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意见

2020-03-01 17:02:3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泉政办〔2008〕8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一月十三日

“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三合一”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三合一”火灾隐患,坚决预防和遏制“三合一”场所火灾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07〕235号)要求,以及市委常委会第35次会议纪要(〔2007〕23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目前,市、县两级政府都已成立了“三合一”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消防部门设立了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进一步强化对“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协调和指导,促进整治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各地要按省里的要求,从公安、经委、安监、工商、建设、国土、城乡规划、行政执法、文化(文物)、消防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进行集中办公,具体负责督促协调指导各县(市、区)、镇(街道)、村(居)辖区的“三合一”排查整治工作,跟踪各地“三合一”整改的进度,查处隐瞒不报、漏报的“三合一”场所。各级财政要在“三合一”整治办公室的办公条件、车辆及经费上给予保障。同时,各地要对辖区内生产性企业开展一次拉网式大排查,查摆“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及时登记造册,建立基础台帐,并制定整治规划、年度整治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今后,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定期(每周)将整治工作情况上报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进一步强化整治措施。一是规范整治。各地整治办公室要根据排查情况,对存在的“三合一”场所严格按照公共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实施整改,整改后经县(市、区)政府组织验收符合要求的,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市里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到各地督促指导“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落实整治措施。二是严格执法。各县(市、区)对检查中发现的“三合一”场所,必须立即清理住宿人员;拒不整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坚决查封;对不配合整改、拒绝整改或妨碍执行公务的业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三是鼓励举报。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泉政办 〔2007〕215 号),制定出台相应的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奖励专项经费,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三合一”场所。四是强化宣传。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加大对“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泉州晚报、泉州电视台要开设专栏,重点宣传“三合一”场所的危害和整治防范措施,特别是对新发现的“三合一”场所以及拒不整改的“钉子户”、“难缠户”要及时予以曝光。

三、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政府要履行“三合一”场所整治职责,建立整治工作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定期检查考评、行政责任监察和事故责任倒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本系统、本行业的 “三合一”场所整治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力度。

(一)经委部门负责本系统城镇集体企业、挂靠企业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

(二)国资委负责本系统国有企业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

(三)贸易发展部门负责本系统内贸企业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

(四)外经贸部门负责市直外贸企业“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

(五)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中小企业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

(六)国土、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对违反用地、城乡规划有关规定及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作为“三合一”生产厂房的建筑,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给予处罚。对须增设第二消防安全通道的建筑,应给予支持。

(七)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星级宾馆、饭店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前置行政许可企业无照经营行为;对有关职能部门抄告的无照“三合一”企业,依法给予查处。

(九)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没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违章“三合一”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十)税务部门依法严查“三合一”企业偷税、漏税行为。

(十一)电力、供水部门要配合“三合一”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有关措施促进“三合一”企业的整改。

(十二)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物业企业排查及推动治理小区内存在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

(十三)文化文物部门负责对涉及改变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和博物馆(纪念馆)原使用功能设置生产、储存或经营场所的排查整治,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十四)公安部门对出租给他人从事 “三合一” 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依法给予从重、从严处罚;对私拆封条、暴力抗法和阻碍执法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

(十五)消防部门负责制定措施,并指导、督促、实施“三合一”整治,加强对整治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接受群众举报查处;定期通报“三合一”场所治理情况,及时研究整治的问题和对策。

(十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各级各部门履行“三合一”场所整治职责情况,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十七)监察部门对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三合一”场所整治工作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对整治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行政责任追究。

(十八)商请人民法院对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处罚,依法给予支持。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系统、本行业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

四、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三合一”场所整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的“三合一”场所整治负责,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对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及行业主管部门存在的不报、瞒报、漏报“三合一”场所和未按期整改以及发生火灾事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按以下办法严肃追究责任:

(一)各县(市、区)政府责任

1.该报不报或已上报但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县(市、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领导向泉州市政府作书面检查; 2.该报不报并发生火灾或已上报但未按期整改到位又发生火灾的,由监察部门对县(市、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向泉州市政府作书面检查;

3.该报不报又发生火灾且造成人员死亡或已上报但未按期整改到位、发生火灾且造成人员死亡的,按事故责任追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县(市、区)政府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1.该报不报或已上报但未按期整改到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向泉州市政府作书面检查;

2.该报不报并发生火灾或已上报但未按期整改到位又发生火灾的,由监察部门对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同时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向泉州市政府作书面检查;

3.该报不报又发生火灾且造成人员死亡或已上报但未按期整改到位、发生火灾且造成人员死亡的,按事故责任追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乡(镇、街道)、村及本系统、本部门的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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