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处置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2020-03-03 15:52:2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舟山市普陀区处置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2007年11月29日)

一、总则

(一)目的、依据

(二)指导思想

(三)工作原则

(四)适用范围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组织指挥机构

(二)指挥机构职责

(三)成员单位职责

(四)区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

三、各乡镇、街道、区属有关单位应急机构

四、事件等级划分

(一)特别重大事件(I级)

(二)重大事件(II级)

(三)较大事件(III级)

五、预警机制

(一)预防

(二)预警信息收集

(三)预警信息评估和发布

(四)预警分级和行动

六、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送与处理

(二)响应等级

七、应急结束

八、后期处理

九、应急保障

(一)信息与通讯保障

(二)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

(四)人员培训

十、附则

(一)预案制订更新

(二)预案解释部门

(三)实施时间

舟山市普陀区处置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依据

为及时、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根据“加快推进我区行政应急机制建设,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的能力”的总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管理规定》、《宗教事务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舟山市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普陀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

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为出发点,以维护民族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并确保社会稳定为目标,坚持日常工作和专项工作相结合,立足预防,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有效处置各类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群体性事件,为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交通秩序和其它社会秩序,推进“平安普陀”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加强预防,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快速反应,教育疏导,分级处置,依法处理,严格宣传纪律,统一报道口径。

1.加强预防原则。增强忧患意识,高度重视民族宗教的安全工作,居安思危,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组织准备等。

2.分级管理原则。对一般民族宗教方面突发性事件,应在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由区民宗局和管辖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规模较大、重特大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由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发生的民族宗教方面突发性事件涉及到区属有关部门的,区属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在区以及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协调下,会同统战、民宗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4.快速反应原则。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快速赶赴现场处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职能分工采取措施迅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5.教育疏导、防止扩散原则。要本着“宜缓不宜急,宜解不宜结,宜散不宜聚”,冷静观察,准确判断,坚持教育疏导为先,有针对性的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说服教育、劝阻、制止等手段,教育多数,分化孤立为首者,控制局势,严防事态恶化、扩散,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6.依法处理原则。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突发性事件,要牢固树立法制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职权,正确运用法律,争取最大限度地团结信教群众,依法处理极少数不法分子。

(四)适用范围

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涉及少数民族成员、信教群众和因宗教问题引发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事件。主要表现为:

1.不同民族成员间因为具体经济利益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2.因新闻报道和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刊载的内容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的内容引发的游行抗议及串联声援活动;

3.由于民族间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多样性、差异性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

4.各民族交往过程中及少数民族人口流动过程中发生的摩擦和纠纷;

5.受境外敌对势力或个别民族分裂分子、宗教极端分子煽动,发生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事件或者不明真相的信教群众参与的与政府对抗的突发事件;

6.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因宗教信仰问题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7.同一宗教内部因派别、权利继承、利益等矛盾引起的矛盾、纠纷、械斗;

8.因在土地开发、城市建筑拆迁、落实宗教房产政策、风景名胜区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的利益而引发的突发性事件;

9.大规模非法宗教集会,或跨地区、或在敏感时期、敏感地点组织的非法宗教集会; 10.其他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事件。

二、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一)组织指挥机构

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服从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是处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指挥中心,统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区委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委统战部部长和区公安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办、区府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区委政法委、区维稳办、区外事办、区台办、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国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区民宗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区民宗局。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处理。

(二)指挥机构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确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及具体分工。 3.决定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并加强监督;决定本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4.负责向区委、区政府汇报事件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提出有关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5.负责组织、协调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新闻报道、记者采访等工作事项。 6.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办、区府办:承接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请示区协调小组组长启动应急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报告事件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处置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和批示。 区委宣传部(区委区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区内外新闻媒体对事件进行客观、公正、完整的报道,统一报道口径。

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区维稳办: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事发地乡镇、街道做好与群众代表就引发事件的具体问题进行协商处置。

