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00:33:4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非恶意逾期证明
客户梁超(420281198707010098)在我行有个人经营贷款500万元,借款合同编号001510。该客户为大冶市永峰建材有限公司的最大股东。由于客户放款日期为2013年9月20日,而我行固定结息日为21日。客户不知晓还款日期,导致未能及时还款,欠款金额为4333.3元,但在22日立即还清利息,并且暂无欠息行为。此次逾期是非恶意逾期行为。
中信银行黄石支行
201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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