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畜禽养殖户的一封信(城厢)

2020-03-03 23:41:1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致广大畜禽养殖户的一封信

广大畜禽养殖户(场):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通过你们的辛勤努力,我镇畜禽饲养总量不断增加,丰富了城乡人民的“菜篮子”,在此,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但是,我们也认识到,我镇目前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形势依然严峻,严重威胁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为了全面贯彻《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保障我镇畜牧业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广大养殖户(场)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要认真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非法在饲料、饲料添加剂中和饲喂生猪时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因此,要求广大养殖户:一是不得超量使用兽药、添加剂,并严格按照休药期规定用药;二是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并对推销及使用违禁药物的行为及时举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规定:严禁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激素类药品,违者依法严肃处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要认真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畜牧业生产成败在于防疫。广大养殖户应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一是做好畜禽圈舍消毒灭源工作;二是做好以禽流感、口蹄疫、猪瘟、猪蓝耳病、鸡新城疫为主的强制免疫工作;三是配合畜牧部门做好监测工作,对免疫抗体不合格的要进行补免,确保免疫效果;四是对病死畜禽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免造成疫病传播;五是发现重大动物疫情,要及时向当地畜牧部门报告。我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对畜禽不按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及其污染物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要依法履行动物检疫报检义务。

《动物防疫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所以,凡饲养的猪、牛、羊等动物均要佩戴二维码耳标,没有佩戴耳标的动物不准进入流通环节。养殖户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前,要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申请检疫。经畜牧兽医部门检疫合格后,出具检疫证明并加施检疫标识,方可运输和交易。

当前我镇周边动物疫情复杂,为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那坡县人民政府决定在2013年3月10日至4月30日开展动物强制免疫突击活动。我们将在2013年月日组织村防疫员到你村(屯)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突击活动。届时,请你们关好自家畜禽,安排人员在家等候。突击免疫结束后,当你的畜禽到时间免疫时,请联系你所在村的防疫员,防疫员会安排时间到你处进行免疫。如动物防疫员不履行职责,你们可以向当地村民委或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反映。

广大畜禽养殖朋友们:我镇养殖业发展迅速,前景广阔,只要坚持科学饲养、科学管理、守法经营,就一定能够得到丰厚的回报。在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一定要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让我们紧密配合、齐心协力,共同为保障我镇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最后衷心祝愿:广大养殖户事业兴旺、万事如意!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日

附:城厢镇村防疫员:

联系电话:城厢镇水产畜牧兽医站

致广大农民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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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女工的一封信

致广大适龄青年的一封信

致广大农民朋友一封信

致广大居民的一封信

致广大村民的一封信

致广大员工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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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畜禽养殖户的一封信(城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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