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被告方代理词

2020-03-02 13:10:1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代 理 词

根据《民事诉讼法》58条和《律师法》28条的规定,云南南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原告***、***、***诉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通过刚才的庭审活动,对该案有了清楚的了解。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被告有没有叫人打三原告,如果叫人打三原告,那应该如何赔偿。根据本案件争议的焦点,我们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没有叫人打三原告,也没有伙同他人打三原告,三原告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受伤是被告叫人打伤或是被告打伤的。

原告提供的县人民医院的检查证明,只能证明三原告受伤,三原告的伤是怎么受的,是自己摔伤的,还是其他原因受伤的,这不知道,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三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受伤是被告叫人打伤的,也不能证明是被告打伤的。三原告不能因为自己受了伤就赖到被告的身上。

二、三原告起诉的内容是矛盾的

三原告称,1月2日晚上10点左右,被告***叫一帮人到***家打***和***,说去的人她只认识***,并到***派出所报了案。但是,三原告又没有***派出所的出具的***叫人打三原告的证明。事实上,当天晚上,也就是***所说的自己被打的时候,***在城里做事情,根本就不知道是一回什么事。怎么会说去的人她只认识***呢,难道她有分身术不成。这只能说明***说的是假话,自己被人打了,就想赖在陆兴荣的身上。 ***称,报案回到民中地段时又被被告喊的人一阵乱打。这是没事实依据的,这么大一个县城,你在民中地段被人打,这与被告有什么关系,不能因为你跟被告关系不好,就赖在被告的头上。要是哪天你在街上钱被人偷了,你也认为是被告叫人偷的了。既然三原告认为是陆兴荣叫人打的,那又为什么不再回到派出所报案呢,没有再回到派出所报案,就说明原告也不知道是谁打的。

原告诉称被告5日晚九时许,被告叫一帮人约

五、六个去***家,要打***的儿子***,因为儿子不在,就抓住三原告一阵乱打,这是没有事实根据的,被告为什么要打***,***跟被告有什么仇,被告打***的动机是什么?那没打成***又打***。这只有一种解释,被告是疯子,见人就打。可实际上,被告是正常人。并且5日晚上九时,***在家里睡觉,***的女儿也家。***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既没有去打原告,也没有叫人去打原告。原告被不被别人打,被告***也不知道。

三原告所称的受伤,跟被告没有因果关系,三原告不能要求被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请求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赔偿金额不合理。 原告***、***只提供检查情况,又没有住院,哪来的医疗费用?***提供了住院收费发票,没有用药清单及病例相佐证,因此请求医药费3656.5元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只是受到点皮外伤,就要住院75天,产生如此高额的医疗费用,这是不合理的。当然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这也是不合理的,更何况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可以证明其遭受损失的证据,被告无需承担此费用。***称的财产损失,更没有证据证明与被告的行为有关。

四、三原告放弃了对其他打他们的人的责任追究。

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伙同他人打三原告,其他人我不认识,我只告他一个就可以。”这说明,三原告因为认识打他们的人是谁,就放弃了对打他们的人的责任追究,而因为与被告关系特殊,就赖在被告身上,这是原告的不对了。就是被告参与打你,那被告也只承担六分之一的责任,三原告也不能要被告全部承担你的损失,更何况三原告的伤与被告无关呢?

综上所述,三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所受的伤是因被告所致,三原告的伤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三原告请求的费用没有证据支撑,三原告自动放弃了对打他的人的责任追究。为此,请求法庭依法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律师:云南南广律师事务所

201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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