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2020-03-03 18:42:2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目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已经起步,但进展较为缓慢,仍没有彻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来。因此,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工作,或者从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仍旧面临着如何处理养老保险关系、协调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在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储蓄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简单来说,职工从机关事业单位转人企业工作的,除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转出后可以补贴之外,不再享受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从转入之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用和其他企业职工一样的规则。反之,职三从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可以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公务员重新回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一次性补贴需上缴财政。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问题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1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补缴办法

粤劳社[2002]246号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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