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

2020-03-02 19:37:4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面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的实施,督促省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职责,进一步推动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导评估工作由国家教育督导团组织实施。

第三条 督导评估要坚持导向性、发展性、科学性与可行性相结合的原则,运用现代教育管理和评价的理论、方法,全面统筹中等职业教育的长远发展和近期建设重点,发挥教育督导监督、导向、激励、调控功能,保障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国家教育督导团定期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履行发展中等职业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督导评估采取审核评估与实地督导相结合的形式。

第二章 督导评估内容

第五条 督导评估主要围绕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宏观政策建设与制度创新、经费投入、办学条件保障及发展水平与特色等方面展开。

第六条 国家教育督导团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附1)和《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标准》(附2),督导评估的内容与标准根据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督导评估程序

第七条 国家教育督导团向省级人民政府发出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通知。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接到督导评估工作通知后3个月内,组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先进行自查,填写《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有关情况调查表》(附3),完成自查报告,并报送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各省(区、市)报送的《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有关情况调查表》中的数据,应以公开统计数据为准,没有公开统计数据的以自行上报数据为准,省级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国家教育督导团依据《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标准》,对各省(区、市)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同时,按照督导工作安排,组织国家督学和有关专家,选取部分省(区、市)进行实地督导。

第十条 国家教育督导团根据审核评估和实地督导的结果,向各省级人民政府下达中等职业教育督导意见书,向社会发布中等职业教育督导检查公报。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的督导意见书制定整改措施,进行认真整改,在接到督导意见书3个月内,将整改方案书面报告国家教育督导团。国家教育督导团根据各地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四章 表彰与问责

第十二条 督导评估的结果主要用于反映各省(区、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总结各地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经验与特色,指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设方向。同时,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对被督导检查单位表彰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工作表彰与问责机制,对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和改革成效突出的地区进行表彰,对发展职业教育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做好对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督导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xls

附2: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标准.doc

附3: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有关情况调查表.doc

表1:政策制度情况调查表.xls

表2:经费投入情况调查表.xls

表3:办学条件情况调查表.xls

表4:发展水平情况调查表.xls[1]

权威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面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的实施,督促各地认真履行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职责,2011年底,教育部印发了《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方案,做好督导评估工作。针对《办法》实施工作,日前,教育部督导办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全国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各项要求,先后出台了适合当地实际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文件,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迅速,基本实现了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招生规模大体相当,人才培养规模与服务社会能力取得新突破;初步形成了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生均经费水平明显提高,基础能力与教师队伍建设取得新成效;以顶岗实习为关键环节的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办学模式与人才培养模式实现新探索。

然而,中等职业教育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政策法规落实尚不到位;专业建设适应性不强;学校办学条件达标率普遍较低,提高专业课教师的实践指导能力仍面临困难;行业企业参与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专业设置和课程建设仍不充分,校企合作办学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亟待通过一套科学设计、量度合理、符合中等职业人才发展需要和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规律的标准,评估各地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质量、监督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引导中等职业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面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的实施,督促各地认真履行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职责,我们制定《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希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中等职业学校对照标准,规范办学,不断取得更好更快的发展。

《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主要的内容与特点

围绕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宏观政策建设与制度创新、经费投入、办学条件保障及发展水平与特色等方面,《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设计了《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标准》及《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有关情况调查表》三项测量工具。具体来说,指标体系以百分制为总分计,将政策制度、经费投入、办学条件及发展水平列为一级指标,下设政策建设、制度创新、总量投入、专项投入、基础设施、教师队伍、发展规模、教育质量等八项分类,再由此细分出30个二级指标以及指标权重;评估标准对指标体系的每一个二级指标进行细致阐释,相当于实施督导评估的工作细则;调查表详细列出每一项指标的核算方法、计算公式及事项说明,供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中等职业学校如实填写、及时反馈。

应该说,这三项测量工具是我们运用现代教育管理和评价的理论、方法,借鉴德国、日本等职业教育发展先进的国家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中等职业教育长远发展的目标和近期建设的重点,自主设计的首套专项督导评估办法。这三项测量工具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一目了然,便于操作,有助于发挥教育督导监督、导向、激励、调控功能,保障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目标的实现。

《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的制定过程

《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的制定酝酿已久。2011年7月,国家教育督导团依据2005年至2009年全国中等职业教育统计数据以及2009年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企业、中等职业学校师生以及家长的32万份抽样问卷调查和8省份实地调研,从战略地位与政策落实、事业发展与社会贡献、资源配置与经费保障、人才培养与改革创新等四个方面,对全国各地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状况进行总体评价,并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关注中等职业教育》。在《报告》发布之前,国家教育督导团首次采取约谈方式,要求部分存在问题的省区到教育部,与分管副部长面对面交流如何做好整改工作。通过这些创新手段,我们进一步摸清了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的家底,明确了现阶段督导评估的目标、任务、路径和方法,凝聚了各方对加强教育督导评估的共识,形成了制定《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的合力。此次印发的《督导评估办法》由国家教育督导团起草,先后多次广泛征求各级政府、学校特别是基层校长、教师和学生的意见、建议,历经3次大的修改,不仅从指导思想和标准设定上实现了与教育规划纲要的全面对接,也初步建立了动态调整的中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机制。

《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的实施办法

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将采取自查和实地督导相结合的方式。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国家教育督导团发出的督导评估工作通知后3个月内,应首先组织省内自查,并向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报送《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有关情况调查表》。国家教育督导团依据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的同时,将选取部分省(区、市)进行实地督导,根据审核评估和实地督导的结果,向各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督导意见书,并向社会发布公报。各省(区、市)在接到督导意见书3个月内,应将整改方案书面报告国家教育督导团。国家教育督导团再根据各地整改情况复查。

确保督导评估取得实效的措施

教育部已于日前印发《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的结果将作为对被督导检查单位表彰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工作表彰与问责机制,对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和改革成效突出的地区进行表彰,对发展职业教育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

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

开原市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汇报材料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自查自评报告

中等职业教育督查评估自查报告

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办法

开展中等职业教育督导的策略创新

中等职业教育(全文)

中等职业教育论文

《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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