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团委社团部章程

2020-03-01 16:20:4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团委社团部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及生活,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作为高等学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为规范校院级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 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并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院团委授权社团部作为社团管理机构对院级学生社团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大学生素质拓展,充分体现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养功能、示范功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三)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团组织活动。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社团成员,必须是经学校正式注册的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在读学生,不接收校外人员参加。 第五条 社团部受学院团委指导,作为直接管理社团的机构,有管理监督社团的权利,并有权根据学校安排统一筹划组织社团活动,以保证校园文化建设的有序、高效。

第六条 社团部应发挥联系学生社团和学生及学校各部门的桥梁纽带作用,保护学生社团的正当权益,反映社团合理要求并积极提供帮助。应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学生社团负责人队伍建设,逐步提高学生社团的整体战斗力。 第七条 社团部的职权:

根据学校特殊需要提议成立社团和组建社团;

定期召开学生社团负责人会议,听取各学生社团的工作汇报,并提出切实有效的指导性建议;

对学生社团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检查各学生社团的财务工作,并汇总、

第 1 页 公布学生社团的财务工作;

考核和奖惩学生社团和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接受和处理学院有关部门、组织和学生对学生社团的投诉;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终止及招新

一、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八条 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社团发起人必须自愿接受学生工作处、院团委指导和社团部的管理,遵守社团管理规章制度。有正确的指导思想、明确的专业范围和活动方针。

(二) 有一个固定的社团名称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三) 有健全的领导机构,有一批具有较高政治觉悟、业务能力的骨干成员。

(四) 成立的学生社团必须承认并严格执行本管理条例及有关管理细则。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申请

成立社团必须由各社团筹委会向学生工作处和团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社团部将受院团委会的委托对申请报告审核。

审核予以批准的,社团载社团部领取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认真填写后交社团部存档后,方可正式成立并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 审核不予以批准的,社团部可对申请报告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 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二) 发起人中有受过校纪校规处分或是不合格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三) 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 无有别于其他社团的特色品牌活动的;

(五) 没有明确的活动范围的;

(六) 没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的;

(七) 以营利和商业经营为目的的。

二、学生社团的注册

第十一条 由学生工作处和团委会批准建立的并社团部登记的学生社团,并社团部签署同意意见之日起,正式成为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注册社团。

第 2 页 社团部负责向全校宣布已注册社团及主要负责人姓名; 社团负责人在注册时需交纳本学期的活动安排和工作;

未经审批注册的均视为非法社团,社团部对该组织的行为不付任何责任,并有权取缔该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社团部有权根据需要提议设立社团,在学校特殊需要下有权组建学生社团。

三、学生社团的终止

第十三条 社团的终止有两种形式:一是自行解散:一是由社团部予以取缔。 第十四条 任何社团的自行解散,需由各社团按其章程有关规定向社团部提出书面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可以提出自动解散: 会员制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因已经院团委和学生工作处批准的学生社团的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十五条 社团部对自行解散的申请报告原则上予以批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已获得社团部批准活动,但活动仍未开展或完全开展的; 在社团部批派任务时,无正当理由推脱的; 社团部认为自行解散理由不充分者。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应被取消:

严重违反该社团章程和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细则,并且经社团部批评指出后,仍不加改正的;

内部组织机构涣散、领导不力,经社团部调整后,仍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财物管理混乱,资金使用严重不当的; 有其他严重问题,无法正常开展活动和工作的。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终止需经院社团部研究决定,并予审核批准。予以批准的,该社团自批准之日起解散,其成员不得再以该社团名义活动。其结余会费及物资上交社团部,由社团部统一处理。

四、学生社团的招新

第 3 页 第十八条 各社团每学年招收新会员工作必须在社团部的统一部署下进行。不得自行安排招收新会员。社团在完成招收新会员工作后,须在一周内将会员招收情况、会费收缴情况等材料交社团部备案,并在全院公布新社员的名单。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章程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必须依照本条例和社团部的其他规定制定社团章程。社团章程对社团、社团的工作人员、社团的会员具约束力。

第二十条 章程是各社团的基本规则,需遵循严谨、合理、全面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章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学生社团的名称; 性质和宗旨;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组织机构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章程的修改程序、纪律等其他有关事项。

章程应对负责人需具备的条件、拥有的权力和应尽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章程,报社团部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各社团的章程不得与本条例有抵触。如有抵触,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九条 社团成员应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该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可以向社团部投诉或反映情况。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该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应召开两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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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修改社团章程;

(四) 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四十一条 各社团在召开会员大会时,应及时通知社团部,主动接受社团部考核和监督,并将大会议程、内容及形成的决议报社团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社团会员大会做出决议、选举或罢免会长,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社团部也将有权审核并罢免不称职的社团负责人 。 第四十三条 各学生社团必须具有规范的组织制度和章程,并不断的加以修订和完善。

第四十四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社团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及各职能部门人员组成,。

第四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指社团社长、副社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被评为优秀社团的优秀社长鼓励并提倡延长任期。

