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浅析

2020-03-03 03:42:3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浅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信用卡的使用与我们生活的联系日渐密切,但信用卡的不当使用,不仅使持卡人与银行之间产生民事责任,而且令持卡人触及刑事法律规定,无可避免地承担刑事责任,从而在其人生档案中抹下犯罪印迹,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都将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超过规定限额透支。透支限额,是指发卡行规定的持卡人可以使用的超过其实际存款余额以上的最高限额,是否超过限额以透支后的信用卡存款余额作比较,而不是每次的透支数额,每次透支数额虽未达到限额标准,但余额超过限额的,也是超过限额透支。[5]根据《银行卡管理办法》的规定,透支限额包括单笔透支限额和月累计透支限额两种。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考的月透支额不得超过10万元。超过限额透支的,发卡银行随时都可以催收。

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持卡人虽然在规定限额内透支,但超过了允许的期限仍不予偿还的透支行为即为此类。根据有关规定,透支期限最长为60日,而个发卡行一般规定为1个月,超过期限银行就会催

收。如果透支已超过限额,就不存在允许透支的期限,更不存在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的问题,发卡机构随时可以要求行为人偿还。

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后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构成恶意透支。有人认为刑法规定这一要件不合理:首先,在实践中发卡银行是否催收难以认定,持卡人往往以各种理由否认银行的催收;其次,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已经了解有关透支的规定,如果再附加条件无疑是对已有规定的否定;再次,由于人口流动等种种因素,银行催收在操作中也存在种种困难。“催收不还”这一要件还是合理且必要的,因为一方面,“催收不还”要件使恶意透支行为的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具备了此要件才确定构成了对财产权的侵犯,也是刑法对这种行为加以非难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对“恶意透支”这种本质上源于金融业的投机行为原则上应当限制使用刑罚,而“催收不还”这一要件便具有这种作用。那么,如何做到既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又不致放纵犯罪分子呢?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其应当灵活理解,而不应仅限于字面含义。在一般情况下,对行为人超过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的,还是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由银行进行催收,经过3个月行为人仍不归还的,以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处理。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对骗领信用卡的持卡人无法按正常程序进行催告,但是只要银行履行了相关的催告程序,经过3个月后,“持卡人”未到银行还款的,就可以认定为“经催收后仍不归还”。另外,对一些有足够证据证明的无法催收

或者不可能催收的情形,完全可以认定为“催收不还”,对其按照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处罚,也并不违背立法的精神。

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的规定,恶意透支构成犯罪须达到数额较大,而数额较大的标准就目前而言,仍应参照《解释》的规定,以5000元作为“数额较大”的起点。这里的数额不是单纯指超出发卡银行规定的透支限额的部分,还应当包括发卡银行允许透支的数额,但是持卡人的账户余额不在此内。另外,透支犯罪数额是指透支金额本身,而不应当包括利息和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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