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19:12:0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2012年山西大学委托培养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合同书
山西大学(以下简称乙方)接受单位(以下称甲方)委托,经双方同意,招收同志(以下简称丙方)为二〇一二年院(系、所)专业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 三方协议如下: 甲方:
一、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是参加当年统一博士招生考试的甲方在职人员。
二、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费用,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和历
史学每生每年12000元(含基建费、设备费、经常费);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每生每年13000元(含基建费、设备费、经常费)。甲方开学前将第一学年培养费交乙方计财处。之后每年培养费甲方在当年7月底之前交乙方计财处。中途退学者,本年度的各项经费不退。
三、委托培养博士,学习期间其户口、人事档案、工资关系、书籍费等均由甲方
保管和发给。委托培养研究生毕业后由甲方负责分配使用。 乙方:
一、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是参加当年统一博士招生考试的考生,经考核,德、
智、体全面合格,由乙方统一录取。
二、在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乙方必须切实保证教学质量,执行国
家教育部统一规定的教学计划、大纲和学籍管理办法培养合格的人才,完成教学计划。丙方修完规定课程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后,由发给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根据毕业论文水平申请博士学位,丙方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后并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乙方授予博士学位。
三、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时间为3——6年;
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习时间最低为4年;
硕博连读研究生学习年限最低为6年(含硕士阶段)。
四、丙方毕业时,乙方届时应将其毕业证(结业证)、学位证、派遣证、其他有关
材料等直接转交给甲方。如果甲方单位解散、变更,乙方不负责安排丙方工作,限时离校。
五、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因违纪违法受到处分,不能继续学习者,按
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学期间出国等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丙方:
一、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可参加学校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党员的评比,可申请社会各界人士在学校设
立的各种奖学金。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
三、努力学习,刻苦钻研,考试不违纪、不作弊,不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成绩;
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不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科研成果和数据;个人所发表的科研论文、获取的专利技术等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山西大学所有。
四、按时交纳学费、住宿费、书费等应缴费用,按时归还助学贷款本息,按时归
还所借学校物品。
五、不弄虚作假骗取各类助学金和奖学金;在各类民主评议、选举和评奖中,不
以非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
六、不铺张浪费,不进行与自己经济情况不符的消费活动。
七、不浏览、观看、传播反动、淫秽网站、书刊和声像制品;不卖淫嫖娼,不吸
食毒品,不参加各种流氓团伙和反动迷信组织。
八、不隐瞒健康状况,尤其是传染性疾病,主动配合学校医院和社会医疗部门进
行的健康检查。
九、不使用违禁电器和危险品,不违规操作,在校内、校外各种活动中能够注意
个人安全。珍爱生命,热爱生活,积极向上,无论何种原因,不以极端手段自残、自杀。
十、如因个人身心健康原因需要休学、退学或因个人学习不合格受到学校劝退、
开除等处分时,必须服从学校有关决定。
十一、在学期间如有违犯上述九条之规定,自觉接受学校处理决定,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被委托人各执一份。
甲方(章)乙方(章)
负责人负责人
经办人经办人
丙方(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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