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2020-03-03 14:07:3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黑龙江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 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快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步伐,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切实改善国有林场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家林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9】135号)下发后。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我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年度建设方案中确定的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

第三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是指国有林场中的泥草房、板加泥、干打垒、土坯房等简易房屋;符合《危旧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C、D等级的危房;建房年限超过30年的房屋;基本功能不健全需要改造的房屋;国有林场撤并需要整体搬迁的房屋。

第四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原则上以户为单位进行,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由林场或职工自主修建。各地可根据具

1 体情况,经济实力和职工意愿,确定不同的改造模式,新建与维修改造相结合,统规统建与统规自建相结合,宜平则平,宜楼则楼(住宅楼顶层禁止建阁楼分给职工)。要以满足职工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新建住房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考虑我省地处高寒地区,建筑系数大的实际情况,各地可结合当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和职工意愿,在经济承受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适度调整,但最大不超过70平方米;维修改造的房屋要保证质量,确保居住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

根据当地实际,也可由林场统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方式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资金筹措采取中央补助、省级政府配套,市(行署)、县政府支持,国有林场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的方式解决。其中中央补助每户1万元,省级人民政府配套每户1万元。市(行署)、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林场和职工自筹资金由林场依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标准,并可结合投工投料解决。

第六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负总责,落实本级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配套资金和优惠政策,协调解决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宜,保障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土地供应,并在金融信贷、税费减免、拆迁补偿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2 第七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应当与产业结构调整、国有林场布局调整和区域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相结合,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和林业生产力布局调整相衔接,推进生产区与生活区逐步分离。工程实施中,以整场推进为主,先期选择规模较大、经济条件较好的林场进行,首先解决山上一线职工的住房困难,优先解决危房问题突出、生活贫困职工的住房困难。

第八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做好与国有林场道路、供水、供电、旅游等规划的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国有林场职工生活环境质量和公建配套设施。

第九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涉及国有林场职工切身利益,应当实行公示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民主监督,严格执行国家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第十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审批(审核、规划许可)、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的有关法规、标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并对其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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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省林业厅负责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编制并联合向国家上报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省级规划和年度建设方案。

第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林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批复的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方案,协调落实省级配套资金,联合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分解下达投资计划。按照国有林场隶属关系,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本级林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所属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省林业厅负责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组织建设单位编制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年度建设方案,并进行审批。按照国有林场隶属关系,各级林业部门负责对本级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进行入户调查,界定改造对象、签订合同、房屋拆迁、住宅建设等项目实施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危旧房改造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本级林业、发展改革部门将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任务纳入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加强对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督管

4 理,保证工程质量。对纳入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项目优先受理,加快审批进度。

第十五条 实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国有林场为项目实施负全责。经省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林业部门同意后,也可由项目所在市(行署)、县人民政府林业(国有林场)主管部门为项目建设单位,对所属项目实施负全责。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自有(筹)资金和职工出资的筹措。组织项目实施推进,定期上报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完成、资金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组织领导,成立危旧房改造项目工作专门办事机构。

第三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省级年度实施方案、林场自有(筹)资金、职工出资落实等情况,将计划分解到具体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实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市(行署)、县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和年度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更改计划内容、变更项目建设方案、扩大或压缩建设规模。确需调整的,须报经

5 原审批部门批准。对擅自调整或者变更投资计划的市、县,省级有关部门将调减其下一年度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规模和投资计划。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的,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严禁以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名义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十九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由单位统规统建的,应当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大宗物资应当集中采购。

第二十条 参与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档案建设与管理工作,并建立档案检索目录。档案管理工作要与改造规划、建设、管理等同步进行,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归档的资料要保证完整性、真实性,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图面整洁、影像清晰。档案管理必须有专人负责并严格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力量,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已批复的建设方案中危旧房改造职工逐户核查,建立详细的国有林场住房档案。

6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的原则,在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前做好职工意愿普查工作,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与职工签订包括职工意愿、资金(含政府补助、林场自有(筹)资金、职工个人出资)、住房管理、房屋产权等相关内容的合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安置要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改造计划、享受改造政策的人员及相应的住房分配方案、工程财务决算等须向职工公示。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职工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可以实行产权调换等多种方式解决国有林场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确保国有林场职工住房条件切实得到改善。

第二十四条 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地方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相应登记,也可实行共有产权。涉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明晰土地产权,并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要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与改善人居环境相结合,与社区建设相结合,同步建设道路、给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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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补助投资,省级政府配套资金,市县政府投资,林场自有(筹)资金和职工个人出资等。

第二十八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资金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法,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防截留挪用、滞留不用和浪费建设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违规抵扣建设资金。严禁将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省级有关部门将采取停拨资金、停止审批项目、减少下一年度改造规模和投资计划等调控措施,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实行月度报告制度。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规定日期按月及时报送有关投资、项目进度、资金筹措与使用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情况,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实施过程中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抽查或专项检查,并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市(行署)、县林业(或

8 国有林场主管部门)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专项检查,并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审计、稽察部门检查和稽察的配合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单项验收,单项验收合格后,各级林业部门按照国有林场隶属关系,由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各级林业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将本级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实施情况分别向省级林业、发展改革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报告。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所需的监督、检查、验收、管理等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享受与煤矿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林区棚户区改造以及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中央和地方各项优惠政策。按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十三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涉及征占用林地的,免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对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所需的木材采伐指标,应在计划范围内给予优先安排。

9 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实施中所涉及的土地利用和政策参照<<国家林业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规发【2010】25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在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支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所在市(行署)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做好改造后住宅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建立规范住房维修基金制度。

第三十七条 国有林场职工危旧房改造项目完成后,新建的住宅小区要推行物业管理,执行有关物业管理政策,切实做好改造后住宅小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林业、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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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2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1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定稿]

关于我县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情况汇报

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全州县咸水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部

关于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有方城大寺林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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