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道路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2020-03-03 10:18:2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鄂西管理处道路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鄂西管理处养护及其它各种公路维护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作业现场的安全施工行为,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保障鄂西管理处道路施工作业安全、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鄂西管理处道路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西管理处道路日常养护、大中修工程及其它各种涉路施工作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按有关规范及操作规程执行。 第四条

管理处路政管理科、工程养护科共同负责鄂西管理处道路养护、隧道消防系统维护及其他各种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施工安全保障

第五条

各路政大队、养护站、监控中心是所辖路段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单位。承担隧道消防系统维护监管职责的路政大队(以下简称隧道大队)负责对隧道消防系统维护单位进行施工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并协助路政大队为消防代维单位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同时共同承担对消防维护作业现场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 路政大队职责:

(一)审核各施工单位项目安全作业方案,签订《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核发《高速公路施工安全许可证》。

(二)与高警部门联合审查施工安全管理方案;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向社会发布施工公告。

(三)协助配合高警部门维持施工现场通行秩序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施工路段交通事故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

(四)协助配合高警部门实施道路半幅封闭的交通管制,为道路铣刨、摊铺等封道施工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五)做好对司乘人员的宣传解释工作,协助高警部门保障施工路段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六)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协助高警部门维护公路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施工路段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七)积极协调各收费站所配合高警部门拦截查处施工路段肇事逃逸车辆。

(八)依法查处各类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施工案件。

(九)参与工程交、竣工验收,依法保护路产,维护路权。

(十)完成管理处交办的其它施工安全保障任务。

第七条 养护站职责:

(一)科学审查公路养护及其他各种施工作业方案、计划,确定合理的施工时间和工期,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或签发《施工作业指令》。

(二)按照不同的施工项目审查相应具体安全管理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

(三)以甲方身份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要求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管段责任人,督促各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体系。

(四)配合路政、高警部门组织各施工单位进场前的安全培训工作,并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召开施工安全评审会。

(五)与辖区路政、高警部门共同商定临时分项、分部、抢险等工程的安全作业实施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逐一落实。

(六)定期联系路政、高警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召开施工安全会议,通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七)做好与路政、高警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八)配合路政、高警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联合监管,巡查发现施工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处置。

第八条 监控中心职责:

(一)科学审查机电维修维护各种施工作业方案、计划,确定合理的施工时间和工期,签发《施工作业指令》。

(二)配合路政部门对施工区域进行管理,负责沿线情报板施工信息的发布,以及隧道内车道指示器,广播和情报板信息的更改。

(三)组织召开施工安全评审会,因施工需对主线车辆进行分流绕行国道时,配合路政部门下达各收费站口交通管制指令。

(四)配合路政部门参与竣工验收,特别是对隧道内机电设施的情况进行调查,检查有无因施工造成的损坏。

(五)积极配合高警、路政部门拦截查处施工路段肇事逃逸车辆,并及时将信息发布给各收费站所。

第九条 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作业方案以及应急预案;组织并提交施工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三)细化施工路段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其中包括交通、通讯、交通标志、安全设施、施工路段交通安全控制图。

(四)组织召开施工安全协调会,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隐患。

(五)对于需要封闭、改道、交通管制的施工作业,必须组织召开施工安全评审会;评审通过后应对外登报通告,通告应于开工之日前3日连续刊登。

(六)施工期间,施工现场负责任人应每日将次日施工计划向路政大队值班室报备。

(七)及时、如实报告各类事故、案件;完成本单位安全标志、标牌的购置与更新。

(八)按时完成路政、高警、养护部门临时下达的安全管理任务,服从指挥,做到令行禁止。

第三章 施工作业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提前向所辖路段的路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施工申请、施工说明、施工组织方案(包括进场时间、进场路线、工期、施工地点、车辆机械、材料堆放、机械停放场地位置及占用道路情况、路段现场管理责任人和现场人员名单、安全培训情况等)、施工车辆检测记录(车辆照片记录、行驶证复印件)、施工设施布置图、交通安全管制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工作承诺书等。

第十一条 路政管理部门收到施工单位递交的书面申请后,应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施工单位按照路政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施工许可。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经核查具备进场施工条件、符合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签订《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核发《高速公路施工安全许可证》。

第十三条 对于未跨大队辖区施工的单位,应携带施工申请资料,到管段路政大队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经路政大队审核,确认资料齐全无误后,签订《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大队核发《高速公路施工安全许可证》,并将许可证及相关资料报路政管理科备案。

