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场所消防管理制度

2020-03-02 01:57:1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租赁场所消防管理制度

1、根据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在我校实施承包、承租或者受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2、我校房屋外租,房屋出租部门是出租房屋的防火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房屋出租时应按以上规定,根据承租方的租房用途,应使出租房屋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必要时需经过消防安全验收。

3、出租房屋的部门应按照61号令的规定,在房屋出租合同中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包括灭火器材的配备、老化线路的更换等)。

4、房屋出租合同中必须在明确房屋用途的同时,规定承租方不得随意增大设备负荷,不得随意对线路、房屋结构等自行变更改造。否则,发生火灾事故的责任应有承租方承担。

5、承租方若想改变租赁房屋的用途或增大设备负荷、对线路、房屋结构进行改造时,必须首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且必须保证出租房屋用途等改变后,仍能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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