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现状及思考

2020-03-02 12:20:2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现状及思考

××区司法局 (2009年5月)

2006年以来,我区按照省厅《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加强对街道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认真排查建档,就社区矫正工作的运作和衔接,积极争取成员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做好已接收矫正对象的监管、教育工作,确保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一、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全区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83人,34人已解除矫正(其中2人自然死亡,32人期满解除),迁移1人,重新收监1人,现在册47人。

开展情况来看,基本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是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根据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求,我们建立起区、街道、社区三级矫正组织。区成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街道司法所也都分别建立了相应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全区63个社区居委会全部组建矫正工作站。 二是加大投入,强化硬件。按照“六个一”的建设标准,在街道社区办公场所紧张的情况下,区里要求每个街道设有单独的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在争取省司法厅配备复印机、打印机等设备的同时,区财政一次性投入10余万元,配齐桌椅、文件柜、微机、电话等办公设施,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是组织培训,锤炼队伍。在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的基础上,聘请专业人员和资深律师举办专题讲座,重点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精神,并组织人员赴重庆、江苏等地学习经验。

四是完善机制,规范管理。先后制定出台《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处臵预案》等14项工作制度,初步形成管理有章法、考核有标准、办事有程序、监督有依据的工作机制。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从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看,目前我区社区矫正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主要是:

(一)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立法的滞后给工作开展带来了统一认识、统一做法、全面推进等方面的一定的难度。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依据是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客观上存在法律主体和实际主体分离现象,公、检、法、司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衔接,省际、市际之间的衔接都存在一些困难。一是在目前立法依据不足情况下,有关部委的现行规章中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缺乏系统性。致使社区矫正各成员单位在工作衔接、责权划分等环节上存在困难,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难度。二是工作主体地位不明确。主要表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警察法》以及有关规章中涉及社区矫正的条款存在着滞后的问题。例如从现实看,社区矫正按照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来实施,这无疑是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但现行的法律未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权,这不仅与公安机关既有的执法主体权产生法律冲突,而且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时责权不一,处于十分尴尬和不力的地位。矫正对象大多对司法所的考核奖惩持无所谓的态度,有的矫正对象以经济、生活等种种理由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有的迁居或离开居住地根本不向司法所报告,由于司法所执法主体权,社区矫正工作者对这些现象也无计可施,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是程序方面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监狱办理假释、监外执行的手续繁复;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信息不能及时;对人户分离的对象,户籍地与居住地之间缺乏衔接等。目前我区的矫正对象基本上是由本区所在法院判决后通知各司法所接收,而对于外地法院判决到本区的社矫对象,我区司法局至今未收到过相关的法律文书,导致这部分矫正对象漏管、缺管现象严重,矫正工作也就无从开展。四是矫正工作还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支撑。目前,在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帮教工作中,由于缺少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手段,对那些拒不接受矫正或在矫正中表现不良的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组织——特别是负责具体操作的司法所往往因有责无权,不能及时予以惩戒;而对那些积极配合矫正、表现良好的矫正对象的奖励,也因程序过于繁琐、规定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社区矫正组织没有法律授权等因素,实施起来难度较大,不能很好体现出奖惩结合的矫正方针。

(二)社区矫正工作基础建设薄弱。社区矫正是一项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的新工作,从外省先期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的地区经验看,要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司法所须有3人或3人以上才能兼顾工作,须有独立的办公室实施矫正和存放档案,须有通讯、交通装备和工作经费以保障工作开展。但由于客观原因,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基础较为薄弱。主要表现在:一是司法所人力相对薄弱,社矫辅助人员偏少且队伍不够稳定。司法助理员普遍存在“一人一所”的状况,且司法助理员在承担司法行政多项职能工作的同时还兼有街道安排的任务,人手少、任务重,使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难以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二是缺少基本装备,办公经费较为紧张。在办公经费上,我区社区矫正经费与兄弟省、市相比相差较大。上海市人头经费定的标准是6000元、苏州市社区矫正经费标准为3000元。我区矫正对象均无人头经费可言,由于经费的紧张,导致一些工作流于形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矫正质量。

(三)工作过程中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还未到位。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需要公、检、法、司、人事等多个职能部门就工作衔接、经费保障、矫正对象就业等方面加强合作,认真履行职责,才能形成较强的合力,确保社区矫正对象零漏管、脱管。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两城区社矫工作大多是由司法所独立承担,有的职能部门对这项全新的工作不熟悉、不了解,存在着一些配合不到位的地方,而仅仅依靠司法所单打独斗,矫正工作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三、对策及建议

为进一步推动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针对目前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一)加强领导协调。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通过党委政府加强领导,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机制来推动这项工作。应充分发挥我区已成立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作用,统一协调公、检、法、民政等部门协同开展矫正试点工作。同时建立经常性的工作汇报机制,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权责。法院应当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充分使用社区矫正措施改造罪犯。检察院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公正。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开展社区矫正的管理和考察以及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助工作。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考察,对违反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为加强社区矫正的衔接工作,建议将社区矫正内容纳入公、检、法、司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政府年度考核目标。财政人事部门加大财政和人员保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重视基础。当前要做的是搭建好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这个平台。社区矫正需要一支懂法律政策、熟悉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精神医学等专业知识的队伍。根据现在的条件,社区矫正依赖三类人员: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辅助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建议党委、政府根据司法所承担工作任务的现状和将来的发展趋势,加强司法所力量,配备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由懂业务的人员担任。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建议可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各区安排一定的事业编制,用于招聘社区矫正辅助工作人员,根据实际配备到各镇(街)司法所。编制不足的可以考虑招聘合同制的人员加以落实。此外,壮大社会志愿者队伍,尽量招募一些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青年学生、村(居)社干部加入到志愿者队伍中来,从事社区矫正志愿工作。

(四)加大财政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没有一定的物质技术支持是很难完成的。从我区试点情况来看,经费显得严重匮乏。建议可以借鉴外地做法,在保证车辆、通讯、电脑等办公设备齐备、社矫辅助人员工资福利到位的基础上,按社区矫正对象人均2000元或以上的标准由区(县)财政安排工作经费,用于培训、指导、管理、奖励等,并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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