写英文,但不允许填写中英文夹杂的姓名。

(八)在家庭接生,或在车站、码头、机场及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上及其他场所等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其出生孕周、出生体重、出生身长等没有记录的,应在相应栏目分别填写“空白”字样,并在医疗机构名称后的虚线上填写“其他”。

(九)特殊情形如单亲等出生的婴儿,如其父母亲的一方或父母双方的信息无法采录的,应在对应的姓名、年龄、国籍、民族等栏填写“不详”字样,有效身份证件类别、号码框填写“空白”字样。

第五章 补 发

第三十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是指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原因丧失后,由原签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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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正页,副页连同存根联一起存档。

第四十二条 在湖南省境外出生,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被盗,而出生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不予补发的,可由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程序、应提交的资料同本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如因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文件的,可以由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新生儿出生情况证明》。

第四十四条 《新生儿出生情况证明》的内容包括:新生儿姓名、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时、分)、出生地(省、市州、县市区)、出生孕周(周)、体重(克)、身长(厘米)、母亲(姓名、年龄、国籍、民族、住址、有效身份证件类别和号码)、父亲(姓名、年龄、国籍、民族、住址、有效身份证件类别和号码)、接生机构名称、出具证明时间(年、月、日)、出证单位印章。

第四十五条 原接生机构出具《新生儿出生情况证明》,应当依据下列材料:

(一)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签名的要求出具《婴儿出生情况证明》申请书;

(二)能够证明该新生儿在本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证据材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证、收费收据等);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四)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五)接生人员(医师、助产士、护士)出具的该新生儿出生时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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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一)申请。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换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首次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完整原件。

(二)审查。原签发单位对申请人的身份和首次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的完整性及无效原因进行审查。

(三)原件收回。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前,应收回首次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作废证处理。

(四)换发。原签发机构对资料进行审查,并确定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原因后,在不变更《出生医学证明》的填写内容的前提下重新打印、换发。

(五)换发材料与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一起归档保存。 第四十九条 因本规定第四十七条

(六)、

(七)、

(八)款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向原签发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换发。其换发程序:

(一)申请。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换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3.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原件。

(二)调查核实。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报请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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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三)原接生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并加盖印章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或相应的病历资料复印件;

(四)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五)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有关变更新生儿及其父母亲信息的审查意见;

(六)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齐全的,新生儿出生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根据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变更要求和户籍登记机关的审查意见,对首次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有关内容予以变更,并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但新生儿的自然状况项目不得变更。

上述材料与原《出生医学证明》一起归档保存。

第七章 废证处理

第五十二条 下列情况的《出生医学证明》应作废证处理:

(一)因签发机构打印或填写失误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的;

(二)因运输、储存中造成《出生医学证明》潮湿、损毁的;

(三)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被盗、遗失的;

(四)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收回的原《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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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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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手册.doc》
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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