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镇人大换届选举投票选举阶段业务辅导材料

2020-03-01 18:55:3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县镇人大换届选举投票选举阶段业务辅导材料

一、投票选举

投票选举县、镇两级人大代表,是选举活动中程序性和技术性最强的环节。投票选举主要通过召开选举大会或者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

(一)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1.发动选民积极参加投票选举。

投票选举前,要再次进行选民教育。通过选民教育使选民知道选举投票的重要意义;知道自己选区要选几名代表和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姓名、基本情况;知道在什么时候、到什么地方投票;知道怎样填写选票、怎样投票;知道自己不会写选票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写;知道自己不能亲自投票,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2.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为保证投票选举活动的顺利进行,选举委员会和选区工作小组除了对已有的工作人员做到分工到人,明确责任外,还要从其他单位和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协助选举工作。要组织选配好各个选区选举大会或者投票站的主持人,酝酿和推选各选区的监票人员和计票人员。本选区的代表候选人不得成为投票选举活动中的主持人、监票人和计票人。投票选举前选区工作小组要根据选举的任务和要求对选举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各选区选举工作组成员,选举大会或者投票站的主持人,监票、计票人员,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各个选区的联络员和选民小组长等。

培训的目的是使选举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做好选举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掌握投票选举的法律程序和具体工作方法,严格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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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本选区选民直接参加投票站投票、选举大会投票和流动票箱投票的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心中有数。

(3)帮助在外打工、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选区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同意,并办理书面委托书,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4)及时公布选民补正榜,帮助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的选民办理选民证。政党提名的候选人应在参选选区予以补正。

(5)拟定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主持人的讲话稿等相关材料,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制定好投票站和选举大会的选举办法。

(6)印制好选票。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应当按照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如果同时选举县、镇两级人大代表,选票应当用两种颜色统一印制。选票上应当加盖选举委员会印章。选票的制作要统一规范,明白易懂,便于操作。印制好的选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让任何非选举工作人员接触。

(7)制作票箱。票箱分为投票站票箱、选举大会中心会场票箱和流动票箱三种。根据设置地点的不同,每种票箱的大小尺寸也应当有所区别。制作票箱时应当考虑选举时密封、加锁、投票口不能过大等特点。票箱应当为木质,形状为长方形。

(8)制作和准备好投票选举的必备用品。如黑板、粉笔、画票笔、封条、计算器、胶水、选举工作人员佩带的证件和选举结果统计表格等。

(9)与公安部门或者基层治安保卫组织商定投票选举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10)布置好投票站和选举大会的会场。具体包括条幅、标语、彩旗、桌椅、音响设备、磁带、茶水等。会场布置要简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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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举工作人员全部上岗,按照划分的区域或者位置就座。选举工作人员包括选区工作小组领导成员、总监票员、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维持会场秩序的人员、登记领票的工作人员、发放选票的工作人员等。

(2)选民进入大会会场。选民到齐后,选举工作人员清点到会人数和委托投票人数,并报告选区选举工作小组负责人。

(3)选区选举工作小组负责人讲话:宣读选举委员会的选举主持人委托书;介绍前一阶段选举工作的情况;向选民报告本选区现有人口数、选民人数、应选代表数,并宣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也可以安排代表候选人到主席台与选民见面,但不得作介绍、宣传。

(4)选举主持人宣读有关注意事项。 (5)以选民小组为单位报告选民人数。

(6)大会主持人宣布选举大会开始,全体起立,奏《国歌》。 (7)大会主持人向选民报告本选区的现有人数、选民人数、到会选民人数、委托投票人数,以及在投票站投票和流动票箱投票的人数。

(8)通过《选举办法》。

(9)由大会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以及计票人名单。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不同于由选举委员会或者选区工作小组确定的选举工作人员,他们应当在选举大会上由选民推选产生。选区工作小组可以在选民充分协商、酝酿的基础上,预先提出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以及计票人名单,但该名单必须在选举大会上由选民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应当由本选区懂得选举业务知识、公道正派的选民担任。

(10)监票人、计票人核实大会选民人数,当场检查票箱,然后加封。

(11)大会主持人向选民介绍选票的式样,介绍如何领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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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民填写选票前,工作人员应当向选民说明填写的方法和要求,但不得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更不得暗示甚至要求选民投谁的票,不投谁的票。

(3)选民填写选票时,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 (4)流动票箱工作人员接受选民投票。

(5)选民投票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将流动票箱送交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由监票人员、计票人员统一开箱计票,投票结果一并计入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的投票总数。流动票箱不得在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外开箱计票。

