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

2020-03-02 21:50:2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庆阳市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工作的管理,规范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工作,特制定《庆阳市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内二级及以上等级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医疗机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的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参照执行。

第三条 庆阳市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工作以临床医疗为中心,医、教、研相结合,促进中医诊疗水平的提高和中医学术水平的进步。。市直医疗机构直接报市卫生局科教中医科。 第八条 申报市级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

(一)《庆阳市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单位申报表》;

(二)医院重点专科(专病)自查报告(附《庆阳市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检查标准》自查评分表);

第九条 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组,采取听汇报、现场查看、考核、重点抽查、开座谈会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提出推荐名单,经市卫生局研究后,确定为“庆阳市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单位”。庆阳市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周期为三年,建设时间从行文公布之日算起。

第十条 各建设单位要筹集一定经费,用于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诊疗规范研究、人员培训、学术交流与协作、适宜技术引进与推广、设备添置等。

第十一条 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周期内,自建设计划实施的第二年开始,就上一年专科(专病)建设的工作总结及当年的工作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卫生局审核。 第十二条 各县(区)、各建设单位应从人员配备、专项经费使用、设备投入、特色和优势的发挥等方面,切实加强对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的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全程质量控制,严格按照建设规划组织实施,严把学术、技术质量和效益关,把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与科研和教学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出成果、出人才,努力提高建设单位的综合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市级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市卫生局每年将对专科(专病)建设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和抽查。对考核和抽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建设单位资格,专科(专病)所在医院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其它专科(专病)。

第十四条 三年建设周期满后,建设单位依据《庆阳市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检查标准》先行自查,自查得分在900分以上者,可逐级向庆阳市卫生局提出评审验收申请。 验收申请需报送的材料:

(一)《庆阳市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单位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的自查情况及建设工作报告;

(三)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初评情况和申请验收文件(附《庆阳市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检查标准》初评评分表)。

第十五条 凡按照本办法和《标准》自行建设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的,经自查总得分在900分以上者,也可按程序提出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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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doc》
市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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