区民宗局:负责牵头制定本预案;确定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及具体分工;组织、指导、协调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区外事办:负责协调做好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外人员的疏散、安置等相关事宜,并负责有关通报、联络等工作。

区台办:负责协调做好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台同胞的疏散、安置等相关事宜,并负责有关通报、联络等工作。

区公安分局: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组织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护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区财政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中学生的安抚稳定工作;负责指导做好参与事件学生、教职员工的教育、疏导工作。

区国土资源分局:参与处置因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

区国安分局:领导和组织全区安全机关发现和搜集境外反华势力、间谍情报机关、各种敌对势力在幕后策划指挥、宣传煽动、插手利用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报信息,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侦查工作。

区工商分局:参与处置因工商行政管理活动引发的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 区建设局:参与处置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引发的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 区交通局:负责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协助做好处置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相关工作。

(四)区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 1.应急状态下职责:

(1)根据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建议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2)负责安排区协调小组会议。

(3)及时向区协调小组领导报告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实时信息和整体动态,提供决策参考和工作意见。

(4)根据区协调小组授权,协调指导有关乡镇、街道、区属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行动。 (5)完成区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常态下职责:

(1)保持与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部门和市民宗局的联系沟通,收集、分析、研究有关信息,提出预警或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组织修订和完善本预案;指导、协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属有关部门制定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辑、印发全区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方案、全区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络手册,建立全区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信息库。 (3)调查研究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完善全区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

(4)建立并加强与兄弟县(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属有关部门的联系。 (5)组织安排全区处置民族宗教方面突发公共事件的培训和演练。

三、各乡镇、街道、区属有关单位应急机构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属有关单位须建立应急小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及区属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联络员,报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属有关单位可以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本单位应急预案,并报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属有关单位应急小组可自行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或建议启动本预案。遇到较大以上民族宗教突发事件,本预案启动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属有关部门应急小组作为本预案相应机制开展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属有关单位自行启动应急预案,应将处置情况及善后总结及时报区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事件等级划分

根据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参照《舟山市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将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I级)、重大事件(II级)、较大事件(III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

1.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全区性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2.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300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3.不同民族之间、某一少数民族内部或者信教群众之间100人以上的聚众械斗并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20人以上受伤的事件;

4.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100人以上的在区政府大院子周边等重点地区聚集、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

5.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使各民族人民生命财产遭受特大损失的事件; 6.视情况需要作为I级对待的事件。

(二)重大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1.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跨乡镇、街道的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2.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300人以上至30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3.不同民族之间、某一少数民族内部或者信教群众之间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2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20人以下受伤的事件;

4.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30人上至100人以下的在区政府周边等重点地区聚集、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 5.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造成的严重威胁各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6.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 7.视情况需要作为II级对待的事件。

(三)较大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1.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2.因经济、民事等纠纷的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3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

3.不同民族之间、某一少数民族内部或者信教群众之间3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2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受伤的事件;

4.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30人以下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 5.视情况需要作为III级对待的事件。

五、预警机制

(一)预防

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全区民族宗教突发事件预防网络,畅通预防信息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区民族宗教活动的动态情况,严密监视各种事件的苗头,要与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一起,共同研究民族宗教预防措施,加强防范,切实提高预防的效率。

(二)预警信息收集

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乡社区、村、居委会等各级行政机构和自治组织的预警能力,及时掌握事件的苗头,各乡镇、街道要把酝酿过程中的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及时上报区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预警信息评估和发布

区协调小组办公室获得可能发生较大事件的预警信息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分析、研判,并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四)预警分级和行动 1.红色等级

(1)指标迹象:情报显示或者证实即将发生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

(2)行动:市领导小组做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行动准备。经区协调小组批准,启动本预案,采取各项措施保护有关机构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橙色等级

(1)指标迹象:情报显示有发生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实可能性。

(2)行动:区协调小组做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行动准备。经区协调小组批准,启动本预案,采取各项措施保护有关机构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3.黄色等级

