坂田街道关于出租屋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

2020-03-03 17:39:0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坂田街道关于出租屋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

各社区工作站,机关各部门、街属事业单位、驻街单位:

为了防范和消除出租屋各类隐患,落实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规范房屋租赁行为,提高出租屋综合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龙岗区实行出租屋分类管理的意见》(深龙委办〔2008〕29号),坂田街道决定对全街道出租屋实行分类管理,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出租屋管理职责,建立适合街道实际需要的出租屋管理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类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建设平安和谐龙岗的总体目标,把出租屋管理作为源头性、基础性、关键性工作来抓。进一步解放思想,以改革创新、攻坚克难的精神,科学划分出租屋类别,明晰职能部门职责,突出管理重点,理顺管理关系,改进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率,完善管理机制,力争在源头上及时发现处理出租屋各类隐患问题,促进社会治安明显好转,为和谐坂田建设提供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分类管理类别的设定及责任主体

按照房屋出租的使用用途,将全街道出租屋划分为五大类,分别是住宅、工厂、仓储、办公和商业类。全街道所有出租屋的管理主体为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同时根据出租屋存在主要隐患的类别,按照行业管理职责,明确各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的同时,负责开展与本部门管理工作联系密切的行业范围内的出租屋分类管理工作。

(一)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负责住宅类和办公类出租屋分类管理工作;

(二)安监办负责工厂类出租屋分类管理工作;

(三)坂田防火分队负责仓储类出租屋分类管理工作;

(四)商业类出租屋的分类管理工作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划分为:

1、辖区各派出所负责娱乐场所、旅业类(歌舞厅、录像厅、游戏厅、旅店等)、特种行业类(典当行等)出租屋分类管理工作;

2、坂田工商所负责餐厅、商场(店)类出租屋分类管理工作;

3、交管所负责机动车维修业类出租屋分类管理工作;

4、卫生监督所负责诊所、药店类出租屋分类管理工作;

5、文教办负责民间办学类出租屋分类管理工作;

6、文体服务中心负责网吧类出租屋分类管理工作;

7、城建办负责燃气经营类出租屋分类管理工作;

8、贸易工业部门负责废品收购业类出租屋分类管理工作;

9、执法队负责无证无照经营性类出租屋分类管理工作。

三、分类管理标准及管理措施

(一)住宅类出租屋的分类标准及管理措施。

全街道按照住宅出租屋的硬件条件、业主守法纳管意识、租住人员的行为表现和实际管理情况,将住宅类出租屋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即分别为放心类、关注类、严管类和禁止类。

1、甲类(放心类):将硬件设施完善、环境整洁、无消防安全和治安隐患,业主自觉纳管、依法经营,没有发生过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列为放心类出租屋。以提供服务为主,由出租屋业主负责人口和综合信息申报工作。

2、乙类(关注类):将硬件设施较好、无明显消防安全和治安隐患、符合经营条件未及时办理证照、近期未发生过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列为关注类出租屋。明确专人登记管理,防止出现漏管现象。

3、丙类(严管类):将硬件设施不完善,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租住人员身份复杂,从事无证照经营的黑诊所、黑网吧、黑旅店、小作坊、食品加工厂、地下加工厂以及分隔“房中房”的,业主规避管理,近期发生过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列为严管类出租屋。作为管理重点对象,加强跟踪管理。

4、丁类(禁止类):将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危险房屋、已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被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为有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列为禁止类。设立警示标志,加强巡查,严格禁止出租和居住。

(二)工厂、仓储、商业(含办公)三类出租屋的分类管理标准及管理措施。 各相关责任主体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对所负责的行业类出租屋作出详细具体的分类管理标准及管理措施。

四、分类管理措施的实施

(一)出租屋分类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及出租屋信息采集、通报出租屋隐患、房屋租赁执法、出租屋“旅业式”等五种管理模式的推行由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

(二)出租屋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由办城建负责;

(三)出租屋为经营场所企业的注册登记由坂田工商所负责;

(四)出租屋治安隐患及惩处和打击出租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由派出所负责;

(五)出租屋安全隐患(“房中房”、“六小场所”)的整改、查处由安监办负责;

(六)出租屋消防隐患(“房中房”、“六小场所”)的整改、查处由坂田防火分队负责;

(七)出租屋计生隐患的查处由计生办负责;

(八)出租屋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查处由执法队、坂田工商所和相应的行政许可部门负责,清理、拆除住宅出租屋的“房中房”由执法队负责;

(九)违规租赁出租屋业主的查处和处罚由派出所、出租屋管理所、执法队(工商所)负责;

(十)查处党员、干部、职工私人违规出租行为及对出租屋管理进行效能监督由纪工委、监察室、组织部、人事部、综治办五部门负责;

(十一)对违法租赁和有非法经营行为的出租屋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相应措施,经相关部门提请,由坂雪岗供水公司、供电所、供气、通讯部门负责;

(十二)各社区、居民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监督检查及禁止出租类“老屋村”的围合和监管;

(十三)房屋出租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出租屋管理工作;

(十四)其他各相关部门对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通报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组织查处。

五、分类管理的保障机制

(一)建立准入制度。出租屋综合管理所要严格执行房屋出租及租住人员的条件和标准。所有出租屋必须在有关部门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合格后,才能出租,同时依托居住证制度的实施,对没有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不予长期租住房屋。

(二)信息登记制度。出租屋管理所对各类出租屋按照住宅、工厂、仓储和商业(含办公)四类进行分类登记,采集暂住人员信息,同时通过签订《出租屋

业主承诺书》和增加格式化租赁合同附加条款等方式,明确出租屋业主和承租人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三)信息公示制度。出租屋管理所对出租屋分类情况建立档案,实施类别转化动态管理。对严管类和禁止类出租屋进行公告,同时对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出租屋及业主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引导群众租住放心类出租屋,引导业主创建放心类出租屋。

(四)通报反馈制度。出租屋管理所要及时向各职能部门通报各类隐患信息,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受理通报反馈信息,处理和反馈率要达到100%。

(五)集中招租制度。在有条件的区域,试行将出租屋以固定的价格全权承包给出租承包公司统一出租和管理,统一对外发布招租信息,统一租金价格,统一后续管理,统一代缴税费,实行“一站式”服务。

(六)分析预警制度。出租屋管理所要依托“大综管”工作平台,定期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出租屋管理工作的问题,通报情况,明确任务,确定重点,形成出租屋管理合力。

(七)监督评价制度。依托大综管信息平台,将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通报给各部门的隐患信息处置情况纳入大综管工作评价体系,由综治办采用加权综合评分法,对相关职能部门出租屋管理工作效能,进行科学监督评价。

六、分类管理的责任追究

(一)严格职能部门责任追究。一是对出租屋发生的各类重大案件或重大事故,由街道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综治五部门启动责任倒查程序,视情况给予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处理。二是对出租屋管理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影响出租屋整体工作进展的责任领导,由组织人事部门依据领导干部岗位目标考核责任制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处理。三是对失职渎职的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强化出租屋业主责任追究。一是出租屋业主在房屋租赁活动中,不进行房屋租赁登记或者备案、变相出租房屋、非法转租、未依法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未如实填写或及时变更租住人员信息。由和出租屋综合管理部门(房屋租赁管理)分别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和《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二是出租屋业主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三是出租屋业主或其委托的出租屋管理人、承租人拒绝、逃避、抗拒出租屋管理部门(房屋租赁管理)、公安机关、税务部门的合法检查、管理行为的,管理机关除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当事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妨碍公务罪或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出租屋业主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况分别处2万以下罚款或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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