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律师函

2020-03-02 17:37:3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湖 南 XX 律 师 事 务 所

宏律函字第 号

律 师 函

先生/女士:

湖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 的委托,对于你在该行办理的信用卡涉嫌恶意透支一案,现依法向你发出本律师函:

根据该行委案的数据显示,你证件号 名下所持有的卡号为 的信用卡超过规定的期限和金额透支。截至 年 月 日,已逾期 天,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 元,且经多次提示还款和催缴仍未归还。

鉴于你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相关规定,涉嫌信用卡恶意透支,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银行已委托我所全权处理该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涉嫌的违法犯罪事宜,代为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

为此,我所在申请立案之前依法向你郑重函告如下:

1.你必须在接到本函告后、公安机关立案前偿还全部银行信用卡透支款项,以寻求依法减轻处罚,并与我所承办律师联系协商案件后续事宜;

2.如你拒绝或拖延还款,我所将根据银行的委托要求,依法以涉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若经司法机关认定涉嫌违法犯罪事实成立,则你将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请立即处理,以免遭讼累!

联系电话: 湖南xx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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