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书

2020-03-04 01:01:0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答 辩 书

答辩人:史XX;男;汉族;陕西省XX县人;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50XXXX; 答辩人就申请人安X玩具(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关于劳动合同未签双倍工资补偿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事实是答辩人在职期间,申请人从未口头、书面通知答辩人签劳动合同。申请人处行政主管为逃避自身责任(公司行政部负责和员工签合同,因其工作失职,未能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公司蒙受损失)伙同其下属(人事文员)、律师推卸责任、歪曲事实,并指使其在劳动仲裁庭做伪证,公然妨碍司法公正,其胆大妄为、视法律如儿戏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对于该律师违反《律师法》第40条,我于4月间已向广西律师协会、南宁律师协会、深圳律师协会进行了举报和投诉,5月初该律师打电话向我道歉,并表示不再接受申请人的委托)至于申请人对答辩人指控的“为获取不当利益,故意回避签订劳动合同”。答辩人保留追究其诽谤的权力。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于合同未签双倍工资计算的截止日期第6条规定的很明确,申请人的计算方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深圳市龙岗仲裁委员会深龙岗劳人仲案

【2012】58号裁决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应予以维持。

二、关于加班费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 1

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申请人提供的所谓意向书,是经过涂改的;且意向书内容完全免除了申请人的法定义务,排除了答辩人获得加班费的权力,且在本人被迫的情况下签名,不能代表本人真实意愿和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与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相抵触,应视为无效协议。而且,2012年1月份本人出勤31天(372小时),申请人伪造考勤记录只给我记录22天(172小时)。并且,法定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延时加班都不予支付加班费,因为,申请人说:你签了名的,只给你意向书上的工资,加班可以、加班费免谈。深圳市龙岗仲裁委员会深龙岗劳人仲案

【2012】58号裁决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应予以维持。

三、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答辩人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购买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应予以支付经济补偿。且,在答辩人距离辞职到期还有7天时,申请人因答辩人申请劳动仲裁强行解除了劳动关系。答辩人计算的840元是7天通知金,而非经济补偿。因答辩人非法律专业人员,考虑难免不周,应为1990元;我要感谢龙岗仲裁委仲裁员的公平、公正的裁决!深圳市龙岗仲裁委员会深龙岗劳人仲案【2012】58号裁决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应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对于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事实及理由,答辩人感觉非常可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及法律常识,理由及其牵强、令人难以置信;更对申请人污蔑龙岗仲裁委仲裁员“裁决自相矛盾、工作马虎出错”表示强烈的愤慨和谴责!深圳市龙岗仲裁委员会深龙岗劳人仲案【2012】58号裁决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应予以维持,请求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

此 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史XX

2012年5月17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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