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推荐)

2020-03-01 16:29:4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胡延清,女,汉族,现年39岁,四川省营山县人,家住营山县瓦店村五组。系肖树林之妻。

申请人:阳光荣,女,汉族,现年69岁,四川省营山县人,家住营山县瓦店村五组。系肖树林母亲。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营公交认字„2010‟第05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重新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并确定李佑祥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0年8月11日16时左右,肖树林驾驶川RV2418三轮摩托车搭乘张修琼、许永娟,由营山县双河乡至柏林方向行驶,在行至营山县双河镇一村四组路段,由于超越李佑祥驾驶的川R23436大货车,与李光辉驾驶的川R057AA轻便三轮摩托车相撞后倒地,被李佑祥驾驶的大货车碾压,造成肖树林、张修琼、许永娟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责任认定书中认定李佑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认为:在肖树林超越李佑祥驾驶的川R23436大货车时,当时李佑祥驾驶大货车行驶在道路靠左边行驶,同时又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没有中心线的道路 1

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正是因为李佑祥的占道行驶和超载,在肖树林与李光辉两摩托车相撞倒地后,因避让不及时,在道路左边将倒地的肖树林、张修琼、许永娟三人当场碾压致死。申请人认为,李佑祥的违规驾驶才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望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能及时、合法的作出交通事故复核,支持申请人上述之请求,为盼!

此致

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推荐).doc》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推荐)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