第十四条 对于跨管段施工作业由路政管理科审批,施工单位应携带施工申请资料,到路政管理科办理施工审批,经审核确认资料齐全无误后,路政管理科向各路政大队下发《高速公路施工审批表》,各大队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勘验,勘验后将结果和意见填至《高速公路施工审批表》后上报路政管理科,施工单位根据路政大队审批意见进行整改,签订《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支队核发《高速公路安全施工许可证》,并将许可证下发相关路政大队存档。

特殊情况下紧急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开工之日起三日内到相关路政管理部门完成施工审批手续补办。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持路政部门核发的《高速公路施工安全许可证》、施工安全管理方案及施工单位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名单、联系方式等资料到辖段高警部门办理《占道施工许可证》;需办理《施工车辆通行证》的施工单位,向管理处费收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配齐交通安全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规范要求,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施工现场的杂物,消除安全隐患,经路政、高警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第十七条 半幅道路封闭施工及隧道内占道施工进场前,施工单位必须邀请养护站(监控中心、隧道大队)、路政部门、高警部门共同召开施工安全协调会,审核通过施工安全管理方案、交通管制方案,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施工安全管理活动中的职责和分工,研究确定各项安全管理细节衔接,共同维护良好的施工作业秩序,并做好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施工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占道施工的,应当报路政、高警部门同意。除紧急情况外,施工单位需提前五天向社会公告,并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公告牌,公告应当包含封闭或者占道的原因和施工的具体期限以及交通分流的线路。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彻底清除作业现场垃圾、杂物,恢(修)复被移动或损坏的路产设施,并报请管辖高警、路政、养护站、监控中心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逆向撤除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恢复正常交通。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辖区路政部门应联合高警部门共同组织施工人员学习高速公路工程养护、施工安全管理方案及施工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 第一节 施工作业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上路施工前,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安全教育,现场安全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施工人员必须配合、服从路政、养护、监控中心等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安全标志服,在隧道内和夜间作业必须穿着自发光式安全标志服。

第二十二条 每个施工现场应配备1—2名专职安全员(道路半幅封闭的,施工现场必须确保路面随时有6名以上专职安全员执勤),施工现场安全员着反光标志服,挂牌上岗,并配备通讯工具、指挥红绿旗帜,负责维护施工现场的交通秩序,发现损毁或移动的标志标牌等安全设施,应立即予以更换和恢复,并记录详细的安全管理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施工人员不得离开作业区域、随意横穿高速公路,严禁拦截过往车辆,发现损坏公路路产、施工设备、标志标牌的肇事车辆及交通事故,应记录车辆牌号并及时通知路政、高巡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责任人,负责对现场实施安全管理,并配合路政、高警部门及时纠正违章违规行为。对不服从管理或屡次发生违规施工行为的施工方,辖区路政部门责令其停工整改,并报路政管理科备案。

第二十五条

施工人员不得擅自变更控制标志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施工现场安全员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变更施工地点或车道时应通知路政部门进行现场指导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安全员在道路施工期间需每间隔两小时对施工区域标志标牌巡视一次,对损坏或倾倒锥筒及标牌进行恢复,消除安全隐患。安全员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作业时间超过四个小时的固定作业,需在设置的标志上采取固定措施,并加装夜间警示标志。

第二节 施工作业车辆(机械)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车辆(机械)应按有关要求装饰、喷涂明显的安全标志与颜色;施工车辆必须在驾驶室顶部明显处应设置黄色示警灯,特殊车辆(如驾驶室高度不足等)应在其最高部位明显处设置;施工车辆尾部(车箱板尾部)必须悬挂明显的施工车辆标志,标志背面斜插两面红色示警旗(施工作业标志、红色示警旗尺寸、样式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2009)规定执行);且施工车辆尾部两侧最高点必须各配置一个黄色示警灯;施工作业、夜间或遇雨、雾、雪等恶劣天气时必须开启黄色示警灯和双闪警示灯。

第二十八条 施工车辆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禁止在隧道车行横洞及穿越中央活动门掉头,禁止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

第二十九条

施工车辆(机械)待工时,必须停放在安全作业区或交通控制区域内,停放作业车辆、机械的现场应当设置反光警示标志;进出施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观察并避让其他过往车辆。

