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债务管理办法

2020-03-02 19:14:2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和偿还或提供担保的行为,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县政府、县政府授权的部门、单位和县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直接举借或者通过合法担保形式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要由县政府偿还的债务,包括由县政府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承担直接或连带偿还的外债、国债转贷、专项借款、国内金融机构贷款、财政欠拨及其他需由县政府偿还、兑付或管理的债务。

第三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金融办,作为政府性债务的议事决策机构,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债务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具体负责政府性债务审查核实、备案登记、减债目标制定、资金使用管理、还款监管等工作。

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和担保

第四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应当遵循适度从紧、量力而行、注重效益、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政府性债务的规模应当统筹考虑全县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与我县财政状况和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 需要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单位,应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债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定期报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必要时提请县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苏木乡镇(街道)场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县级政府性债务举借计划中。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担保,未经领导小组批准,一律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

第七条 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单位,应向债务管理办公室提供以下资料:

(一)举借政府性债务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举债事由、项目名称、内容、债务数额、期限、利率、偿还债务资金来 源、对财政预算的影响、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能力等事项;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财务报表;

(四)按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领导小组可以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

(一)建设急需的基础设施但财政资金不足的;

(二)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保、扶贫、体育等公益事业;

(三)自然灾害救助;

(四)县政府认为应当举借或提供担保,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小组不予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

(一)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的;

(二)举借或提供担保的政府性债务用于国家、自治区和市明令禁止项目的;

(三)超过县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的;

(四)县政府认定不可举借或提供担保的。

第三章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 应按照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单位在签订有关债务合同后30日内,应持合同副本到债务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资金所实施的项目,严格实行法人责任制、投资评审制、政府采购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建设合同制、竣工验收制、竣工决算制。

第十三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单位应加强政府性债务资金管理,严格按照项目进度和预算使用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规模。严禁政府性债务资金用于经常性支出、建设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以及搞政绩工程。

第十四条 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并按规定向债务管理办公室定期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和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时反映政府性债务资金收支执行情况。债务管理办公室应定期整理汇总政府性债务举借、担保、使用、偿还等情况,并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并抄送县审计局、县监察局。

第四章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偿还

第十五条 政府性债务的偿还,坚持“谁受益、谁偿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最终债务人应按不低于年初应承担政府性债务余额5%的数额建立偿债准备金,专户核算,专门用于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本金和利息等,不得挤占挪用。下列资金可以作为最终债务人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二)最终债务人的自有资金和资产出让收入;

(三)经批准的处置国有资产收入;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偿债资金;

(五)最终债务人的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对乡级政府以前年度形成的政府性债务,按照国务院“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逐步化解”的原则,各苏木乡镇(街道)场应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予以化解;对其他以前年度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债务单位要集中力量和时间认真进行清理,分别情况进行锁定,根据轻重缓急,制定切实可行的分年偿还计划,压缩经常性支出,积极化解债务;对新发生的政府性债务,债务单位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如期偿还。

第十八条 对未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造成财政兜底的债务单位,县财政局将根据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承诺,扣减应拨付的工作经费或其他资金,代其偿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或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其他方式追偿到期债务。

第十九条 经县政府批准,需用财政预算资金偿还债务 的,县财政局应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要根据财力情况建立偿债准备金。偿债准备金具体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收入;

(三)其它来源。

第二十一条 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前,应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离任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承担组织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责任。

第五章

政府性债务的预警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性债务预警机制,根据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制定有效的防范和化解措施及应急预案,合理控制新增政府性债务规模,有效防范县政府财政风险。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建立政府性债务的监测指标,运用债务率监测指标,设置警戒线,监控政府性债务规模和风险。

债务率是指政府性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之比,警戒线为100%,反映地方当年可支配财力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承受能力。

第二十四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统计报告应当反映政府性债务借用、偿还和风险等情况。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单位每年应当向县财政局报送政府性债务统计表,县 财政局汇总后报送县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县财政局要对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建设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县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或担保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和单位财务审计范围。对盲目举债、违反规定举债和提供担保、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不当或不履行还款承诺等行为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对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影响的,对责任领导及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或担保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政府债务使用单位和监管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的监督检查,依法报送拟提请审议的相关情况。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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