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农合政策

2020-03-03 05:38:4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透析农合政策

佛坪县

1、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中末期肾病透析在一年内多次住院,只计算一次起付线。

2、门诊特殊慢性病限额报销按照《佛坪县新农合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限额报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佛合疗办发〔2009〕7号)规定执行。特殊慢性病报销的病种有二类16种,分别是Ⅰ类4种:尿毒症三期肾透析, 城固县

汉台区

1、癌症放、化疗和肾衰竭患者的透析治疗,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报销时可不减起付线,直接按入住医院的等级报销比例报销。

2、对于治疗必须使用的药品、卫生材料、医用耗材、治疗项目但新农合政策规定不予报销或按比例纳入报销的,或患者自愿选择使用的药品、卫生材料、医用耗材、治疗项目新农合不予报销的,医院必须向患者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并履行知情同意手续。

3、特殊慢性病非住院定限额报销管理

特殊慢性病病种及分类:

Ⅰ类特殊慢性病:尿毒症三期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

各类器官移植后用药、白血病。

II 类特殊慢性病: 老慢支、心脑血管疾病康复期、糖尿病伴并发症、精神病。

具体特殊慢性病非住院限额报销管理办法另文规定。

留坝

特殊慢性病非住院治疗费用补助

(一)特殊慢性病非住院治疗费用补助实行专家技术认定和备案制度,年度内按病种设置补助封顶线,按70%的比例报销。特殊慢性病非住院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由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

(二)特殊慢性病非住院治疗费用补助定额报销限额 1.特殊慢性病Ⅰ类

(1)尿毒症三期肾透析,补助封顶线为20000元; (2)恶性肿瘤放、化疗,补助封顶线为20000元; (3)各类器官移植后用药,补助封顶线为20000元; (4) 白血病,补助封顶线为20000元。

略阳

特殊慢性病非住院定额报销的封顶线为每人每年20000元。

特殊慢性病列入门诊统筹范围进行非住院定额报销,实行集体确认、逐年审核。

(一)特殊慢性病的病种及分类

1、特殊慢性病Ⅰ类 ⑴尿毒症Ⅲ期肾透析 ⑵恶性肿瘤放化疗 ⑶白血病

2、特殊慢性病Ⅱ类

⑴心脑血管疾病(各种心脏病并发的慢性心功能不全、扩张性、肥厚性心肌病、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脑萎缩)。

⑵各种类型精神病。

⑶糖尿病并发症(心、脑、肾、足、视网膜、肺结核等)。

(二)报销办法及标准

1、报销标准:Ⅰ类为每年每人定额报销8000元,Ⅱ类为每年每人定额报销2000元。

2、报销办法:特殊慢性病非住院定额报销实行按年度凭发票核报,各病种医学诊断标准及审核、报销办法另行发文。

在省内定点医院实施肿瘤化疗、放疗及肾透析的治疗费用可按照慢性病管理办法执行。也可累计疗程费用,按照住院报销办法执行,只设一次起付线。选用哪种方法,由患者选择决定,但二者仅执行一种。

勉县

1、非单病种住院患者百元以上的大型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材料及使用乙类药品执行医院审批制度,须经患者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危急重患者可先检查或治疗但需在3个有效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核销时遵照:特殊治疗(含各种透析、体外碎石、各种物理治疗、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等治疗)按60%纳入报销;

2、

3、癌症病人放、化疗、肾功能衰竭病人透析费用及药品费用全部纳入报销范围。

南郑

1、癌症、终末期肾病和重性精神病患者住院,不分医院等级不减起付线,按70%予以报销。 特殊慢性病报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的门诊治疗费用报销补助,用于解决慢性病患者不用住院治疗,常在门诊就医时造成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问题。

1、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是:各类器官移植后用药、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三期透析治疗、心脑血管疾病康复期(偏瘫、失语)、糖尿病伴并发症、原发性高血压Ⅲ期以上、类风湿性关节炎、重性精神病、乙型病毒性肝炎等十种疾病。

2、特殊慢性病实行限额补助。其中:尿毒症三期透析治疗、各类器官移植后用药、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半年补助10000元;心脑血管疾病康复期、重性精神病半年补助3000元;糖尿病伴并发症、乙肝半年补助1000元;类风湿性关节炎半年补助600元;原发性高血压Ⅲ期以上半年补助300元。

3、出具特殊慢性病病种诊断报告的依据:

(1)要求出具慢性病诊断的报告,必须有相关资料证明该患者在前三年度内曾有该病种的住院史(病历首页);

(2)患者的临床症状及检查报告必须符合慢性病的诊断标准,审批备案时由所在乡镇卫生院提供慢性病评估报告复印件。

4、特殊慢性病病种诊断权限:

诊断慢性病的医疗机构为定点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以及县合疗办授予诊断权限的中心卫生院或专科医院,其他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无效。高血压、糠尿病、重性精神病的诊断必须结合慢性病筛查评估报告结论来认定。

