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随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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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修订稿) (2011-10-20截止)

时间 2011-9-21 13:09 返回

第一条 为做好广州市驻军随军、随调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安置的随军、随调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组织,均有接收随军、随调家属的义务和责任,应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按照本规定完成政府每年下达的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任务。

第三条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安置随军家属工作的主管机关。广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安置当年转业军官随调家属工作,广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安置随军家属和随调家属工作的协调机构。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公安、机构编制、教育、卫生、国资、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随军家属是指随军到驻穗部队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并与其分居两地的配偶。随调家属是指当年批准转业、符合到广州市安置且符合随调条件的转业干部配偶。

已有广州市就业记录或随军前为广州市户口的随军、随调家属不列入政府安置计划。

凡军事实力不在广州市驻军、军队系统在穗临时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在穗机构临时工作人员的家属,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经驻穗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按照总政治部规定批准随军的家属,可按照本规定享受就业安置。

上年度被批准随军且从未被本市各级政府随军家属安置部门列入安置计划的随军家属,可列入下年度的随军就业安置计划。

第六条 驻穗部队各单位干部部门应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将符合条件并需要当年度在广州市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填写登记表并汇总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需由中央部属、省属在穗单位安置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随调家属与军转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

第七条 随军、随调家属工作实行指令性安置、指导性双向选择和自谋职业方式进行安置。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年度随军、随调家属安置计划,下达给区及市直属各有关单位。

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应本着尽量就地就近、专业基本对口和分类推荐、优先安排的原则,坚持计划安置和市场调节相结合、推荐就业、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随军、随调前已失业的或无工作单位的(包括在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的和人事关系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的),实行培训帮扶安置,超过一年未落实单位的,由随军、随调家属户口所属辖区(县级市)政府按月给予基本生活补贴及建立个人社保账户与购买社保,所需经费由随军、随调家属户口所属辖区(县级市)财政解决,并由随军、随调家属户口所属辖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发放和缴纳。

第八条 鼓励随军、随调家属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就业和自谋职业。随军、随调家属可根据个人自身特点,主动进入人力资源就业市场参与竞争就业或自谋职业。鼓励随军、随调家属到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随军、随调家属的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第九条 指令性安置是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考虑随军、随调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和随军、随调前就业单位性质、岗位类别等情况,结合市属和区属用人单位的性质类别、编制数量和人员需求等情况,通过指令性方式把当年符合条件的随军、随调家属分配到相关单位工作的就业安置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随调家属,可采用指令性安置:

(一)配偶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或长期在高危岗位(如核生化、易燃易爆等)工作5年以上的;

(二)配偶在部队荣立三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配偶服现役时间满二十五周年以上或因战、因公致残的;

(四)随军、随调家属为公务员,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

(五)随军、随调家属取得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在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在编在岗人员(人事关系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的除外)。

(六)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第十条 指令性安置的原则

(一)随军、随调前属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原则上由驻军各单位干部部门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安置。

(二)随军、随调前属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名额分配给相应或相近的广州市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妥善安排其工作。

(三)随军、随调前属地级市(含地级市)以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按就地就近原则由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安排在本区所属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随调家属尽量按就地就近原则由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安排在本区所属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四)凡有增人计划的单位,应视当前需安置就业随军、随调家属的情况,按一定比例接收随军家属,并及时为随军家属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十条第

(二)项和第

(三)项接收单位安置对象较多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适当的调配。

第十二条 对随军、随调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了吸收录用手续的在编在岗的随军、随调家属,由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部门参照随军、随调家属原工作单位性质、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工作能力等相关实际情况,在相应或相近类型的单位优先安置,由各级编制部门负责提供空编单位和用编审核,并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

第十三条 指导性双向选择是指由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所属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接收单位与随军、随调家属双向选择见面会、向市、区(县级市)属用人单位、军民共建单位推荐,或者由随军、随调家属自找接收单位等方式,促使随军、随调家属和用人单位达成双向选择的就业意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把符合条件的随军、随调家属分配到与其达成双选意向用人单位工作的就业安置方式。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随军、随调家属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快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的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信息服务系统等方式促进随军、随调家属和用人单位的实时了解、沟通,促使随军、随调家属和用人单位达成双向选择意向并实现就业安置。

各级政府所属公共就业机构应设立随军、随调家属服务部门或随军、随调家属就业服务窗口,为随军、随调家属提供就业指导、办理社会保险转移、职称手续、保管档案等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随军、随调家属通过自谋职业方式实现就业。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随军、随调家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其申请及时为其办理行政关系调入、户籍迁移等相关手续。

选择自谋职业的随军、随调家属未就业期间可在报送安置材料第二年提出申请(每人只可享受一次),按照下列规定,由随军、随调家属户口所属辖区(县级市)政府按月给予基本生活补贴及建立个人社保账户与购买社保,所需经费由随军、随调家属户口所属辖区(县级市)财政解决,具体由随军、随调家属户口所属辖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发放和缴纳。

