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2020-03-03 19:44:4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合肥工业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加强对学校预算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分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决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而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文字说明。决算是反映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年度收支情况和事业发展状况的书面总结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由学校审计处依法独立对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确认和评价。

第五条 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学校预算的严肃性,促进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含宣城校区)及独立核算非法人事业单位。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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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对学校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情况、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查。

第八条 预算管理审计内容

(一)预算管理中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是否贯彻积极可靠、稳定增长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预算编制的方法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三)预算方案的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编制超越学校财力的赤字预算;预算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审批;预算经费是否按规定时间足额下达。

(四)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金额、实施方案及有关情况说明,预算调整是否编制调整方案,是否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后执行。

(五)预算支出有无随意增减项目或项目之间随意调剂使用情况。

第九条 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少列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行为;各项收入的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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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有上缴任务的单位或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预算收入,有无截留、挪用、拖欠预算收入或私设“小金库”行为。

(四)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报经有关物价部门、教育部主管部门批准或报备,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不开票据等乱收费问题;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

(五)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有无利用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第十条 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分类是否准确、合理;是否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有无预算外或超预算等问题。

(二)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准确,有无利用应收及暂付、应付及暂存、代管项目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等问题。

(三)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随意改变支出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多列、不列或少列支出;支出中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的现象,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滥发钱物、变相对外投资等行为。

(四)专项资金是否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是否做到按预算编制和批复口径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挪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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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结果审计内容

(一)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与年度计划有何差异及差异存在的原因。

(二)分析预算执行的效果,各项指标的预算完成情况、各类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情况,资源的使用效率如何。

(三)项目支出的效益如何,是否达到立项的预期目标;分析存在专项结余结转资金的原因,针对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加快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为确保预算完成制定了哪些切实可行的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第三章 决算审计

第十二条 决算审计是对年度决算报告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十三条 决算报表审计内容

年度决算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报表的内容是否完整、账表是否一致,表中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文字说明部分涵盖范围是否齐全,财务分析指标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的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十四条 资产审计内容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管理是否安全,变动是否合规,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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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方法,有无虚列、不列或少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的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做到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十五条 负债审计内容

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的行为;对各类负债的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对负债的清理结算是否及时,有无长期挂账现象;举债对学校的发展是否存在潜在的财务风险。

第十六条 净资产审计内容

净资产的存在、发生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事业基金和专业基金的设置、分类、变化是否准确、合规,会计核算与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七条 收入、支出审计内容,比照预算执行审计有关内容执行。

第四章 审计方式与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审计处对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的方式和时间:

(一)事前参与:在编制预算期间,主动了解财务部编制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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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的情况,掌握关于预算编制的最新动态和要求,为事中和事后审计打下基础。

(二)事中审计:审计部门将不定期地对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进度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审计,针对在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事后审计:每年年初对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情况进行审计,全面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批准的工作计划安排两名及以上审计人员组建审计小组,根据审计的目标拟定审计方案,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取得相关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供下列资料:

1.有关预决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2.学校审查批准的年度预算; 3.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等;

4.被审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预算执行分析等,如遇特殊情况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5.各项拨款通知单、拨款对账单和银行对账单; 6.被审计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7.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依据和收费票据等;

8.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了解预算执行与决算相关的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审计时,通过评价内控制度,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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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账表、文件资料等方法,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完整、准确地填写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终结,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综合分析后提出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门,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可以修改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送审计部门负责人复核后,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审计报告根据需要抄送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已明确批示的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必须落实和处理。审计处应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对审计建议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对办理结束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常委会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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