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

2020-03-04 01:17:5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村组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全面推行委派会计制度的意见和《中共成华区委办公室、成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完善村组代理会计核算中心全面推行会计委派制度的实施意见、《财政部监查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加强社区集体财务管理,规范社区集体会计核算,健全社区集体民主理财制度,提高青龙街办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水平,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青龙街办实际情况,制定“青龙街道办事处社区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核算中心负责承办社区及社区居民小组财务会计业务集中代理核算工作,业务上接受区财政局、城乡一体化工作局的指导、监督。

第二条坚持“三权不变”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三权不变”指资金所有权不变、资金审批权不变、资金使用权不变。“收支两条线”指社区及社区居民小组收取的各种款项及时缴存核算中心,各项支出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在核算中心支付。社区和居民小组的各项资金任何组织及个人无权平调。

第三条社区和居民小组的财务收支必须遵守有关法规和制度,并参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结合社区和居民小组工作特点进行会计明细核算。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四条青龙街办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核算中心的工作。

第五条核算中心设主任一名、总会计一名,会计二名,出纳一名,票据管理员(兼职)一名。

各社区及居民小组取消现有社区及社区居民小组会计,每个社区设报账员一名,各社区、组的一切报账业务均由报账员负责办理。个别业务量较大的组可单独设报账员一名。报账员由社区和居民小组经民主推荐具有一定业务素质的人担任,经费由社区和居民小组负担,负责承办本社区及居民小组集体的收支事务,现金收缴、固定资产的建卡建账、向核算中心报账、与核算中心对账及工作协调和领用、核销票据等事宜。

第三章集中代理核算

第六条实行社区财务会计集中代理核算,就是将原来分别由各社区和居民小组单独核算的会计业务,统一由核算中心集中代理,实行“集中记账、分社区和居民小组核算”,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七条社区、组应当根据“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试行村财务预算制度,及时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经社区、组民主理财小组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核算中心备案;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并将主要的收入、支出项目及开支标准和审批人员签字笔迹和印鉴模式等报送核算中心备案。

第八条社区实行备用金制度。核算中心可根据各社区和居民小组的情况确定具体数额。

备用金由报账员向核算中心领取,并负责日常保管及使用。

第九条社区和居民小组收取的各项收入及代收款项,一律使用省级有权机关印制的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外购或自制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由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分发、核销;社区和居民小组使用票据,由报账员统一向核算中心申领,社区和居民小组及核算中心均应建立领用核销登记制度,按月办理核销结算手续。社区和居民小组的所有收入和代收款项,一律缴存核算中心,不准截留资金,不准坐收坐支现金。

报账员应认真核对、审核社区和居民小组的收款情况。核算中心要加强对社区和居民小组各项收入的收交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社区应按编制的财务计划和增收节支的要求,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具体的报账程序及办法由核算中心与社区和社区居民小组制定,但必须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社区或居民小组的各项支出须具备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有经手人签名。二是经社区或居民小组预留印鉴的负责人签字。三是落实民主理财制度,重大财务开支还须经社区或居民小组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或社区或居民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签字。

报账员对支出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审查合格确认标准、金额,经批准后付款,并及时将支出原始凭证交核算中心会计审核,办理报销手续。备用金不足的补足备用金。

核算中心会计人员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认真审核各批准报支的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退回,要求其补充完整;对不符合财务规定、审批监督手续的开支,不予报支;对已支付的不符合规定的款项,应责成报账员追回。

第十一条报账员应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于每月底前将当月所有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和填制的原始凭证汇总表送达核算中心。核算中心应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工作,及时向各社区和居民小组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信息。各社区和居民小组要按照农村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向居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核算中心要统一建立财务会计档案,实行一社区一居民小组一柜,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保管会计档案资料。社区和居民小组财务会计档案在核算中心一般存放3年,到期移交社区和居民小组保管。

核算中心要建立健全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做到讲效能、重效率,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加强对社区和居民小组相关业务的指导、监督,为社区和居民小组发展经济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

第四章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核算中心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四川省农村资产管理办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履行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

(一)及时受理报账事宜,并按规定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做到账证、账账、账实、账款、账表相符,保证会计资料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二)对社区和居民小组使用的各种票据进行管理、发放、稽查和核销;

(三)协助社区和居民小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做好财务公开相关业务工作;

(四)开展社区和居民小组财务运行状况经济活动分析;

(五)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的,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区监察局、城乡一体化工作局、财政局反映;

(六)法律、法规和街道办事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报账员应做好票据、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和报账工作。

(一)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财务规定、审批手续不完善的开支,不予报支;

(二)定期向核算中心办理报账、对账,对收取的各种款项进行划分、解缴,并协助核算中心会计做账;

(三)管理社区或居民小组的票据,做好票据的领用、发放和核销工作;

(四)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往来款项台账,做到日清月结;

(五)负责财务计划的编制,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

(六)监管社区或居民小组资产和其他经济事项的实施,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的,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区监察局、城乡一体化工作局、财政局反映;

(七)协助社区和居民小组做好财务公开相关业务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社区和居民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社区和居民小组财务应每月公开一次,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程序要规范,时间要及时,形式要科学,以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区及居民小组居民民主理财小组要按规定的工作程序认真开展工作,保障财务的健康运行。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核算中心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应追究责任。要坚决杜绝借集中代理核算之机,人为设卡、故意刁难,妨碍社区和居民小组经济组织的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七条核算中心要接受区财政局、城乡一体化工作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及居民小组长应对本单位经济活动及财务管理承担责任,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各类开支,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坚决杜绝收入不入账,搞“体外循环”,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其责任。街道办事处要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及社区居民小组长的经济活动进行年度审计;任期结束,进行任期审计。

第十九条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及社区居民小组长、核算中心会计人员及报账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一经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权限,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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