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新规学习

2020-03-03 02:38:5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2014.4.23,国家信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这是国家信访局针对类似问题首次出台系统化的专门文件。今年5月1日起,将实施。

1、信访事项如何提出?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2013年7月,国家信访局已全面放开网上投诉受理。同时,国家信访局正在搭建网上信访信息系统,把来访、来信、来电、网上投诉等不同形式反映的信访事项,在网上统一流转,把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督办等重要环节,通过互联网公开。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首先接谈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

2、信访办理有何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

3、信访事项向谁提出?

信访人应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所谓本级机关,是对来访事项有直接管辖权的机关。”,如果本级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上一级机关,就是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例如,某县信访人想通过走访反映土地征用问题,可向该县国土资源局(本级机关)提出,也可向该县人民政府或所属市的国土资源局(上一级机关)提出。县国土资源局、县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谁先收到群众来访事项,谁就要先受理。

4、办理期限如何规定?

1.受理—有关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应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2.办结—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延期禁超30日。

3.复查—可自收到书面答复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上一级机关复查。

4.复核—信访人不服的,可自收到复查答复起30日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核;复核机关应自收到请求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5、哪些信访不予受理?(6种情况)

1.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4.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走访;

5.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

6.已经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的。

6、违法上访行为界定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和川公发【2010】126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司法厅 关于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的意见 》违法上访行为具体包括:

(一)围堵、冲击国家机关。

(二)在重点地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

(三)在重点地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弃留尸体、非法搭设灵堂。

(四)到国家机关和其他非信访接待场所缠访、闹访。

(五)五人以上集体走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

(六)在信访过程中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身自由。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八)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九)阻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和活动,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不听劝诫的行为。

(十)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上访行为。

(十一)非正常访。具体包括:到北京**广场、中南海、中央领导人住地及周边地区上访,或到外国驻华使领馆区、驻华国际组织(机构)等信访接待场所以外的重点地区上访;或在党和国家重大会议、庆典,重大外交等国事活动期间,不听劝阻,执意进京或到相关地方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的行为。非正常上访无论是个体访还是集体访,无论是否实施过激行为,都违反了《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有关规定,都属于违法上访,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是指进京非正常上访(到**广场、中南海周边、驻华使领馆区、中央领导人住地以及其他敏感地点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的行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在重点地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的行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走访的行为;五人以上集体走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行为;在信访过程中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行为;阻挠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的行为。

7、违法上访行为的处理

公安部[2013]25号文件

对扰乱信访工作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1、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违法停放尸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5、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6、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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