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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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

时间:2010-09-13 14:1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0〕1号)精神,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0〕1号)精神,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服务“三农”,努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有效提高农户参保率,确保损失赔付兑现率,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逐步建立起常态化的、持续长效的农业保险保护制度,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

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和保险业特点,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推进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三、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农户投保率、政策到位率和理赔兑现率,实现“尽可能减轻农民保费负担”、“尽可能减少农民因灾损失”的目标要求,推动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又好又快发展。

四、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一)试点品种。选择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和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养殖品种,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2010年试点品种为: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大豆、能繁母猪、奶牛。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试点品种范围内自主确定本地试点品种;同时,鼓励各地根据我省农业产业政策、当地农业生产特色以及本地财力状况,自主选择上述品种以外的其他种养品种开展保险试点。

(二)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补贴险种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其中:种植业保险金额按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等直接物化成本确定;养殖业保险金额为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成本和饲养成本)。试点地区自行提高保险金额水平而增加的补贴,由当地自行负担。

试点期间各品种保险费率,根据我省相关品种的多年平均损失率,并参照其他试点省份的费率水平确定。(责任编辑:admin)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2)

时间:2010-09-13 14:1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以后年度的试点品种、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按照我省报备中国保监会的保险产品有关规定执行。 (四)保险模式。种植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模式,经营风险由地方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共担。养殖业保险采用保险

以后年度的试点品种、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按照我省报备中国保监会的保险产品有关规定执行。

(四)保险模式。种植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模式,经营风险由地方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

共担。养殖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试点地区。在17个市和省农垦集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六)经办机构。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为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各市从中选择保险机构承办本市农业保险业务。

(七)保险资金管理。根据《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8〕457号),对种植业保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作、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种植业保险经营费用管理,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建立种植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及时足额上划巨灾调剂资金;积极运用再保险等手段,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的监督检查,保障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八)保险赔付责任。发生灾害赔付时,各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保险金额,及时足额赔付。发生超赔时,以市为单位核算,由各市与保险经办机构自行确定赔付责任。如市发生整体绝收,专题报省政府研究。

五、保费补贴筹集和管理

(一)保费补贴筹集。县(含县级市、县改区,下同)保费补贴比例为: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30%、县财政补贴10%、种植场(户)承担2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5%、养殖场(户)承担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5%、养殖场(户)承担40%。省辖市保费补贴比例为: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0%、市及市辖区财政补贴20%、种植场(户)承担2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1%、市及市辖区财政补贴9%、养殖场(户)承担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1%、市及市辖区财政补贴9%、养殖场(户)承担40%。

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提高农户特别是“五保户”、特困户的保费补贴比例,减轻农户保费负担。鼓励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替农户承担一部分保费。市、县保费补贴不到位的,中央和省财政不予补贴。

(二)保费补贴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8〕456号)规定,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决算制度,将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按时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将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拨付应匹配的保费补贴资金;在年终清算的基础上,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决算;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编辑:admin)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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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妥善解决好农险办的人员、经费等问题,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要进一步明晰和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妥善解决好农险办的人员、经费等问题,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要进一步明晰和落实部门分工负责制,建立和完善农险办统一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试点工作机制;要加强地方政府与经办机构、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配合,合力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要在充分掌握本地实情的基础上,合理预计承保数量,认真编排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步骤,抓好组织落实。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政府、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宣传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基层政府、部门的宣传,增强其做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利用大众传媒,认真做好面上宣传,营造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保险经办机构应着重采取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册)等形式,开展向农户面对面的宣传,激发广大农户的投保意愿。要坚持农户投保自愿原则,充分发挥种养大户、龙头企

业、农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农户自愿参与农业保险。各地不得采取下指标、分任务、搞摊派,通过施加行政压力来增加承保数量。要严禁以各种方式欺瞒、误导或者强制农户投保,也不得采取代垫保费、代扣补贴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方式,片面地追求承保率而使农业保险政策走样。

(三)创新工作机制。要适应政策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形势的迫切要求,尽快探索建立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政府分工明确、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农业保险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协同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进程。保险经办机构要承担起市场主体责任,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农业保险;根据农业保险特点和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基层保险服务网络;要牢记农业保险宗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按照农业保险政策规定,扎实做好承保展业、防灾减损、查勘理赔等各项工作,努力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和质量。

(四)加强监督检查。省农险办对各试点单位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试点单位应成立农业保险试点督导工作组,对所辖县(区)、乡(镇)试点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密切跟踪试点进程,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政策性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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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政策性农业保险1

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案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汇报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政策性农业保险承诺书

政策性农业保险优缺点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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