(一)自谋职业随军、随调家属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当年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的标准计发;从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二)自谋职业随军、随调家属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按灵活就业人员有关规定申报缴纳;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达不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自谋职业随军、随调家属,可继续领取基本生活补贴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为止,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政府提供的随军、随调家属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费:(1)未就业随军、随调配偶已就业且有收入的;(2)未就业随军、随调配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安排工作的;(3)未就业随军、随调配偶出国定居或者移居港、澳、台地区的;(4)未就业随军、随调配偶与军人解除婚姻关系的;(5)未就业随军、随调配偶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或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6)军人被取消军籍的;(7)军人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因公牺牲的除外)。(8)自谋职业的随军、随调家属被录(聘)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与企、事业(编制外人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后,政府停止发放、缴纳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费。(9)随军家属配偶退出现役或到广州市辖区外服役的,不再享受政府发放、缴纳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 自谋职业随军、随调家属档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随军、随调家属户口所属辖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统一管理。基本生活补贴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由随军、随调家属户口所属辖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核拔。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核定。

第十七条 自谋职业随军、随调家属的基本生活补贴从审核通过的次月计发(前提为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由自谋职业随军、随调家属按规定程序申办退休审批手续,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由本人提前一个月送交户口所属辖区(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办理社保申领手续,从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政府停发基本生活补贴。

第十八条 对随军、随调家属已接受过指令性或指导性安置的,但对安置情况认为不合适的,可以选择自谋职业并享受相关优惠待遇(但已安置到新单位报到的除外)。自谋职业的随军、随调家属视同当地政府已予安置就业,市、区(县级市)有关部门不再接受其申请或办理就业安置手续。

第十九条 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聘用制的单位,对接收的随军、随调家属应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随军家属要求签订三年以下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除外),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除法定和约定的解约条件外,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接收安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随调家属,在适应期内与其他职工同等条件下,应在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一)配偶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或长期在高危岗位(如核生化、易燃易爆等)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

(二)配偶在部队荣立三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配偶服现役时间满二十五周年以上或因战、因公致残的;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经济性裁员中,在与职工同等条件下对随军、随调家属应优先聘用上岗。

第二十二条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随军、随调家属。企业、事业(编制外人员)单位招用随军、随调家属并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凭双方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及单位购买社保增减员表,可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社保补助证明,凭该证明到市就业办办理领取社保资助手续。

具体资助办法按资助当时的具体社保缴纳政策执行,根据合同期限全额资助企事业单位(指编制外人员)应缴纳部分,最长不超过三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发挥市、区(县级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作用,为随军、随调家属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随军、随调家属随军前无工作单位(包括在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的和人事关系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的)选择自谋职业或者政府下达就业安置计划三年内从接收单位下岗的,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后享受失业保险等待遇,并可到户口所属辖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加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一年内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指导,三次免费职业介绍;对参加技能培训的随军、随调家属,提供一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职业培训,对培训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能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培训每年需要的培训经费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随军、随调家属应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正确对待组织安排,对指令性、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的单位或岗位应予服从。随军、随调家属接到工作安置通知后,应在两个月内到指定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不服从安置、不签订协议或调令发出后反悔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自动放弃安置人员不再享受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和缴纳社会保险待遇,市、区(县级市)有关部门不再为其安排和推荐工作,已移交的个人档案退回原人事关系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政府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随军、随调家属信息库,积极推荐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成功推荐1名列入当年安置计划的随军、随调家属与用人单位达成双向选择协议并落实就业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每位军属只可享受一次)。所需要的经费,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专项经费中列支。

随军、随调家属人事关系可挂靠在政府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随军、随调家属的配偶服役期间按50%收取挂靠管理费。所减免的50%挂靠费,由挂靠单位向随军、随调家属户口所属辖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所需要的经费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对为安置随军、随调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符合减免税规定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对随军、随调家属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减免税规定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每名随军、随调家属只能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第二十七条 对完成和超额完成安置随军、随调家属任务以及对随军、随调家属在优待照顾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期完成随军、随调家属安置任务的单位,不能评选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

第二十九条 随军、随调家属安置工作应作为考核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目标责任制的内容。对拒绝接收随军、随调家属安置的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接收的,其领导成员按未完成任期目标责任制,领导班子成员考核不能评为先进或优秀,单位集体不能评为先进。

第三十条 在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和发放、缴纳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费等工作中涉及伪造档案、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一律取消该随军、随调家属在广州市的就业安置资格,已移交的个人档案退回原人事管理部门。涉及地方的通报地方相关部门,涉及部队的通报该随军、随调家属配偶所在单位及上级领导机关,并由部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军纪处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随军、随调家属档案审核,对个人档案中出现伪造、虚假资料等情况,应及时查清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取消该随军、随调家属在广州市的就业安置,已移交的个人档案退回原人事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就业安置工作的分工和具体情况,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年度经费预算。财政部门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安排,根据工作需要按时划拨资金。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已安置的随军、随调家属按原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随军安置办公室02086322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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