第四十六条 为避免社团组织机构的冗长和称谓的混乱,学生社团不得设立主席团、理事会、秘书处、组织部、财政部等机构。不得设置主席、理事长、秘书长等职务。学生社团设社长一名、副社长不得超过两名。不得设置超过5个职能部门,每个职能部门设置组长一名、副组长不得超过两名。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的产生应严格按本社团章程规定的程序民主选举,报社团部审批;特殊情况下也可由社团部公开招聘,或直接任命。 社团实行社长负责制。

第四十八条 各学生社团的负责人是其社团内部组织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和代言人。

第四十九条 社团部有权对各负责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等方面)负责人政治方面出现问题,或社团工作出现严重问题,撤消负责人资格由社团重新民主选举。

第五十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选举,首先由本社团拟订选举方案,报学生工作处和团委会通过后,在社团部监督下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改选,未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不予认可。同时视情节轻重,予以该社团警告直

第 5 页 至取缔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有良好的个人品质;

(二) 学习成绩较好(不及格的重点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三) 入会时间满一年,大二年级,曾任该社团的副会长或部长等职务(团委老师负责选拔的社团除外);

(四)有与所任职务相当的工作能力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 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 有两门以上重点课程不及格的;

(三)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院团委、社团部撤职或被宣布解散的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四) 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学生社团活动

第五十三条 每学期初各社团应交活动计划,所有活动由社团部与社团协商下, 统筹安排下开展。

第五十四条 各社团不挂靠社会上的社团,不得跨单位、跨院校;如各社团认为确有必要,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和团委会的批准。 第五十五条 社团面向全体同学开展的活动,必须持\"学生活动计划书\"报请社团部,社团部须及时表明意见并予以解释;计划书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活动方式、参与人员、活动所需经费(经费如须向参与者收取,须详细注明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和经费用途)。

第五十六条 每次活动后,须将该活动情况写成简报,另附经费使用情况并说明会员意见,报社团部备案。

第五十七条 每月例会,各社团负责人必需到场,并上交工作简报和近期活动计划。

第五十八条 有关社团和社团活动的文件,统一使用团委的公章方为有效。 第五十九条 社团活动以丰富课余生活,提高同学素质,创造优良的文化、艺

第 6 页 术、体育、学术氛围为目的。

第六十条 各社团应确立固定的常规活动。定期组织会员活动或在认为适当的时候举行活动。

第六十一条 社团应积极响应学校号召,结合本社团特点,适时推出面向全体同学的特色活动,展示社团风采。

第六十二条 社团活动的筹划应本着可行、合规的原则,组织以紧密、有序为准则,做到悉心准备,高效操作,力争获得最大成功。

第六十三条 灵活利用社团优势,做好外联和与其它社团的共办活动。

第六章 学生社团财物管理

第六十四条 各学生社团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

第六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由社团自行筹集,可分为会费、赞助、创收等。 会费为社团成员入社缴纳的费用,各社团向会员收取的费用需上报,如有特殊情况需加收者,须向社团部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收取。

赞助是各社团向社会企业单位自行募集的资金。社团联系赞助,到学生工作处进行书面申请、盖章。各社团与赞助单位签订协议时,不得随意承诺超越能力的行为。帮助赞助单位在校内进行宣传与销售活动必须申报社团部批准,否则视为无效行为。

各社团自行制作的物品、出版的杂志、放映电影等创收社团必须有明细帐目。 第六十六条 社团部有权对学生社团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社团的资金应用于社团活动,由专人管理,社团部将定期抽查各社团的帐目; 各社团应主动公布财物状况(在社员大会及公共海报上),每学期至少一次。会员有权就帐目内容向社团负责人进行质询,并有权向社团部申请查帐; 对于在资金使用上混乱的社团,确存在重大问题者,社团部责令限期整改。关涉经济问题严重者,一经社团部查出,将转交学校行政处理。

第七章 奖惩

第六十七条 社团部每学期对各学生社团进行考评,给予优秀社团及个人一定

第 7 页 的物质及精神奖励。对有突出贡献且为学校争得荣誉者,报团委审批后另予奖励,并通报该学生所在院系行政。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社团部有权对各社团处以批评,中止其活动。

第六十九条 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社团部有权予以撤消其社团。并对该社团负责人及相关学生转交学校行政处理。 第八章监督

第七十条 社团部对各学生社团运作具有合理监督权,各学生社团应接受监督。

第七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成员对各自社团也具有监督权。

第七十二条 监督内容包括:社团活动、财物收支、社团义务履行、成员利益保障等。

第七十三条 监督方式包括:信息反馈、例行抽查、不定期汇报、定期审评等。 第七十四条 各学生社团应积极配合以及成员监督,不得弄虚作假,干扰,无故拒绝。

第七十五条 社团部对监督结果具有审核、评估权。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生工作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社团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学生社团会议的管理,使之逐步走上制度化、正规化、合理化的道路,更好地传达上级有关精神,使社团活动有组织、有秩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团会议由社团部组织召开,由经学校注册成立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社团部成员及相关人员参加。

第 8 页 第三条 社团会议除举行重大活动增加的会议外,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社团部商定,以广播或海报形式通知。社团会议主要内容:

(一)传达上级指示;

