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东学院关于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的规定

2020-03-03 01:26:3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辽东学院关于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的规定

(2004年4月22日制定,2005年9月1日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考试管理,促进学风建设,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辽东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考试违纪处理:

(一)在书桌内、座位左右、座位下等处放有未打开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等物品者;

(二)在考场内携带BP机、手机、掌上电脑等物品者;

(三)未按规定顺序就座者;

(四)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与考试有关的书、笔记本、计算器等物品者;

(五)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或草纸时,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者;

(六)把试卷或写有答案的纸条移近到相邻考生处或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七)有交头接耳或偷看他人试卷行为者;

(八)考试结束时不按时交卷,拖延考试时间者;

(九)离开考场带走试卷者;

(十)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制止无效者;

(十一)经监考或巡考人员认定其他违纪行为者。

第三条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的,应给学生以口头警告予以制止,经口头警告无效的,当场宣布该考生考试作弊,按考试作弊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

(一)在书桌内、座位左右、座位下等处有翻开的或试卷下面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纸条者;

(二)在手中、文具盒内、笔袋内、眼镜盒内发现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纸条者;

(三)在书桌、墙体、手上等处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者;

(四)考试试卷或与考试内容有关纸条的传递者和接收者;

(五)强行拿走他人试卷、与考试内容有关纸条者或本人所在位置上有他人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者;

(六)以借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传递、接收有关答题内容者,或者用某种示意表情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七)因特殊情况经允许暂时离开考场的考生,在考场外看书、笔记或通过其他方式接收考试信息者;

(八)请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者;

(九)被上级部门或学校教务管理部门认定为雷同卷或考试作弊者;

(十)有考试违纪行为,经口头警告无效,被监考人员认定为考试作弊者;

(十一)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扰乱考场秩序与教师发生冲突情节严重者;

(十二)经监考人员或巡考人员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者。

第五条对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只要有上述行为,不论是否有行为后果、是否实施了抄袭行为,监考人员或巡考人员就可以认定为考试作弊。

第六条监考人员一经认定学生考试作弊,应当场向学生声明,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中断考试,将作弊学生及作弊证据交由巡考或教务管理人员进行处理。监考人员并在试卷上注明“考试作弊”字样,在“考场记录单”上注明×××作弊事实和性质。

第七条发现学生考试作弊后,监考人员、巡考或教务管理人员填写《考生考试违纪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同时要求学生写清作弊经过和事实。属于校管课的,《考生考试违纪情况登记表》一份校教务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加盖教务管理部门公章后送学生管理部门;属于院管课的,一份学生所在部门留存,一份加盖部门公章后报校教务管理部门,经汇总后送学生管理部门。

第八条对考试作弊者,由教务管理部门做出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该课程考核成绩视为无效、并予以公布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考试作弊的课程,直接予以重修。属于必修课程的需要重修原课程;属于选修课程的,可以重修原课程,也可以改修其他同类选修课程。

第十条对考试作弊者,由学生管理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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