(三)再次投票

1.在投票选举中,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在选民直接选举县、镇两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即可以当选。但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的名额,且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由选民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2.再次投票是第一次投票的继续,其程序应当与第一次投票相同。

3.再次投票应当尽早举行。再次投票的时间由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4.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代表候选人当选。

由于在第一次投票中,得票相等的代表候选人已经获得了过半数的选票,再次投票时,只是在这几个具备当选资格的候选人中选择得票数更多的候选人为代表,因此,即使在再次投票中候选人所得票数没有超过选票的半数,也不影响其当选。再次投票的目的只在于确认谁得的票数更多。

(四)重新投票

在一次投票选举中,开箱取出的选票总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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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甚至违法行为,需向选举主持人报告,由选举主持人和选举工作人员制止或进行处理,代表候选人委派的选举监督人不得自行处理或强行制止;代表候选人委派的选举监督人自行处理或强行制止投票人及选举工作人员的行为,均被视为不正当行为。如果选举主持人和选举工作人员对代表候选人委派的选举监督人反映的问题不予理睬或不予解决,选举监督人可向选举委员会反映,由选举委员会解决。

7.如代表候选人不愿意委派选举监督人,即等于主动放弃此项权利,但不得要求其他代表候选人亦不委派选举监督人。

(三)计票程序

1.集中票箱。在规定的选举时间结束后,所有投票站的票箱和流动票箱由工作人员、监票人护送到计票点。

2.分组开箱点票。各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应各自清点领取、发出与剩余的选票数以及参加投票的选民数。

在开箱前,监票、唱票、计票人员再次清点选区的总参选人数和已发出选票数及剩余的选票数。

揭封开箱点票时,监票、唱票、计票人员必须在场,同时允许选民观察整个计票过程。

计票以选区为单位统一进行。

开箱后,清点箱内的实有票数,并核对参选的选民数和已发出的选票数,依法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如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如收回的选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尽快查明原因。

如能确定是哪个投票站、流动票箱收回的选票多于投票人数的,可就选举无效的投票站、流动票箱,在3日之内进行重新投票。否则,整个选区应在3日内进行重新投票。

3.计票后,应宣布本选区选民数、发出和收回票数;宣布本次选举是否有效,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选举,选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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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唱票、计票。有效选票分捡后,由唱票人、计票人在两名监票人的监督下,逐一进行唱、计票。唱票人应高声读出每张选票所选的被选人姓名,计票人应在黑板上事先写上候选人姓名的下方如实作出标记。被选人如不是候选人,计票人则应在黑板上如实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下方作出累计票记。监票人应监督唱票人所读出的姓名是否与选票相符,监督计票人记录的姓名与唱票人读出的姓名是否相符。

唱计票结束后,分别计算出每一被选人所得票数。 7.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8.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5日之内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为2人。

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另行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9.宣布选举结果。经唱票、计票、监票人计算并核对出每一被选人的得票数后,应当场由选区工作小组宣布所有代表候选人得票情况,在当日或次日向选民公布。

10.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宣布选举结果后,应由监票、唱票、计票人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以选区工作小组的名义,上报选举委员会审核。选举结果报告单上要有唱票、计票、监票人的签名,同时将选票全部封存,贴上封存单。

(四)张榜公布选举结果

投票结果上报选举委员会后,经选举委员会审核符合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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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顺序排列。二是以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人数。比如,另行选举要选出2名代表,则应当确定3至4名代表候选人。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当为2人。这是落实差额选举原则的保证。

3.不是候选人的选民在第一次投票选举中,比候选人得票多,但未过半数,在另行选举中,应当将他作为代表候选人之一。

第一次投票中,不是代表候选人的选民,得票数有可能超过正式代表候选人得票数。遇到这种情况,在另行选举中,该选民应当列为代表候选人,并且在候选人名单上,与第一次投票时的正式候选人一样,以第一次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如果其第一次投票时得票数超过正式候选人,那么,在另行选举的候选人名单中,其名字应当列于第一次投票时的正式候选人之前。

4.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数当选,但是,得票数必须达到基本的基数,即三分之一。因为如果得票过少,就说明其民意基础差,没有代表性。

5.如果候选人经过两轮选举,仍未当选,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酝酿候选人,另行选举。

如果第一次另行选举未能选出代表,说明选民对候选人有不同意见。为了更好地发扬民主,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酝酿、确定新的代表候选人,另行选举。

四、代表资格的确认

为了保证县、镇人大代表选举符合法律规定,地方组织法规定了代表资格审查制度。代表资格审查就是对当选代表的一种资格确认。代表资格审查是县、镇人大代表选举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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