第三十条

施工车辆不得将物料、泥土带出施工作业区域污染路面。 第三十一条

禁止使用高速公路限制上路车辆(如农用车、三轮车等)参与高速公路施工作业。

第三节 施工作业现场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养护施工作业的种类,按占用路面时间长短分为:移动性作业(作业地点不断变化,作业范围不超过1个车道);临时性作业(施工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固定式作业(施工地点相对固定、作业时间超过4个小时,包括单侧整幅封闭施工)。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内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应当在同一车道内进行;作业区域的交通控制区设置应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的规定实施。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相关标准制作和设置标志标牌,加压沙袋,保持作业现场标志标牌美观、清洁、醒目;对不符合规范的标志标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范及时更换,辖区路政部门对施工单位标志标牌摆放不规范的施工现场要及时下达《鄂西管理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理单》(以下简称《安全管理处理单》)。对两次警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施工单位,路政部门应责令停止施工,并根据实际情况通报养护站进行追责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用于道路施工的车辆、机械、工具、材料必须放置在安全作业区或其它不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的交通控制区域内;公路超车道、行车道、中央分隔带、紧急停车带及桥涵构造物禁止堆放施工材料;如确须在紧急停车带临时堆放施工作业材料,严禁超、压行车道线,并设置标志标牌和反光锥筒警戒。

第三十六条 严禁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擅自随意变更交通控制区域或扩大作业区域;所有施工现场一律采用反光锥筒进行封闭施工作业区或分离车道;施工作业区内长、大型设备进行施工作业时,应保证吊杆、传送带等悬出部分不能伸出作业区,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作业区环境卫生,及时清除施工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施工废弃物,确保路容路貌整洁;每个施工区域在当日收工时,必须彻底清理施工现场,检查安全标志标牌,不得遗留任何杂物,保证路面清洁,消除安全隐患。

夜间暂停施工且不能撤除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规范设置标志标牌、标志灯具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同时安排专职安全员在现场巡查值守,及时发现报告和先期处置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

因施工需要打开中央活动门或拆除钢板护栏的,施工单位必须提前3日向路政大队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并按规定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后方可实施,完工后必须立即恢复原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经高警部门同意。

第三十九条

持续动态移动性施工作业,需在来车方向直视距离不低于200米设置反光锥筒进行防护,白天必须设置3块以上标志牌进行交通提示;除了抢险等特殊情况以外,严禁夜间进行流动性施工作业;连续下坡,特长隧道路段内严禁持续动态施工作业,

第四十条

对于封闭1/4路面临时性施工作业,须在距施工现场后方不低于500米处设置标志牌、反光锥筒进行防护,作业区含有隧道的应从隧道入口外设置标志牌、反光锥筒进行防护,交通管制标志牌设置不得少于5块,最远端标志牌距施工现场不少于1000米,并设置专职安全员全程摇旗指挥和警戒;严禁夜间在1/4封闭路段施工,因施工未完毕或夜间安全设施不能拆除的1/4封闭路段,必须保证有7块以上标志牌进行交通管制,加设明显黄色频闪灯(葵花灯)和电子导向牌,最远标志牌距施工现场必须在1.5公里以上,并负责对施工现场交安设施进行维护。

第四十一条 1/2封闭路段施工,养护部门需及时通知路政部门,由路政部门通知监控中心更改沿线情报板内容。施工单位必须保证两端最远标志牌距施工现场2公里以上(遇弯道和长下坡路段必须顺延至弯道起点和坡顶);1/2改道处安排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员现场指挥,方可进行施工作业;施工车辆进出施工作业区域须到就近的收费站外调头。

第四十二条

弯道施工作业控制区的施工标志应与急弯路段标志、反向弯路标志或连续弯路标志等并列设置;在同一弯道不得同时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作业控制区。

第四十三条 禁止将弯道和长下坡中端作为交通安全管制起点设置标志标牌等安全设施;禁止施工现场安全员在弯道处指挥引导车辆。

第四十四条

隧道内各类施工作业前,必须通知路政部门,由路政部门通知监控中心更改情报板内容以及关闭施工车道指示器;施工控制区布置应将警告区和上游过渡区设于隧道洞口外,安全设施设置距离隧道洞口不得低于150米,隧道内施工必须间隔150米加设明显黄色频闪灯(葵花灯)和电子导向牌,并在隧道入口处设置专职安全员全程进行警戒,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警戒。 第四十五条

隧道内进行登高堵漏或维修照明设施时,登高设施的周围应设置醒目的自发光安全警示设施。

第四十六条 隧道上方和洞口100m范围内,施工单位未经路政、养护部门许可,不得从事采矿、挖砂、采石、取土、爆破作业、倾倒废弃物等危及公路隧道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公路桥梁、涵洞施工作业时,应首先了解施工区域内的各种管线,注意保护公用设施,必要时应与有关单位保持联系,取得配合;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设专职安全员负责维持交通。

第四十八条

在桥梁栏杆外进行施工作业,必须设置悬挂式吊篮等防护设施;严禁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作业。桥墩、桥台施工作业时,应在上、下游航道两端设置安全设施,夜间须设置警示信号,必要时应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取得配合。