(1)指标迹象:情报显示发生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增大。

(2)行动: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时提醒有关部门和人员高度重视,注意收集情报,跟踪形式动态,同时考虑事件可能发生的方式、规模,完善应对措施。

4.蓝色等级

(1)指标迹象:情报信息显示可能发生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

(2)行动: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时提醒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准备,注意收集情报,跟踪形式动态。

六、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送与处理

1.信息来源

有关乡镇、街道,区民宗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安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信息提供。

2.信息接受和处理 (1)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属有关单位接到较大以上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要及时安排24小时值班,并在最迟不超过2小时内报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区协调小组办公室。

(2)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协调小组书面报送较大以上民族宗教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3)本预案启动后,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属有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将事态发展的后续信息报送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区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协调小组报送后续信息及处置情况。

(4)接到区内重要突发事件信息后,区政府最迟不超过1小时报告市政府,同时报送市属有关部门。

3.信息公布

(1)需要公开的信息,由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商请区属有关部门确定,必要时报请区协调小组或市民宗局批准后,由区新闻办对外公布。区新闻办负责处理舆论、公众信息事宜。 (2)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属有关部门收集、整理、传递突发事件信息时,须准确、及时,不得漏报、迟报、误报。

(3)涉及机密的信息,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二)响应等级 1.I级响应:

(1)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启动各自预案,并在1小时内将情况报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在收到信息并迅速核实后,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区协调小组,由区协调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 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件的经过、参与人员数量和估计的人员伤亡数、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指导,派员指导事发地民族宗教工作,并为事件处置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3)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协调有关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区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4)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落实区协调小组交办的各项协调事项,并随时与有关方面保持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事件结束后,要写出经验总结报告,并对相关责任处室和个人提出奖惩意见。 (5)区民族宗教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由区新闻办负责落实,提早准备新闻发布的形式与口径。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收集与整理各方面的信息,重要信息在接到后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民宗局;事件结束后,要汇总事件起因和经过,写出事件经过报告。 2.II级响应

(1)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启动各自预案,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报告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事态发展,区协调小组宣布启动本预案。

(2)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组织人员指导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并为事件处置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3)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4)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落实协调小组交办的各项协调事项,并随时与有关方面保持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事件结束后,要写出经验总结报告。、(5)区民族宗教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由区新闻办负责落实,提早准备新闻发布的形式与口径。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收集与整理各方面的信息,重要信息在接到后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民宗局;事件结束后,要汇总事件起因和经过,写出事件经过报告。 3.III级响应

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各自预案,参与事件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区委、区政府领导和区协调小组。区协调小组提供政策支持,沟通相关部门,密切注意事态发展情况,根据需要启动本预案。

七、应急结束

事件的发展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区协调小组同意,可以宣布处置行动结束。

八、后期处置

由区民族宗教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做好善后工作,稳定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的情绪,帮助他们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如有重大经济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做好赔偿工作。同时,要协助区协调小组对事件的各个环节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为今后处置类似事件积累经验;根据事件暴露的问题,不断修改和完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对有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于保障和奖励;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有处理权的机关依法、严肃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

九、应急保障

(一)信息与通讯保障

建立、健全信息收集、传输、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的传输渠道,保持信息设备性能完好,并配备应急人员与技术力量。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发生期间,区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实行24小不间断值班制度,随时向上级报告事件处置的动态信息;区协调小组成员要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二)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涉及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办理。

(三)物资保障

建立和健全处置事件的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急工作所需的车辆、照明、通讯器材等物资的充足。

(四)人员培训

具体方案由区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区协调小组同意后实施。内容包括学习各级预案、应急专业知识、民族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基本知识等,不断提高对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

根据工作形式的需要,经区协调小组同意,可以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演练。

十、附则

(一)预案制订更新

本预案由区民宗局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完善。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处置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机关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学校处置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档案室突发性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2

处置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舟山市普陀区处置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doc》
舟山市普陀区处置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