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会诊制度

2020-03-02 04:21:5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医院会诊制度

为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执业医师的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对于诊断不清、治疗效果不佳、多科属以及病情危重需会诊者,应及时申请会诊。

2.各项会诊,主管医师要详细介绍病情,做好会诊前的准备和会诊记录;会诊结束时由主持人进行总结,并按会诊意见认真组织实施。

3.会诊分为科间会诊、院内会诊、院外会诊、外出会诊及远程会诊。

3.1科间会诊:

3.1.1 由主管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送拟邀请科室,急会诊时应在会诊单上注明“急会诊”字样。

3.1.2普通会诊,应邀医师应为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人员,要在6小时内完成。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

3.1.3急会诊应邀科室值班医师必须于10分钟内到达;非正常工作时间,急会诊一般由值班医师应邀完成,特殊情况下由二线值班医师完成。

3.2院内会诊:

3.2.1 由申请科室科主任书面提出,经医务部同意,向分管院长汇报。

3.2.2 确定会诊时间后,申请科室将会诊单及详细病历资料,抄送拟邀请科室,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3.2.3 会诊由申请科室主任或医务部主持,由有关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本专业最高技术职务人员参加并按时到达。

3.3院外会诊:

3.3.1因病情需要院外会诊的,应填写院外会诊审批单。

3.3.2由经治科室向患者或亲属说明会诊原因、拟邀请专家、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或亲属同意并签字后,由申请科室主任书面提出。经医务部及分管院长同意后,提前向被邀请医师所在单位递交盖有医务部公章的申请单,内容应包括会诊患者病历摘要、会诊科目、会诊时间及所邀请专家姓名等。

3.3.3一般情况下由科主任同被邀专家联系,必要时亦可由医务部负责联系有关医院。特殊情况下也可携带病史资料,陪同病人到院外会诊。也可将病历资料寄送至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

3.3.4会诊由申请科室主任或医务部主持。

3.3.5受邀请医师应亲自诊查患者,详细了解患者病情,补充、完善必要的检验、检查,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并在会诊意见或手术记录上签字。

程提供专业咨询、对发生术后并发症进行指导和参与抢救的责任。

3.3.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3.3.7.1 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有相应资质的;

3.3.7.2我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3.3.7.3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3.7.4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4外出会诊:

3.4.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应诊疗经验的主治医师方可接受院外会诊邀请。

3.4.2外出会诊需填写外出会诊审批表,科主任同意并签名,医务部批准后方可外出会诊,会诊结束后及时向科室及医务部汇报会诊情况。一般情况下,邀请单位应同医务部联系外出会诊事宜,特殊情况的,经医务部同意会诊结束后由会诊医师将会诊邀请单带回医院并补填会诊审批表,会诊邀请单及审批表由医务部留存。

3.4.3受邀请医师要亲自诊查患者,详细了解会诊患者病情,补充、完善必要的检验、检查,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并在会诊意见或手术记录上签字。

过程提供专业咨询、对发生术后并发症进行指导和参与抢救的责任。

3.4.5 医师接到院外会诊申请时,应持会诊申请表到医务部及分管院长审批,经审核同意的,及时通知受邀请医师,并由受邀请医师回复邀请单位,联系具体事宜。

3.4.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派出医师参加会诊:

3.4.6.1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有相应资质的;

3.4.6.2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4.6.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有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3.4.6.4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4.7 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3.4.8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会诊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3.4.9.医师外出会诊不得索要、收受医疗机构、患者及其家属的礼金或实物,不得私自提供医疗材料,不得借机销售医疗材料。

3.4.10.如果医师未经同意私自到非执业注册地点会诊或手术,—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5远程会诊:

3.5.1各科遇疑难病例需要远程医疗会诊时,由主管医师征得病人及家属的同意后,填写远程医疗会诊申请单,简要介绍病人情况,提出会诊目的,送至医务部审批备案。住院病人由主管医师下达远程会诊医嘱计费;门诊病人由申请会诊医师将远程会诊收费发票交医务部,并由医务部登记备案后安排会诊各项事宜。

3.5.2对要求远程会诊的病例必须准备如下资料:病历摘要(按标准申请单填写),各项检验检查及影像号及各种影像片、病理资料等。

3.5.3确定会诊时间后,由医务部通知请求会诊科室的主管医师及科主任,按指定会诊的时间携带必要的检查资料,提前10分钟到达远程会诊室,做好会诊准备。

3.5.4会诊时先由主管医师汇报病史,回答专家提问,可结合临床进行咨询讨论;会诊结束后打印报告单附到病历里。

3.5.5主管医师参考专家的会诊意见,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和患者病情发展,实施具体的诊治。按病案要求记录整理会诊资料并归入病案中保存。

3.5.6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会诊制度同时废止。

医院会诊制度

医院会诊制度

医院会诊制度

医院会诊制度

医院会诊制度

医院会诊制度

医院会诊制度[优秀]

医院急诊会诊制度

医院门诊会诊制度

医院疼痛病人会诊制度

《医院会诊制度.doc》
医院会诊制度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