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发行第二期杭州旅游消费券(商家)承诺书

2020-03-03 00:35:0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联合发行第二期杭州旅游消费券(商家)承诺书

为积极应对全球经济危机,吸引更多的国内、国际游客来杭州旅游,经杭州市委市政府批准,由杭州市旅游委员会牵头实施“同游杭州,共享品质——2009杭州好客年”第二期杭州旅游消费券发行工作。

第二期杭州旅游消费券的面值构成为:10元6张,20元2张,50元2张,每份总价值200元。有中、英、日、韩四种文字版本。由市旅委编印,市财政局监印,并在第一期杭州旅游消费券防伪基础上增设部份防伪功能。使用期限为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节假日亦适用。

第二期杭州旅游消费券可在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二区)及桐庐、淳安、建德、富阳、临安五县(市)的指定使用商家——主要旅游景区点(至少包括首道门票,餐饮、演艺等项目视各景区点具体情况而定)、游船票、宾馆饭店(至少包含房费,餐饮、娱乐等项目视各宾馆饭店具体情况而定)、旅游演艺门票以及餐馆、茶楼、足浴店、酒吧、KTV、咖啡西餐厅、体育健身、药店、疗休养、美容美发(含所有消费)等场所使用。

若第一期杭州旅游消费券使用期限延长至2009年5月31日后,则与第二期杭州旅游消费券同步使用。各杭州旅游消费券指定使用商家必须同时接纳第一期和第二期杭州旅游消费券。

第二期杭州旅游消费券由政府和参与商家共同联手实施。按商家回收杭州旅游消费券总额,核实后,政府给予50%的补助,另50%由商家让利。

为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确保杭州旅游消费券的有序使用,特承诺如下:

一、服务质量承诺

承诺向游客提供符合其行业标准的优质商品或服务,保证在游客享受优惠的同时不影响服务质量。

二、诚实守信承诺

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杭州旅游消费券指定使用商家实施细则》,自觉维护游客和市政府及市旅委的利益。

三、操作规范承诺

1、按规范收取旅游消费券

游客在商家消费时,在享受商家既有的优惠后,按其全部消费所应付金额总额,每满40元收取价值10元的杭州旅游消费券,另请游客自付现金30元人民币,以此类推,上不设限。如游客应付88元,可收取价值20元的杭州旅游消费券(2张面值10元的杭州旅游消费券或1张面值20元的杭州旅游消费券),实收现金68元人民币。杭州旅游消费券使用不受商家推出的普通消费者可以享受的其他任何形式优惠措施的限制。

2、按规范手续操作

计算收取旅游消费券数量。商家根据上述规定,计算收取游客旅游消费券的数量。

开具发票。根据游客最终实付现金部分开具发票,提醒游客妥善保存,以备兑奖使用。

留券。撕下相应数量的旅游消费券,并在券上登记本次消费发票号码,以备查。若商家与游客一次结算时收取多张旅游消费券,可用订书机订在一起,在第一张券上登记发票号码即可。对回收的旅游消费券应妥善存放保管,以作财政结算凭证。

盖戳。根据游客使用旅游消费券的金额在抽奖联商家盖戳处加盖相应数量的专用印戳,每用价值10元的旅游消费券盖1个戳,依此类推。如游客使用了1张面值20元的旅游消费券,商家应盖2个戳。

投入抽奖联。商家对游客所持旅游消费券抽奖联已盖满印戳的,应主动提示游客将抽奖联撕下投入抽奖箱。

3、认真鉴别无效券

旅游消费券必须整本使用,若脱离册子单独使用,则判定该旅游消费券无效。

4、明示使用细则

承诺在经营场所内的明显处自行设臵“欢迎使用杭州旅游消费券”宣传,标明优惠范围、内容和咨询投诉电话(咨询:0571-961

23、87928540,投诉:0571-85171292)。张贴由市旅委统一印制的旅游消费券指定使用商家标识、海报,摆放、管理和维护由市旅委统一制作的抽奖联回收箱。商家既有的优惠措施须一并在商家门口张贴通告,告知游客。

5、规范统计上报

商家必须每日统计旅游消费券回收情况;每周一中午12:00前登录杭州旅

游消费券回收情况网上报送系统,上报上周杭州旅游消费券回收数量及游客持券消费总金额;每月1日复查上月总体情况。

应确保每日、每周、每月的旅游消费券回收数量吻合,并收集好旅游消费券,确保旅游消费券数量与统计数量相一致。

商家必须每半个月检查抽奖联回收箱,清点回收的抽奖联,妥善保管,按指定时间和地点送达牵头部门汇总。

6、规范结算

按《杭州旅游消费券指定使用商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杭州旅游消费券按月向杭州市财政局消费券兑付点(中财发展大厦一楼大厅)申请结算。

由各商家清点好旅游消费券,计算好面值金额,上报给各牵头部门。清点时须由各商家财务部门在旅游消费券背面加盖单位公章,以百张(张与张之间分开)为单位成把,按把结算。不足百张集中安排在11月初活动结束后结算。

经各牵头部门复核旅游消费券数量,由指定经办人到市财政局消费券兑付点办理财政资金兑付事宜(由中信银行杭州分行以转账形式将财政资金划至各商家指定银行账户)。结算截止日期为2009年11月30日。

各牵头部门登记造册旅游消费券兑现明细单上报市旅委计财处备案。

各商家5月20日前向各牵头部门报送单位银行账户信息,再由各牵头部门统一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对于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二区)旅游消费券指定使用商家回收的第二期(如延期使用的6月1日后的第一期杭州旅游消费券)由市财政按回收总额的50%给予补助。对于萧山、余杭二区和五县市指定使用商家回收的第二期和6月1日后的第一期旅游消费券,由所在区、县(市)财政补助回收总额的50%。

商家如收到假冒伪造的杭州旅游消费券,市财政将不予补助,由商家承担责任。

7、落实专人负责

承诺就本次活动商家成立工作小组,设总负责人一名,报牵头部门备案,根据不同事宜分别指定投诉与咨询组负责人、宣传标示组负责人、监督检查组负责人、统计核算组负责人。

四、接受监督检查承诺

自觉接受市旅委等有关部门和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的监督、检查,遵从市旅委等有关部门和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的处理意见。对因商家原因引起的服务或商品质量问题、价格问题、旅游消费券回收情况、游客投诉等事宜迅速按要求整改到位。

五、违约责任

商家拒绝持券者在其经营场所消费的,或不予受理旅游消费券,或有其它违反本《承诺书》及《杭州旅游消费券指定使用商家实施细则》行为的,使市旅委或其关联单位受到投诉或受权责机关处罚或受第三人请求赔偿,或遭受其它损失的,商家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负责理清所有纠纷并赔偿市旅委或其关联单位因此所遭受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罚金及因诉讼或行政救济所支付的费用。

对有因旅游消费券使用引发的严重投诉、私自收购旅游消费券、虚报旅游消费券数量、伪造旅游消费券、伪造抽奖联印戳等行为的,将取消商家参与活动和申领补贴资格,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它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商家签字盖章后一份作为报名材料报牵头部门,另一份由商家留存。本《承诺书》自商家签字盖章并被正式确定为“杭州旅游消费券指定使用商家”后生效。

商家(盖章):

商家代表(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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