5、参合农民的特殊慢性病就治实行审批备案制, (1)由患者或家属携带有效的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和检查报告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审批备案手续。为解决山区丘陵地区的患者实际困难,授权碑坝、黎坪、牟家坝、圣水、黄官、红庙等六家中心卫生院代为办理慢性病审批备案手续。

(2)慢性病的审批实行年度审验制,只在本年度使用有

效。县合疗经办中心对要求审批备案治疗的慢性病出具审批备案单。审批备案单作为慢性病门诊治疗报销的重要依据。

(3)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的,最多核定两种慢性病。慢性病门诊补助,以自然年度计,上半年审批的按全年补助,下半年审批的按半年补助。

6、特殊慢性病的门诊治疗实行医疗机构定点制度。 (1)特殊慢病除高血压、类风湿关节炎、乙肝、糖尿病等四病种治疗可在定点村卫生室治疗外,其余病种必须在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

(2)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对慢性病患者,要根据病情需要合理使用药物,出具医疗发票、合作医疗专用复式处方核报联。

宁强

宁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及特定病种 补偿办法

第一条 补偿病种及标准

(一)特殊慢性病及补偿标准

1、肩周炎400元/年。

2、癫痫病的门诊固效治疗400元/年。

3、高血压病400元/年。

4、冠心病为400元/年

5、老慢支2000元/年。

6、糖尿病2000元/年。

7、脑血管意外康复治疗2000元/年。

8、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2000元/年。

9、慢性乙肝患者(不含病毒携带者)2000元/年。

10、精神病的门诊固效治疗2000元/年。

11、颈椎骨质增生2000元/年。

12、腰椎骨质增生2000元/年。

13、尿毒症三期肾透析8000元/年。

14、恶性肿瘤放、化疗8000元/年。

15、各类器官移植后用药8000元/年。

16、白血病(含放、化疗)8000元/年。

(二)特定病种及补助标准

1、急性腮腺炎门诊治疗400元/例。

2、妇科病(盆腔炎、附件炎、宫颈炎、阴道炎) 400元/例。

3、单纯性内外痔、肛裂门诊手术治疗400元/例。

4、单纯性肋骨骨折门诊治疗400元/例。

5、直径小于5厘米皮下肿块(良性)门诊手术的400元/例。

6、不须住院治疗的四肢长骨单纯性骨折外固定400元/例。

7、不须住院治疗的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400元/例。

8、结核病辅助治疗(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400元/年。 第二条 参合者患特殊慢性病(尿毒症三期肾透析、恶性

肿瘤放、化疗、各类器官移植后用药、白血病)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可按照特殊慢性病定额标准执行报销。也可累计疗程费用按照住院报销办法执行,但只设一次起付线。选哪种办法由参合者选择决定,但二者仅执行一种。

第三条 补偿办理程序

(一)特殊慢性病的审批补助程序:每年10月底前,参合者提供户口簿、合疗证、身份证、当年缴费发票复印件,门诊病历、诊断证明、辅助检查单(原件)交户口所在地镇卫生院审查,每月上报县新农合经办中心审批,并由新农合经办中心出具慢性病审批同意书,参合者凭专用复式处方、医疗费用发票、审批同意书在户口所在地的镇卫生院办理补偿(特殊慢性病每人/年只认定一种、补偿一次),补偿情况填入合疗证补偿记录栏内,并纳入个人封顶线计算。

(二)特定病种的就诊补助程序:参合者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合疗证、当年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在市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经治定点医疗机构出具新农合专用复式处方、诊断证明书及相关检查依据(原件)、门诊病历、医疗费用发票,患者签字的补偿结算单,治疗痊愈后即办理补偿,再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中心结算。外出务工人员提供以上资料回户口所在地的镇卫生院办理补助(特定病种每人/年只认定一种,补偿一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无资格受理此项业务。

(三)患特殊慢性病和特定病种的医疗费用,在规定的补偿费用以下的凭医药发票据实补偿,超过规定费用的按标准定额补助,补偿费用纳入个人封顶线计算。

西乡

国家卫计委明确的22种疾病,具体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药性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在以上补偿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含省外医疗机构住院符合病种患者)。

特殊慢性病补偿管理

第三十五条 特殊慢性病,是指病程长且病情迁延不愈,费用负担较重,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需常年不间断地治疗的慢性疾病。暂定如下两类11种:

(一)Ⅰ类:1.尿毒症三期肾透析及辅助治疗;2.各类器官移植后用药;3.白血病。

(二)Ⅱ类:1.恶性肿瘤术后辅助性用药;2.老年性慢

性支气管炎;3.心脑血管疾病康复期(脑梗塞康复期、脑出血康复期、冠心病康复期、心肌病);4.糖尿病伴并发症;5.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除外);6.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7.帕金森氏综合症;8.系统性红斑狼仓。

第三十六条 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标准:I类2万元/人年;II类1000元/人年。按照审批时间6月30日前审批享受全年标准,7月1日后审批享受半年标准。以审批之日起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药品费纳入补偿范围。参合患者年度内只能享受一种特殊慢性病限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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