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21:00:0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上海浦东新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财务收支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审计署颁发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精神,依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收支审计必须以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制度、审计法规的前提下,以本企业制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为依据。
第三条 本公司有独立核算的部门和单位均属财务收支审计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和各直属全资、控股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各级审计部门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职权,向本单位主要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内容,包括财务报表及其反映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以及被审计财务事项有关的经济活动。
第二章 资产审计
第五条 流动资产审计
(一) 货币资金审计
1、库存现金审计
(1)审查库存现金的实有数,账实是否相符,有无溢缺;出纳人员有无挪用;有无白条抵库;有无超出银行核定的限额。
(2)审查收入的现金是否及时入账,有无截留、挪用、私设小金库或贪污情况。
(3)审查支付的现金是否真实,有无假收据、假发票或用发票的副联报销、贪污情况。
(4)审查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的数据是否一致,有无瞒收、虚报等情况;现金的账务处理及会计记录是否正确、合规。
(5)审查现金的收付业务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2、银行存款审计
(1)审查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总账是否相符;审查是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达账是否及时处理。
(2)审查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账单的收支有无异常现象,有无虚收、虚付或收付均不入账的情况。
(3)审查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合法性、正确性,有无其他单位或个人借用账户或支票进行非法活动。
(4)审查有无公款私存的现象。
3、其他货币资金审计
(1)审查汇往外地的采购专户,是否与采购业务有关,支出是否合理合法,采购业务是否及时结算,余额是否及时退回,有无代其
他单位和个人收付款的问题。
(2)审查以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证方式存入银行的款项是否真实,是否为企业经营所需要,结算是否及时。
(二)应收及预付款项审计
1、审查应收及预付款项账面余额的真实性、正确性,是否属于正常业务形成,有无违反规定对外拆借资金问题,有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问题。
2、审查坏账准备的提取与坏账损失列支的真实性、合规性、正确性,手续是否完备。
(三)应收票据审计
1、审查应收票据是否由正常业务产生,有无非商品交易而形成的应收票据;应收票据到期是否及时向承兑人收回,有无已到期或过期未收回的票据。
2、审查商业汇票贴现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贴现款是否及时入账,贴现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四)存货审计
1、审查存货账面余额及结存数量的真实性、正确性,账账、帐表、账卡、账实是否相符;代加工、代保管的存货产权是否经过界定;盘盈、盘亏及报废的存货是否经过批准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2、审查存货入账价值的正确性,采购成本构成项目是否正确,采购费用分配比例是否合理,增值税 — 进项税是否按规定入账,计
算是否正确,有无违反规定进行核算问题。
3、审查存货的计价方法是否正确,是否坚持一致性原则,有无违反规定,任意改变计价方法,人为调节存货发出成本问题。
第六条 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审计
(一) 固定资产审计
1、审查固定资产的实存量,是否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有无账实不符,家底不清的问题。
2、审查购建的固定资产是否纳入计划和预算,有无盲目购建、追求豪华、不讲实效问题;新建固定资产的价值是否真实,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同时验证新增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证明。
3.审查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折旧方法、折旧额计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任意扩大折旧范围、随意改变折旧方法、多提或少提折旧的问题。
4、审查固定资产的报废、盘盈、盘亏、转让的处理是否经过批准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手续是否齐备,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处理问题。报废资产的残值及转让固定资产的价款是否及时全部入账,有无私设小金库问题。
5、审查企业在发生资产转移或企业改制中,是否按要求和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有无资产流失问题。
6、审查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合同是否合法合规;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计价是否准确;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合同到期,所有权转移是否按原定条件执行。
(二)在建工程审计
1、审查在建工程物资是否账实相符,有无丢失、损毁;预付工程价款是否真实、正确,手续是否齐全。
2、审查在建工程各项支出是否正确、真实、合规,工程成本分摊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第七条 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和其他资产审计
1、审查各项资产的形成及取得是否合法;计价是否准确、合规;摊销的期限是否符合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无形资产对外转让、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2、审查待摊费用的项目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分摊期限是否合理,有无将属于长期待摊费用而作为待摊费用处理,有无利用待摊费用弄虚作假、人为调节成本、隐瞒利润或虚增利润的行为。
第三章 负债审计
第八条 负债审计
(一)短期负债审计
审查各项短期负债金额是否正确,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有无隐瞒风险。预提费用的项目、数额是否正确,预提期与受益期是否一致,有无任意多提、少提或不提的问题。
(二)应付职工薪酬 — 工资及福利费的审计
1、审查应付职工薪酬 — 工资和福利费提取比例是否真实、合
规;工资的发放有无虚报冒领现象;奖金、工资性津贴发放标准以及福利费的用途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审查实行绩效挂钩情况、提取工资总额的标准、比率是否合规;审查提取工资总额的基数、新增效益工资的计算和各种单项工资的增加是否合规、真实。
(三)应交税费审计
审查各项税金的计算依据、税目、税率是否符合国家税法规定;有关减免的税金,是否依法批准,年末与税务部门清缴的手续是否齐全;有关会计记录是否正确,有无错计、漏计、拖欠、截留税金等问题。
(四) 长期负债审计
审查长期借款资金来源,使用及归还是否符合规定。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审计
第九条 投入资本的审计
审查实收资本是否按公司章程真实、按时、足额。 第十条 资本公积金审计
审查公积金的形成是否真实,缴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资本溢价是否进行了正确的反映;企业接受捐赠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金是否经过批准,有无擅自转增资本金问题。
第十一条 盈余公积金审计
审查法定盈余公积金是否按照法律规定正确提取,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是否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有无随意提取的情况;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是否经过批准,有无违反规定的问题;审查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以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任意提取和使用的问题。
第十二条 未分配利润审计
审查未分配利润的核算是否正确,有无不实现象。
第五章 生产成本审计
第十三条 成本审计
(一)审查有无成本计划、费用预算。审计成本费用及开支范围是否合法,有无将购置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捐赠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列入成本。
(二)审查成本计算的合规性及正确性,成本计算方法是否适当,各计算期成本计算方法是否一致,有无成本虚假的问题,有无利用摊提费用人为调节利润的行为。
第六章 损益审计
第十四条 收入审计
(一)审查主营业务收入是否确定、合规,有无隐瞒或虚构收入现象;实现的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有无收入不入账。审查其他业务收
入是否正确进行账务处理,是否转移其他业务收入形成小金库。
(二)审查主营业务成本、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的范围和界限是否正确、合规,有无人为调节成本、利润的情况。
第十五条 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审计
审查费用支出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情况;通过摊销、计提形成的费用,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各项税金的计算是否正确;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收入、支出是否符合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营业外收支审计
(一)审查营业外收入及支出范围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无违反规定任意计列营业外收支的情况。
(二)审查营业外收入是否及时,是否全部入账,有无将营业外收入转作帐外小金库的情况。
第七章 财务报表审计
第十七条 财务报表审计
审查各种财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各种财务报表是否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有无截留利税或虚盈实亏问题;财务报表内容是否完整,钩稽关系是否相符,有无编制遗漏或书写错误,各项期初数是否与上期期末数一致;报表编制说明是否重点突出,分析是否恰当。
第十八条 利润分配审计
审查利润总额的形成是否真实;审查企业是否按时足额交纳所得税;是否按规定计提盈余公积金;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是否经过批准,是否真实。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浦交本部及各直属全资、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浦东公交审计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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