(二)进行各项优秀评比与处分,其中包括“优秀学生社团”和“学生社团工作积极分子”的评比;

(三)讨论并通过决议;

(四)进行全校性大型活动的工作安排,讨论在此时间内各项活动的开展情况,是否存在问题,如何解决问题等。

第四条

学生社团派主要负责人一到两名出席,所有与会者均必须签到备案,与会者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如确实有事不能到会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社团部负责人请假并说明原由。

第五条

社团会议考勤情况将作为年度“学生优秀社团”评比的一项重要指标。学生社团如一年当中超过半数会议缺席的,原则上不能参与“优秀学生社团”评比。

第六条

与会者须做好会议记录,认真执行和贯彻会议精神。与会者可在会上提出各项有利于社团建设的意见或建议,以及本社团需要获得院团委社团部或其它社团支持与配合的请求。

应做好会议记录、登记工作,同时对会议情况进行备案。

各社团除举行重大活动增加的会议外,至少每个月举行一次例会,主要制定近期工作计划,检查工作是否如工作计划执行,如有偏差,及时纠正或调整,各项会议要求尽量短小精悍,将问题集中处理。 本制度解释权归院团委社团部,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社团负责人选举办法

第一条 各社团是受院团委社团部管理,其社团负责人通过公开选拔的方法产生。

第二条 社团负责人候选人报名程序:

(一)候选人主要是由社团推荐,也接受个人自荐,使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二)所有报名的同学必须如实填写候选人申请表,其中由社团推荐者还须由其社团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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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社团部报名。 第三条 选举规定:

选拔时,我们坚持三个“公”。即:用公平竞争的方式选贤任能,用公平评定的形式体现素质,用公开操作的方式接受监督。

(一)所有竞选者均需经过初试和复试的筛选。

(二)候选人应在本社团代表大会上发表竞选演说(约三分钟),由社团部成员及参加社团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投票选举新一任社团负责人。选举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愿,选举人可以弃权。 第四条 投票方式:

(一)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采取不少于20%的差额方法选举。

(二)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五分之四,每张选票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为无效票。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时,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时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第五条 负责人当选原则:

(一)选举时,候选人得到的票数超过实到会代表的半数为当选。获得票数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

(二)若得票数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由大会筹委组确定是否补选。若不补选,则相应减少应选名额。若补选,则按不足名额加上一名差数,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以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候选人,再行补选。补选中,如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者仍少于应补选名额,则不再补选,相应减少名额。 第六条 大会设总监票员一名,监票员和计票员若干名。总监票员、监票员和计票人员由大会筹备组提名,预备大会通过。在社团部领导下,对大会选举过程进行监督,并统计选举结果。

第七条 本选举办法由院团委社团部制定并由团委审议通过,解释权归院团委社团部,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学生社团财务管理,深化社团财务制度改革,使学生社团财务公开,

第 10 页 保护社员权益,逐步完善我院社团财务管理,使之逐步走上制度化,正规化的轨道,扩大社团部的监督范围,提高监督效能,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一、经费来源

第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原则上由社团自筹解决,有特殊情况或确有困难者,可通过书面形式向院团委申请支助,经过讨论其方案确实可行者,团委可酌情予以支持。

第二条 本校经申请成立的注册社团,可在招收会员时根据社团自身情况收取合理的会员费。

第三条 各社团可以接受奖励或赠送等其他方式获得经费。社团需按时(每学期两次)将经费情况上报院团委社团部。

二、社团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各社团正、副社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需设立专人或职能部门管理本社团财务,由其如实填写财务登记表,且每年向社团部上报财务情况。 第五条 社团部有权对各社团财务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各社团财务进行学期检查:

1、审核支出项目是否合理,计算其财产余额;

2、定期向社团负责人公布其财产余额,经核定后给予备案。

(二)学生社团在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负责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三)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或因违反《广东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方法》第四十八条而被解散者,负责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

(四)其他有关事项:

1、对社团上报财务情况有疑问时,将对其进行审查。由社团部对填表人及该支出(或收入)项目经手人提出质疑,经手人必须出示有关票据或其复印件以作审查之用,回答时不得隐瞒事实。

2、在核查过程中,如被查一方故意隐瞒实情,阻碍核查工作,甚至辱骂、打伤工作人员者,将按有关法规从严处理。

3、各社团可随时向社团部提出对监察工作上的批评或建议。

第 11 页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范围内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各社团需将资费的获得和使用情况定期向全体社员公开,接受社员的监督。

第七条 各学生社团的所有经费收支情况必须有凭据(支票、捐增协议书或其复印件)留底,以备核查。

第八条 各学生社团申请注销时,如财产有节余,应将财产余额上交社团部,由社团部暂行保管,待有相同性质社团成立后,移交给新成立的社团使用。

三、附则

第九条 各社团经费支出用于本社团章程、宗旨相符的活动,不能利用社团的名义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甚至违法的活动,违者将根据具体情况处以:

(一)批评教育;

(二)撤消社团内职务;

(三)校记处分。

第十条 本制度由院团委审定通过,并由其核定实施,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院团委社团部。

院团委社团部

200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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