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晋级要求

2020-03-03 10:15:3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临床医学各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主治医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通过评审或考试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可以被聘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四条 本评审条件的适用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合法行医权的医师。

第五条 根据医疗机构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临床医学专业评审条件分为两个部分:

(一)按二级学科分类的评审条件,适用于按二级学科设置的临床医学专业岗位,共分为十四个专业:全科/家庭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眼科、耳鼻咽喉科、皮肤病与性病、精神病、肿瘤、病理、医学影像、计划生育。

(二)按三级学科分类的评审条件,适用于三级学科设置的临床医学专业岗位,共分为三十二个子专业: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血液病、结核病、传染病、风湿与临床免疫、老年医学、急诊医学、普通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麻醉、运动医学、康复医学、妇科、产科、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整形、核医学、放射治疗、医学检验。

第三章 申报条件第六条 申报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医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第七条 有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任务的专业,申报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完成下基层工作任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医疗事故责任者三年内;医疗差错责任者一年内;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第九条 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主治医师

1、医学中专毕业,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不少于七年;

2、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六年;

3、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五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与医学有关的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四年。

(二)副主任医师

1、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不少于七年;

2、医学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不少于五年;

3、取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不少于四年;

4、取得临床医学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不少于二年;

5、临床医学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三)主任医师医学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副主任医师工作不少于五年。

(四)符合下列有关条件,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主治医师任职资格:

1、取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三年;

2、取得临床医学博士学位。

(五)符合下列有关条件,申报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任职资格不受上述学历和任职年限的限制:

1、获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及以上奖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条 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外语能力的要求

(一)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要掌握一门外语,并能通过临床医学专业外语职称等级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的合格证书。

(二)长期在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的人员,外语的要求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放宽

第四章 二级学科专业评审条件(略)

第五章 三级学科专业评审条件(略)

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五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医学职业道德、专业理论知识、学历、工作经历与能力为申报和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要求条件。

第五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基础理论知识、相关理论知识及学识水平应通过考试或答辩进行考查。

第六十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从事专业的能力应通过实际工作考核及适当形式的答辩进行考查。

第六十一条 本条件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条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1 )取得博士学位,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主治中医师职务 2 年以上; ( 2 )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主治中医师职务 4 年以上; ( 3 )大学本科毕业,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主治中医师职务 5 年以上; ( 4 )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中专毕业后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专业工作 25 年以上,担任主治(管)医师、主治中医师职务 8 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专业工作 20 年以上,担任主治(管)医师、主治中医师职务 7 年以上(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资历证明材料),同时经与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并经公证的合同,保证继续在乡镇卫生院工作 10 年以上者,可申报副主任(中)医师。 ( 5 )在县(不含省辖市所属的区)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毕业后在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连续从事卫生专业工作 20 年以上,担任主治(管)医(药、技)师、主治中医师职务 7 年以上,可申报副主任医(药、技)师、副主任中医师。 评审条件

(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2、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和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进行本专业各种疾病的诊断治疗工作,熟练处理急诊和危重病人的抢救工作,熟练掌握各种诊断治疗的操作技术,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 40 周,兼职的管理人员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 15 周。工作能力及工作量符合《河南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工作能力及工作量要求》。 3、具有指导下级医师、进修医师的能力。能主持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每年为下级医师、进修医师讲授专题课至少 2 次。有带教 2 名住院医师的经历。 4、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临床(技术)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具备下列 2 条中的 1 条。 ( 1 )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省级以上 CN 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5 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 3 篇是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在省辖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省级以上 CN 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5 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 1 篇是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在县(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省级以上 CN 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3 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有本专业省级学术论文 1 篇以上,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含省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的论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 ①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省级以上 CN 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4 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 2 篇是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在省辖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省级以上 CN 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3 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

者,其中至少有 1 篇是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在县(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省级以上 CN 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3 篇以上,其中 2 篇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余限前 2 名。 ②获得本专业省辖市或厅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限前 7 名)各级医院在设置护理高级职务岗位时,应符合以下原则:副高岗位只设在 200 张床位以上的医院,正高岗位只设在 500 张床位以上的医院;护理岗位中的高级职务不能超过本单位卫生系列高级岗位总数的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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