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水上拆解

2020-03-02 22:01:0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许可业务流程

一、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

(六)项

(二)《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条第七款 二、岗位职责

(一) 受理人负责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申请的受理、决定文书的发放、有关信息的传递等;

(二)审核人负责审核、制作决定文书、有关材料归档和台帐登记工作等;

(三)审批人负责审批。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

(1)《防污作业申请书》; (2)作业计划;

(3)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及相应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4)已制定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已经清除船上污染物的证明材料; (6)测爆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7)《废钢船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8)《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必要时);

(9)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必要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对资料完备性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6、对申请人递交的复印件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应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7、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相关申请材料送审核人。

(二)审核

1、审核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

2、需要现场进行核查的,由审核人组织核查。

(三)审批

审批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还审核人。

(四)办理与告知

1、审批人审批同意的,由审核人制作加盖防污管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2、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由审核人制作加盖防污管理专用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3、办理完毕后,由审核人在《船舶防污作业审批台帐》中登记。

4、审核人将《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

5、审批同意的,受理人应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发给现场监管部门/人员。

(五)归档

办理完毕后,审核人应及时将《防污作业申请书》、申请材料、《海事业务审批表》、

现场核查书面材料或记录、《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附本或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归档。

四、执法主要标准

(一)《防污作业申请书》内容填写完整、规范。

(二)审查要点:

1、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对于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符合性;

2、拆船、船舶修造单位制定的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对于防污染要求的符合性和配备的设备和器材满足防污染能力的要求;

3、拆船、修造船作业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4、对存在的影响水上交通安全及环境保护问题采取的对策及交通安全保障措施的有效性;

5、船舶所有人在废钢船交接前填报的《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

6、详细说明拆船前需清除的船舶残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货物残余物、臭氧消耗型物质等船舶污染物清单;

7、清除污染物的作业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8、清除污染物的作业单位是否在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9、外国籍废钢船的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

10、中国籍废钢船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变更登记手续,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

11、油船洗舱作业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对安全作业和防污染要求的符合性;

12、油船的油舱以及所有船舶的燃油舱的测爆证书。

(三)申请的作业项目涉及船舶所有权的,审核人应审查其所有权的有效性。

(四)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予以听取。

(五)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受理的材料齐全合格,许可的程序符合规范,受理情况登记清楚。

(七)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

五、执法文书及台帐

(一)《防污作业申请书》(略)

(二)《船舶防污作业审批台帐》(略)

(三)《海事业务审批表》(略)

(四)《海事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存单》(略)

(五)《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略)

(六)《海事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略)

(七)《海事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略)

(八)《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略)

(九)《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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