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未就业补助

2020-03-03 05:30:5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随军家属未就业发放生活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应该具备什么条件再能享受?

国家建立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制度和养老、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并给予个人账户补贴。

随军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依照规定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

(一)随军前未就业、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二)随军前已就业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三)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队的。

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按照下列标准,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月发放:

(一)驻国家确定的

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以及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

(二)驻国家确定的

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

一、二类岛屿部 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

驻国家确定的

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期限最长为60个月;驻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的期限最长为36个月。未就业随军配偶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全额期满后,按本人基本生活补贴标准8%的比例逐年递减。递减后的基本生活补贴最低标准,由总后勤部参照省会城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驻国家确定的

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

一、二类岛屿部队的 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不实行递减。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7年12月5日 三府[2007]20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现役军人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保障军人安心服役,支持部队建设,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省政府《海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规定》(琼府[2001]8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军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按规定批准随军,户口在本市并随队生活的现役军人家属(即配偶),适用本规定。下列军人家属不予就业安置:

(一)不符合随军条件或未经批准的;

(二)户口不在本市的;

(三)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四)已调入本市工作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都有接收安置驻军随军家属就业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遵循市场调节为主与行政调配相结合、就近就地、照顾专业对口、发挥个人特长、保障基本生活和优先安置的原则,实行政府帮助推荐安置、劳动力市场调节安置、部队内部自行安置以及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第五条 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民政、公安、教育、财政、工商、税务、编制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协助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市双拥办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军地之间的联络工作。

第六条 市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安置任务及我市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安置计划,下达各有关单位。

第七条 凡有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的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完成下达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

第八条 下列情况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

(一)实行编制控制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有编制空缺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

(二)有用工需求的企业招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

第九条 下列随军家属在安置就业时应予以重点优先照顾:

(一)飞行员或荣立二等功以上军官的随军家属;

(二)驻军团级以上干部的随军家属;

(三)随军前具备国家机关公务员身份人员;

(四)随军前在事业单位具有技术职称和专业特长人员。

第十条 随军家属接到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业安置通知后,应按要求时限办理有关手续,到指定单位报到。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或不服从推荐就业的,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再负责为其推荐就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接收随军家属,原则上应与其签订两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随意解除或终止随军家属的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 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得随意裁减随军家属。随军家属确因企业停产或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被裁减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企业需重新招收人员时,应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随军家属中录用。

随军家属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被安排待岗的,待岗期间,企业应按规定发给其基本生活费。

第十三条 随军家属失业的,失业前,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继续承认,用以计发养老、医疗保险待遇,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养老、医疗保险待遇。

随军家属因企业破产关闭失业的,实行一次性安置,用人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发给安置费,并且应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交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按《海南省城镇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交纳养老保险基金补偿金。

第十四条 对于待业随军家属应发放生活困难补贴,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一)副团级(含副团级)以上干部未就业家属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80元;

(二)正营级(含正营级)以下干部未就业家属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60元;

以上标准可根据市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部队办好营区服务网点和家属工厂,尽量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对暂时无法安排工作的随军家属,其工作关系可挂靠在营区服务网点或家属工厂,个人档案可托管在就业局,当现役干部转业或工作调动时,由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办理随调手续。市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和指导在部队内部就业的随军家属所在单位做好社会保障关系的衔接工作,待业的随军家属可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随军家属申办个体工商户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2年内减半收取工商管理费;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私营企业、家庭手工业或到各类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和适当减免各项管理费或服务性收费。

第十七条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招收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增强随军家属就业竞争能力。市随军家属培训服务中心每年根据需要为随军家属举办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随军家属,可减免一次培训费、技能鉴定费和职业资格证书费,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 市就业局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职业介绍等服务,一律免收服务费。

第二十条 对随军前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经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后,可到就业局进行登记,由就业局优先推荐就业。随军家属将档案委托就业局保管的,一律免收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可视其财力,对招用随军家属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对完成和超额完成安置随军家属任务及在优待随军家属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未完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选为双拥先进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未就业

未就业证明

未就业证明

未就业证明

未就业证明

未就业证明

未就业证明

未就业保证书

未就业保证书

未就业证明信

《家属未就业补助.doc》
家属未就业补助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