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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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发表日期:2006年11月3日 【编辑录入:靳骞】

截至2006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文件,先后批准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等共计60个社会团体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后,捐赠人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享受全部或部分扣除优惠,其中可全额扣除的受捐团体有23个。具体的扣税情况如下:

一、通过向下列社会团体捐赠,可享受税前全额扣除: 1.中国红十字会(见注释) 2.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3.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4.中华慈善总会

5.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6.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7.宋庆龄基金会 8.中国福利会

9.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0.中国扶贫基金会

11.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 12.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13.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14.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15.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6.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17.中国绿化基金会 18.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19.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 20.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 21.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22.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23.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个人捐赠的暂无规定)

注:(1)中国红十字会指一个系统,包括中国红十字总会和(部分)县级及以上红十字会;(2)地方财政和税务部门对地方性社会团体享受的优惠作出了具体规定的,参照具体规定执行;(3)以捐赠方向分类(相对于接收捐赠的社团而言),享受全额免税规定的还有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几个方面的捐赠。

二、向下列社会团体捐赠,捐赠人为企业的可在企业年度所得税应纳税额3%以内据实扣除;捐赠人为个人的,可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30%以内据实扣除: 1.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2.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3.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明确企业3%) 4.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5.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6.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企业10%、个人30%) 7.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8.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明确企业3%) 9.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10.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 11.阎宝航教育基金会

12.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明确企业3%) 13.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 14.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 15.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16.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17.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18.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19.陈嘉庚科学基金会

20.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21.中国文学基金会 22.中国农业科教基金会

23.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 24.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 25.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26.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 27.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28.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29.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 30.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明确企业3%) 31.希望工程基金会(明确企业3%) 32.宋庆龄基金会(明确企业3%) 33.减灾委员会(明确企业3%)

3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明确企业3%) 35.全国老年基金会(明确企业3%) 36.老区促进会(明确企业3%)

37.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明确企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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