第四十九条

在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施工作业时,应设安全员负责安全警戒;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作业时,应采取防护、坠落等措施,并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第五十条

固定式作业应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规定执行,并在此基础上增设相应的限速标志,增设标志的版面尺寸和版面内容应符合国标规范。

第五十一条

半幅施工等大型养护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理施工现场,并经路政、高警部门联合验收后方可恢复通行。施工期间造成路产损失的,由管段路政部门调查统计;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恢复原状或到路政部门全额交纳路产损失赔(补)偿费。

第五十二条

隧道施工应及时通知监控中心,更改沿线电子情报板及施工隧道内的车道指示器,做到提前预警,监控中心应通过隧道内的监控摄像头对隧道施工现场进行巡查监管,发现不规范施工行为等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五十三条 长大纵坡路段施工现场管理,除应在严格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设置相关安全设施外,还应根据路段特征每50米增加夜间警示灯或电子导向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施工期间,施工作业单位应主动向路政部门报告施工进度,并在施工项目完工后申请路政部门参与验收。

各路政大队应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结合验收情况(包括造成路损、施工违章记录、施工完工后道路清理情况等)签发《鄂西高速养护施工竣工验收单》。

施工单位没有出具路政部门签发《鄂西高速养护施工竣工验收单》的,养护站、机电中心、隧道大队等部门不得办理工程计量手续,计财部门不得支付工程款项。

第五十五条

辖区路政部门应当详细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作业方案,并积极与高警部门共同完善和规范方案内容。同时,路政部门应进一步优化施工档案,除按照“一证一档”要求设立施工档案外,还应采取“信用评级制”,将方案监督结果和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养护部门,养护部门依据结果,对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则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路政部门与养护部门应加强配合,共同加大养护施工现场作业的监管力度,保障养护作业现场管理规范和施工人员安全。路政部门对施工安全监管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作出如下处理:

(一)施工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隐患问题需要整改的,应当签发《安全管理处理单》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重大安全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中无法保证道路通行安全的,应当责令其停工整改;

(三)施工单位违反道路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责令其停工整改;

(四)违章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后,应当经路政、养护等部门现场核实后,方可复工。

第五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责任到人;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必须服从路政、养护、监控中心等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施工单位对处罚(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向管理处分管科室提出申述,但相关科室未作出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相关处理意见。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多次整改后仍然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政部门应暂扣或吊销其《高速公路安全施工许可证》,并通报高警部门建议吊销《占道施工许可证》,同时通报养护部门降低其信用评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未按照管理处规定要求施工而发生的违章行为,路政部门应开具《安全管理处理单》,限期整改到位。若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开具《安全管理处理单》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路政大队给予警告并责令当场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每次扣罚1000元。

(一)施工作业人员未按要求穿着反光标志服的;

(二)施工安全员未持证上岗,未按要求对施工区进行巡视,施工标识,标牌,锥筒倾倒、损坏而未及时扶正或更换的;

(三)施工现场负责人未进行当日施工计划报备的。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路政大队给予警告并责令当场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每次扣罚5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工整改。

(一)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

(二)人员随意横穿高速,拦截过往车辆的;

(三)施工擅自移动、损坏、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和施工损坏路产不报告的;

(四)施工车辆、器械乱停乱放,随意掉头、逆行的;

(五)施工结束后施工现场未及时按工程技术标准恢复原状的;

(六)施工期限到期后,未办理延期许可,仍继续施工的

(七)不服从路政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由路政大队联合高警强制停工,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扣罚30000元。

第六十三条 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出具路政大队签发《鄂西高速养护施工竣工验收单》的,养护站、机电中心、隧道大队等部门办理工程验收;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将路政大队开具的《安全管理处理单》对施工单位进行扣罚工程款项,扣罚款项由计划财务科在支付工程款项前兑现,并将扣款兑现情况反馈路政科。

第六十四条 路政科应对路政大队施工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督察,对安全监管落实不到位、并倒查核实有管理责任的,应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路政大队、中队负责人和安全分段管理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为管理处路政科和养护科。

附件:鄂西管理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理单 附件:

鄂西管理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理单

施工单位:

施工地点: 施工项目: 违章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养护作业组织管理的通知》交函公路〔2010〕207号、《鄂西管理处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违章施工予以:

1、警告;

2、责令停工整改;

3、扣款 元。

4、路政大队(章) 施工现场负责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道路安全施工管理

道路施工安全承诺书

道路施工安全细则

道路施工安全规定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道路施工

跨越道路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道路施工安全相关法规

乡村道路安全施工办法

道路施工安全主题承诺书

《4、道路施工安全管理办法.doc》
4、道路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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